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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 2023-01-22 12:10:33   阅读: 次 【   

摘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于降低农产品销售成本、扩大农产品销售规模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电子商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平台、交易商品等多个层面,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以及交易主体法律意识不高等,对此,建议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的监管体系,并提高农村电商主体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理念,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不断普及,农村网民数量与日俱增,通过互联网,他们既可以完成商品购买,也能够实现商品销售。可以说,互联网与农业的结合,推动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农村电子商务,就是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民群众、乡镇企业等)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商品(多为农产品)销售的一种商业活动。从本质上讲,农村电子商务意味着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农产品销售与购买过程中,借助于互联网优势来降低农产品销售成本,扩大农产品销售规模,有效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很显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致使农村电商面临着一些问题,必须进行法律规制,以保障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健康发展。

一、从法律层面规制农村电子商务的紧迫性

新形势下,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旨在促使更多的农民群众进入到电子商务行业,成为虚拟网络的经营主体,共享现代科技发展成果。我国农村地区面积大、分布广,农产品需求量大且容易受地域影响。按照传统的线下销售方式,农产品销售需要先后经过采购商、经销商等多个环节,无形中增加了运输时间与销售成本,此外,因农产品多为新鲜蔬菜、瓜果等,保鲜期短,销售区域也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说,互联网与农业的融合为农产品电商销售提供了重要契机。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依托互联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者与消费者的直接对话,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去掉了中间环节,压缩了中间成本,客观上有助于增加销售规模,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毋庸置疑,农村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的确为农村地区产品销售带来巨大商机。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主体数量庞大、法律意识淡薄、电商操作经验不足;交易平台监管不到位、货款支付风险高;交易商品质量缺乏保障,存在伪劣假冒现象;交易纠纷不断、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规范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行为,保护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国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村电子商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还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交易主体良莠不齐,交易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加上电商平台存在恶性竞争,网上支付受到威胁,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大打折扣。(一)交易主体资格风险。电子商务交易中,主体资格的重要性总是在交易纠纷中能够凸显。一般而言,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主体有农村企业、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与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不同,农村企业是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的法人主体,在法律层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处于国家法律监督与管理范围之内,并受国家相关法律的。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果农村企业与网络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那么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与此不同的是,农户、农民合作社在参与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时,并未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要成为电子商务主体,只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填写个人信息进行用户注册即可,由于他们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很难被有效监管。一旦网络消费者与他们之间产生纠纷,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显得较为困难。总而言之,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科学界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机制。(二)交易产品法律风险。电子商务交易依赖于网络平台,网络的特殊性提高了工商部门对电商交易的监管难度。线下交易中,产品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线上交易中,产品的价格则偏离价值规律,不论高价,还是低价,都是有可能出现的,这意味着,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价格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除了产品价格风险之外,产品质量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前文提到,个体农户是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体之一。个体农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展示的产品多数为自家种植,他们普遍缺乏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所经营的农产品多为“三无产品”,无疑增加了交易产品的质量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一些个体农户道德素质不高,为了追求更大经济效益,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在电商平台上交易的产品存在“以次充好”甚至是“弄虚作假”的现象,使得交易产品的质量安全难以保障。(三)交易平台法律风险。作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载体,交易平台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有三个:其一是交易平台欺诈注册商家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数量与日俱增。在种类繁多的交易平台中,不乏有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平台。由于农村电子商务主体多为农民,他们对网络了解得不够深入,缺乏对不法平台的鉴别能力,当他们在电商平台上进行注册时,很可能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二是交易平台之间恶意竞争引起的风险。为了在竞争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一些交易平台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对商家进行平台限制,不允许同一商家在不同交易平台经营,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电商交易的公正性,且容易增加商家的交易成本。其三是基于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支付风险。为了避免卖家收到货款不发货和买家收到货物不付款,就需要有一个独立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第三方主体负责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的流程是,买家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并提交订单后,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卖家发货,直到买家收到商品,再经由第三方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毋庸置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使得其在农村电商交易中被普遍应用,但其劣势也极为明显,一旦遇到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那么账户资金安全则会受到严重威胁。

