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 2022-07-18 18:40:06 阅读: 次 【小 中 大】
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1996年8月开展以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10年的工作运行当中,由于全国各地都属于试点运行时期,国家没有完善的统一制度,致使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况。为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最近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郑政文
2、关于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待遇发放问题。根据郑政文[2005]188号文件的规定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局的函复,明确规定对“因其它原因,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而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包括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律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改由社保部门发放。
3、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问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开展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缴费与待遇相脱节的问题,即缴费多少与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从而造成单位和职工参保意识不强,缴费积极性不高。因此,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机制,把职工在职时的缴费体现在以后的退休待遇当中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这样,职工在得到了回报的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缴费热情、增强社会保障意识。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在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定的基础上,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的方式,来达到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目的。在建帐模式上,也采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方法,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并与此相对应,养老金的计发在按原政策执行的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这样就可完全解决缴费不吃亏问题。
以上说明,请予审定。
新密市社会保障局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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