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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力救济

发布: 2022-10-07 08:50:12   阅读: 次 【   

内容提要:  
本文从家庭暴力的含义形式和内容;我国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家庭暴力所要担负的责任;预防、制止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六个方面对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进行法律分析。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含义和内容、特点、现状及危害、原因、担负的责任、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看法,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形式内容   特点  现状危害   原因    责任  对策

 正文:

家庭暴力,是家庭冲突的极端方式,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形式和内容  

   

家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暴力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以及其它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即是夫妻暴力,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情绪为目的.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的后果。夫妻暴力的基本形式是丈夫虐待妻子,妻子虐待丈夫 夫妻间互殴三种形式。丈夫向妻子施暴是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一种暴力形式.这与社会性别不平等有关。在传统社会的婚姻观念中.丈夫对妻子象征着社会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故而丈夫向妻子施暴成为最经典的形式。妻子虐待丈夫的形式只发生于某些特定的婚姻关系其前提条件是妻子有能力和胆量向丈夫施暴.而丈夫没有胆量或勇气反抗和报复。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种形式发生较少近年来却有上升趋势。重庆嘉陵集团一70岁因工致残工人遭受妻子.女儿的虐待向妇联投诉 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渝北区一男子因无法忍受妻子的性虐待 而向法院诉讼请求离婚。有些丈夫下岗后 丧失了经济来源,自己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妻子蛮横无理的辱骂.指责其无能.使丈夫陷入无尽的精神痛苦中。夫妻互殴行为则是现代社会青年夫妻之间较易发生的暴力冲突形式,但其最终多被归结为丈夫虐待妻子行为,因为丈夫通常强壮于妻子总处于暴力冲突中有利的一方. 作为最常发生的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妻子躯体所给予的伤害。一般说来.知识水平较低的家庭较易发生。  

(二)是情感方面的虐待 比如说用很难听的话来侮辱妻子的人格.嘲笑她的缺陷 用语言刺激 伤害她的自尊和人格 用冷漠来对待妻子 甚至有的丈夫在有了外遇后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与第三者当着妻子的面进行性行为。精神虐待多在知识水平较高的家庭产生。  

(三)是性的暴力,就是违反妻子的意愿 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性暴力是一种更加隐蔽的家庭暴力行为,其隐秘性使许多女性在遭受性暴力后难以启齿一些女性表示 性的虐待比身体虐待更使他们受到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近年来 我国家庭暴力日益增多 在一些地区呈上升趋势。与80年代相比.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 .家庭暴力约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30% .家庭暴力手段十分残忍多种多样.轻者殴打捆绑 重者火烧.开水烫,刀叉杀人。1 994年.重庆市一女职工因外出春游.被其丈夫张文勇无端怀疑有外遇 返家后张文勇用刀列掉了她的鼻子和耳廓;1998年4月,年近40岁的唐俊良怀疑已经离婚的前妻杨志兰耍了男朋友,遂将其骗至渝中区家中 拷问毒打.致使杨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2000年情人节.成都少女刘蓉被与其同居的姚勇用一把锁锁住下身长达1 5天之久;2000年春,重庆大足的穆英被其丈夫用刀乱砍 全身受伤,脚筋被砍.落下终身残疾。之前 穆受其丈夫虐待已达1 3年之久;2000年3月1 1日.重庆石桥铺斑竹小学税某,用菜刀疯狂砍断了妻子杨林的双手 ,如此残忍的行为令人发指,我国家庭暴力之程度也可见一斑那些泯灭人性的男人在施暴时.已经背叛了良知和道德,形同禽兽。  

家庭暴力的滋生已严重影响了我国一些地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家庭暴力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的恶劣影响,一些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逆来顺受.忍气吞声 缺乏抗争勇气,从而使施暴者有恃沦落为罪人.这两者都加剧了社会暴力 使社会的和谐基础受到破坏。  

(二)家庭暴力会导致家庭成员对家庭的逃避.恐惧和厌恶从而使家庭成员失去情感的寄托群体使家庭消解了对社会和谐的正面功能。家庭不能给家庭成员施以保护 反而强以暴力时 这些成员对家庭的失望会演变为对社会的失望.家庭变成了一个深渊和陷阱其结果只能是解体。目前我国每年40万个解体家庭中25%起因于家庭暴力。  

(三)滥施家庭暴力会导致家庭成员心理扭曲,人格变态 从而使家庭成员承受巨大痛苦。特别是在家庭暴力阴影下成长起来的子女.他们看到的现实生活是不平等.不安全不可靠的—— 父亲常常施暴于母亲。所以在心理发育和人格成长中必然烙下痛苦 屈辱 不安的影  

响,使其心理和人格充满扭曲的特点。  

   

四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五家庭暴力所要担负的责任  

(一)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二)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三)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六预防、制止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二)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注释:  

1.请参见网站http:/google.com   http:/baidu.com  搜索家庭暴力。  

2. 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受暴者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由亲友劝阻,批评施暴者;二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求助。村(居)民委员会都设有调解组织,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三是向妇女组织、工会求助。可以向妇联和村(居)妇代会、单位的妇委会、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四是向公安机关求助。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受暴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拨打“110”求助,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暴力,必要时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参考文献:1秦  扬,《论家庭暴力》选自《科学中国人》2004

2陈  微 ,《略论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选自《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3钱叶卫,《家庭暴力研究与防范》选自《安庆师范学院学报》

4苏平,王新疆等,《家庭暴力及其应对策略》选自《医学与社会》

5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

6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

7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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