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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报告

发布: 2023-01-23 13:20:33   阅读: 次 【   

一、“十三五”期间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十三五”以来,我省劳动关系工作在人社部的大力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主线,突出做好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和金融危机下稳定劳动关系工作,强化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加强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确保了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推动政策法规落实,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加强企业依法用工管理。围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加强政策宣传和普及,定期开展劳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诚信经营的重要凭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全省人社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嘉峪关等市州将劳动用工备案与社保关系等业务办理进行双向推送和捆绑服务,增强企业依法用工和意识和责任。截止十三五末,我省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4.05%(2016年94.27%、2017年94.6%、2018年94.8%、2019年93.1%,2020年(预计值)93.5%);二是立足新就业形态实际和劳动关系多元化发展,及时跟进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本)和有关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答复意见,利用官网和微信号等媒介,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畅通受访通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留言和来信来访,3个工作日办结,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三是指导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积极动员和组织全省各类企业面向职工开展师带徒、岗位练兵等活动,指导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开展各类职工培训外,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引导企业保障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截止十三五末,全省共组织开展政府补贴类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4.3万人;四是加强劳动关系维权。突出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对劳动争议案件和企业违法用工等行为,做到快查快办快结,有力发挥了劳动监察和仲裁在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中的桥头堡作用。截止十三五末期,我省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22614件、办结22444件。五是稳妥做好改制企业安置职工方案的审核工作。严把改制总体方案关、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关、政策依据关、劳动关系处理关、免税认定关五个关口,使我厅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日趋规范化、程序化,稳定了劳动关系,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六是严格落实劳动标准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工时工作的管理,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报批企业的工作岗位坚决不予批准。截止2019年12月,共审核了户企业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工作岗位个。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针对女职工权益积极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依法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把落实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进一步落实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制度,依法维护好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力。督促企业落实高温津贴,为在高温天气中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七是建立和完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在建设领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全省基本解决了企业职工历史拖欠工资问题。

(二)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提升劳动关系综治能力。全省14个市州和所有县市全部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已基本构建了省、市、县(区)三级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框架,初步形成了“主体协调、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格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逐步向街道、社区推进。

(三)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建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一是大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平台,持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季”活动,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到对市州考核的内容,有力促进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形成;二是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机制。2018年8月,我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同时完善分配监管体制,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形成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工资能增能减的工资决定机制,加快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形成。2018年12月,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政府国资委印发《xx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健全了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监管机制。目前,已基本建立了权责明确、标准清晰、流程规范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2016年,按照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我们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时、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的1470元/月增长到2017年的1620元/月(一类区),增长10.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6年的59549元/年增长到2018年的73704元/年,增长23.7%;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年确定企业在岗职工调控目标,发布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上线保持在18%左右,增长基准线基本保持在16%左右,下线保持在5%以上。稳步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全省各市州普遍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十三五”期间先后两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近期准备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四)强化风险防控和处置,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是加强政策储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措施,对疫情期间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权益保障和工资报酬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导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加强用工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妥善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问题,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及时制定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文件,积极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督促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和复工复产出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进行集体协商,通过协商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向全省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发出了“同舟共济谋发展共克时艰筑和谐”《倡议书》,呼吁广大企业要履行责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广大职工坚定信心,与企业共克时艰。三是推动便民服务。制定公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答》等便民手册,对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问题、企业不提供防护用品开工的问题、企业要开工员工不愿复工问题、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问题等社会关注的劳动关系焦点问题做了详尽解答,便于企业和劳动者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四是建立风险监测和研判机制。加强内外单位的信息共享,对厅外工信、国资和厅内失业、仲裁等部门处室行业监测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判,制定完善劳动关系各项风险监测和处置方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及时化解和稳妥处置各类劳动关系纠纷矛盾。2020年上半年,我省1431户监测企业在岗职工总数为722048人,比上月建档期岗位总数减少2186人,减幅为0.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共有275人,占减少总人数的3.7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共有2785人,占减少总人数的37.6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共有2176人,占减少总人数的29.39%。劳动合同终止共有2168人,占减少总人数的29.28%。五是提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缓解疫情防控带来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程序为符合条件的39户省本级企业退还农民工工资5608.66万元。

二、“十三五”期间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我省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未发生重大劳动关系案件或责任事故,但一些潜在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领域风险依然存在。受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效益下滑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造成企业裁员减员,失业风险陡增。以2020年一季度为例,全省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69件,同比减少了46.9%,涉及劳动者1093人,仲裁结案409件,其中仲裁调解224件,仲裁裁决185件。尽管受理量较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是受疫情影响,企业推迟开工复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经营受到影响,效益下滑,致使劳动者原福利待遇发生变化,因工资减少,待遇降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因素引发劳资关系矛盾和纠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隐患大大增加,后期可能会出现较为剧烈的反弹,给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带来较大压力。

(三)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日益显现。随着企业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保障的日益重视,涉及补缴社会保险和追索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突显,中小规模企业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因效益不好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老一代农民工、部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逐渐达到退休年龄,他们因用人单位不按时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没有参保、断保、不能按时退休和待遇不均衡等方面引发的上访问题日益增多。

(三)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随着新业态就业的发展,外包用工、临时用工等碎片化用工形式层出不穷,快递员、送餐员、滴滴司机、网约教师等新的就业岗位和新的就业形式大大增加了弹性,劳动者劳动关系法律界定模糊不清,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劳动关系领域风险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不断突出。

四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协商制度虽然在企业中广泛推行,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实际作用依然受到抑制。现行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不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乏力,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在少数用人单位还未能认真执行,一些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员工的正常工资,长期不予增长。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显得更为迫切。

三、“十四五”期间工作打算

(一)继续抓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通过劳动用工备案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

(二)按照健全“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建立健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健全劳资共决、兼顾并重、调高保低、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分配的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

(三)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全面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

(四)大力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工资决策,使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机制体制建设,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企业发展需要,构建社会、企业、劳动者互利共赢的新时代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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