三、农村电子商务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农村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一)缺乏农村电商相关法律规范。网络交易的覆盖面广,参与主体数量庞大,商品种类多且更新速度快,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新问题。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相比,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进程则相对缓慢。针对农村电子商务,目前并未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这并非代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为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发展,虽然我国在2019年初正式颁布并实施了《电子商务法》,但其中的条款并未考虑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性,针对农村电子商务中遇到的新情况也难以单纯凭借《电子商务法》进行调整,在电商交易中,一旦出现不法分子,那么网络主体权益则容易造成侵犯。与此同时,与线下交易不同,线上交易中的纠纷常常因法律制度不完善而无法获得妥善解决。换句话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争议,因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任何一方利益受损时都会遇到维权困难问题。当然,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更加突出,这是因为交易产品多为水果、蔬菜、粮食等农产品,保鲜期限短,容易变质或者被损坏,当网络消费者收到的问题商品时,很难判断出是商家的责任还是物流公司的责任。(二)农村电商交易监管力度不足。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是在虚拟网络上进行的,要有效规范电商交易行为,除了要科学制定商业规则之外,还必须加强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整合管理体系,尽可能做到对网络交易的全方位监管。但是现阶段,农村电子商务监督存在制度不健全、方法陈旧、力度不足等问题,短时间内无法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必须承认,国内网络监管制度有待完善,农村电商监管体制建设滞后于电商行业发展速度。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广泛普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速度随之提升,主要特征集中表现为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分散等,要实现农村电子商务的有效监管,势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这显然与网络监管部门有限的资源相矛盾。另外,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之所以存在监管困难,很大程度上在于该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交易群体数量庞大、涉及地域范围广。经营者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一般只需要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身份注册即可,或者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同样可以完成商品交易。这些虚拟的交易行为灵活多样,将以往的监管方式直接用于监管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是难有成效的,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最终使得电商交易陷入纠纷维权难的困境。(三)农村电商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中,个体农户所占比例较高,其中,相当一部分个体农户受教育程度较低,道德及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具体来说,个体农户网上交易之前,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一些农户道德素质不高,填写虚假个人信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现纠纷时便溜之大吉,严重损害了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经济条件、学历水平等因素制约,个体农户普遍缺乏电子商务的相关知识,也未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也缺乏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正确认识,当他们效仿城镇居民进行电商交易的时候,其无侵权意图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其自身权益受到他人损害依然未能察觉,这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

四、农村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建议

在“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新的路径。由于农村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遇到诸多难题,采取积极措施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势在必行。(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最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但鉴于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中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或者添加一些新的法律条款,以弥补立法空白。要修订完善涉及农村电商的配套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添加农村电商领域的其他适用性规定,在优化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同时,推动其更好地适应电商发展实际。具体来说:一方面,要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方面入手,制定《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人条例》。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提高电商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凡是要从事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不论是个体农户,还是其他经营主体,都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并接受第三方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进行电商经营;审核中,如果发现有不良交易记录的商户,应该拒绝其进入农村电商市场。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商户需要通过工商注册来确定经营范围,日后所经营的产品必须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严禁经营超出注册经营范围的商品,从根源上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此外,政府要积极引导并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重视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为促进农村电商发展夯实基础。另一方面,为了提升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加大对电商交易犯罪的惩治力度,力争为网民提供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的网络环境。从电商支付安全方面出发,应当通过立法来确立归责原则。电子支付是农村电商交易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实践中,不论是发起人过错,还是银行系统过错,都会直接造成电子支付失败。建议按照损害事实来进行过错推定,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的监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监管体系构建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其中,涉及工商、行政、农业、食品等多个监管主体。从纵向上看,农村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包括从市场准入到商品经营,再到商品售后等每个环节的监管。第一,对农村电商主体进行身份监督,要求网络经营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明确经营范围,并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第二,监管产品经营的全过程,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以及相关主体行为的监管通常由网络安全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联合执法,多个监督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加强沟通,争取能够协商解决,从而有效避免监管空白、重复监管等问题。第三,对商品售后进行监管,一旦发现交易纠纷,应该引起重视并妥善解决。从横向上看,农村电子商务监管体系涉及商家、消费者、电商平台等不同参与者。农村电子商务的商家主要是个体农民、乡镇企业等,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于律己,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网络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提升自身素质,勇于并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电商平台要做好信息登记管理工作,重视对用户及产品的监管与管理;电商行业内部应该科学制定行为准则,企业与企业之间要相互监督,形成良好的风气。(三)提高农村电商主体的道德素质及法律意识。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严重阻碍了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此,要通过宣传与教育手段来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具体来说:首先,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组织专人对典型网络犯罪的案例进行讲解,提升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还可以联合电商平台在农村地区举办关于电子商务知识的讲座,让更多的农民朋友能够掌握电商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信意识宣传,切实提升农村电商主体的法律与道德意识。其次,对农村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电商理论知识、实践操作技巧以及与电商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继续教育与培训,让农村电商经营主体认识到电商交易中的各种风险,并有能力规避这些风险。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尽快掌握电子商务销售技巧,地方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将精通互联网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引入到农村,为他们创造机会来帮助当地农民学习法律知识、网络知识,教会农民在虚拟网络上销售商品,教会农民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最后,可在中小学课堂教学中,增设互联网、法律等内容,让农村孩子同城市中的孩子一样,从小学教育便有机会学习到网络知识、法律知识。这样有助于培养掌握现代网络科技知识且具有法律素养的新型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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