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
发布: 2022-11-05 08:30:12 阅读: 次 【小 中 大】
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决定,未来两年半做好群众最关心的15件大事,大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推进统筹城乡建设,加快农村改革发展,切实做好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将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对镇街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落实,促进度,保质量。
(一)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城乡建委、农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审计局、残联、爱卫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委,由城乡建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督导重大问题的解决。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
一是规划建设组,由区城乡建委和区规划局派员组成,区城乡建委负责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技术支持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区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编制等工作。二是供地保障组,由区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危房鉴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农房宅基地的管理和宅基地复耕、整理等工作。三是环境整治组,由区农委、林业局、环保局和爱卫会派员组成,区农委负责沼气池的整改统筹安排。区环保局负责村庄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林业局负责农民新村森林绿化工程。区爱卫会负责改厕统筹安排和农村水质监测工作。四是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和残联派员组成,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宣传发动,核定危改农户、组织实施整治。建立区政府主导、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共同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镇街成立工作班子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相关手续办理和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搞好项目选址、规划、评审、报批等工作,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村组成立议事组织
有项目任务的村要成立以村党支部、村委会为主导,村民小组组长、建房户推选代表参加的议事决策班子,重点开展宣传发动和对建房户意愿的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土地调整,参与规划选址、房屋样式选择、建设方式比选、相关资金的筹集和支出监管等工作,负责社区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二、建设标准
(一)农民新村建设
1.基本要求
(1)农民新村建设要达到“规划合理、适度集中、环境良好、设施配套、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各功能区相对集中,有机联系;家庭饲养的禽畜,单独配置设施,确保人居环境;道路路面硬化,水源卫生安全,电力通信畅通;垃圾定点收运,污水处理后排放,根据需要设置公厕;防灾减灾设施和措施较齐备,消防道畅通,房屋间距符合防火要求;根据需要配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设置办公、医疗、文化、商店、会议、警务等功能用房)、公共活动场所、学校、幼托所等;风貌协调,特色鲜明。
(2)社区管理要达到“制度健全、管理民主、保障完善、邻里和谐、乡风文明”的基本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加强村民教育培训,人际关系文明和谐,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村容整洁优美。
2.规模标准
农民新村聚居示范点的户数原则上必须达50户以上,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超过《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的规定。
(二)农村危房改造
1.基本要求
(1)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结构安全、环境整洁、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建筑风貌统一为巴渝民居,按照区城乡建委提供的图集实施建设;使一定区域内的农房色调统一、风格一致,与农村山青水秀的田园风光相得益彰。
(2)社区管理要达到“制度健全、管理民主、保障完善、邻里和谐、乡风文明”的基本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加强村民教育培训,人际关系文明和谐,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村容整洁优美。
2.重建标准
农村贫困户危房重建,按1—2人户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3—4人户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5人及5人以上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多数农户意愿异地重建平房或三层以下(含三层)楼房,采取集中联建方式,以利节约、集约用地。
三、实施步骤
(一)农民新村建设
1.建设任务
全区2010年拟实施18个农民新村建设,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2.科学选址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摸底,选择需建房户较多,积极性高,交通方便、位置适中,用地、供水、排水、供电、环境等条件较好的规划聚居点。初步选择建设场址后报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和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在选址过程中,须注重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防灾减灾”的原则,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易发区,确保地质条件良好;二要注重“四个结合”。即与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农村建设、减灾安居工程、移民安置工程相结合;三是迁建户必须按规定签订退回原宅基地协议;四是生产半径不宜超过2公里。
3.精心设计
农民新村工程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一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编制农民新村聚居示范点建设规划,参照巴渝新居图集塑造特色风貌,因地制宜配套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视、通信、燃料、消防、环境及社会公共服务等设施,并且符合《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设计深度达到修建性详规深度;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对房屋进行抗震设防;三是要特别保护好古村落和古民宅;四是要对规划进行审批。
4.加强监管
实施农民新村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的原则,镇街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一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建全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二是加强规划控制管理。重点在于标高、间距、造型、色彩等方面的控制管理;三是组织好项目验收。工程竣工后,先由相关镇街组织验收,确认符合要求的,将花名册及建成后的照片报区城乡建委和区财政局复验;四是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五是做好工作总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年度认真做好农民新村工程建设的工作总结,报告区政府,抄送区城乡建委。
5.落实政策
(1)资金补助标准:根据《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决定》,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市区两级直补每户5000元基础上,区财政对每个巴渝新居示范点的规划编制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给予30万元补助。
(2)资金拨付程序:一是农民新村聚居示范点启动后,区财政局先预拨10万元用于规划编制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后期根据工程进展拨付剩余的20万元。二是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农村新居验收合格后对新居户直补到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
1.建设任务
2010年下半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800户,D级危房改造3200户。
2.核定原则
倒房的由区城乡建委同区民政局核定,危房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镇街鉴定,经确定核实的分年度整改农户名单须在本村内张榜公示10天后,对群众无异议的农户登记造册分年度实施改造。
3.规划选址
原则上应按规划在聚居点内实施建设,并结合土地的整治项目科学选址。
4.建设方式
改造工程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村、支两委具体承办,房屋业主是主体。
5.补助标准
(1)已建卡的贫困户,按本实施方案重建标准和设计图集重建房的,其中:对500户倒房户区财政按新建房建筑面积450元/m2补助,不足部分由镇街补足;对300户倒房户区财政每户1万元补助,不足部分由镇街补足; 对3200户D级危房户区财政按平均每户3000元补助。
(2)倒房户若对倒房不重建,且拆除还耕的,按倒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0元。
(3)倒房户若是孤寡老人,由镇街组织进敬老院生活。
(4)倒房户中若有两处住宅其另一处住宅可居住的不予补助。
凡纳入政府财政补助的农户,只能享受一种财政补助标准,且均须按巴渝新农村民居风貌实施建设,否则不予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目的意义、建设要求、优惠政策等,充分调动农民自主参与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热情。
(二)强化资金管理
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实行业主自筹一点,市级补助一点,区级配套一点,其他渠道捐赠一点的办法。区政府将整合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实行打捆集中投入。市区级补助资金按照“定点补助、专款专用”的制度,由区财政局全程监管;对村民筹集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和其他渠道捐赠的资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财务公开”的办法。
(三)搞好信息报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实施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每月向区城乡建委报送一次信息,内容可涉及工作进度、好经验、好做法等。
五、严格考核
为促进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将该工程项目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组织有力、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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