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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案

发布: 2022-10-15 09:50:17   阅读: 次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案

  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列为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单位应按季向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流程,加强风险防控。深化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案资料,欢迎参阅。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案

  方案一

  扶持对象

  (一)贴息的对象:

  1、扶持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市且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个人;

  2、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创办的小微企业或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创业补贴的对象: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退役军人个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对象:

  1、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创办或成立的,且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非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创办或成立的,且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持内容

  (一)创业贷款贴息。对扶持对象进行贷款利率贴息扶持。

  1. 贴息贷款额度、贴息率、期限及方式。

  (1)贴息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每名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每个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金额未超出享受贴息的贷款最高额度按实际金额贴息,贷款金额超出享受贴息的贷款最高额度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2)贷款贴息率:个人贷款贴息率最高不超过8%;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贷款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最高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3)贷款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贴息期限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未超出2年按实际年限贴息,贷款期限超出2年按2年进行贴息,对逾期的贷款,不予以贴息。

  (4)贷款贴息方式:采取事后贴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只对一家金融机构予以贴息。贴息原则为: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四是贷款结清日、贷款发放日、贷款金额都相同的,对贷款利息高的贷款予以贴息;五是贷款结清日、贷款发放日、贷款金额、贷款利息都相同的,可择一进行贴息。

  方案二

  实施细则

  一、吸纳就业补贴。对新招用退役2年内退役军人的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名补助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1)、申请吸纳就业补贴退役军人名册(附件2)、退役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县(市、区)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级将资金拨付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就业见习补贴。对接收退役2年内的退役军人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1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依据人社部门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列为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单位应按季向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3)、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退役军人名册(附件4)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件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银行流水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认定地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级将资金拨付认定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补贴。对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0000元,市、县(市、区)各承担50%。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创业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5)、《县(市、区)退役军人创业补贴申请拨付表(一)(二)(附件6)》、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件复印件等。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创业实训补贴。对组织当年度退役军人进行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创业实训项目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开发,经人社、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补贴范围。对组织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后创业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应于创业实训期满的12个月内向认定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实训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创业实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创业实训退役军人名册(附件8)、创业实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退役证件复印件等材料。经认定地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当年度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并附以下材料:《退役军人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9)、申请租金补贴退役军人名册(附件10)、退役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将资金拨付给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当年度退役军人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认定地人社、财政部门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执行,由创业孵化基地向认定地人社部门申请。

  七、基地奖励。加强对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评估,建立奖励机制,每年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规范申报流程。本文规定的补贴项目与就业补助资金补助、创业扶持资金补助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重复享受。补贴项目及补贴范围符合我市就业(石财规〔2018〕3号)、创业(石财规〔2019〕4号)补助政策或当地就业、创业补助政策的,优先使用当地就业或创业扶持资金支付,申报流程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创业扶持资金负担。

  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九、严格落实责任。退役军人事务、人社部门要及时受理审核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役军人的身份及资格,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推送相关信息;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加强资格审查,避免发生重复享受补贴以及套取资金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十、加强绩效评价。退役军人事务、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流程,加强风险防控。深化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在政策落实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冒领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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