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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

发布: 2020-04-27 18:57:18   阅读: 次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文明稽查、能打硬仗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国税局基层建设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是稽查工作的可靠保证,是调动稽查人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和依法行政的根本性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稽查局和各科(室)领导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本局思想政治工作要以**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针;
以《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把握导向;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面向群众、服务税收。

第二章任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引导全体税务干部振奋精神,增强信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提高政治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岗位为税收事业做贡献。

第五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干部、职工、临时工。

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系统性的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系统性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主要指基础性政治理论、形势任务、职业道德和法规纪律教育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主义基本理论教育;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
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
四、形势和政策教育;
五、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
七、社会公共道德教育;
八、税务职业道德教育;
九、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务规章制度教育;
十、民主与法制教育等。

第八条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思想工作;
二、稽查管理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三、生活和实际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六、学先进、树典型和促使后进转化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七、其它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方针、原则、方法

第九条思想政治工作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积极疏导为辅的方针。

第十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围绕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坚持理论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做到尊重人、关心人和理解人。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法:一、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二、耐心说服与严格组织相结合;
三、关心体贴、以情感人;
四、对症下药,因人施教;
五、树立榜样,典型示范;
六、寓教于文,寓教于乐;
七、民主协商,互相交流;
八、抓住苗头,预防为主;
九、耐心细致,循序渐进;
十、发动群众,互相帮助;
十一、启发引导与表扬批评相结合;
十二、单位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
十三、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十四、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等。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方式:一、理论灌输;
二、学习讨论、报告演讲;
四、谈心走访;
五、现身说法;
六、表扬批评;
七、正反对比;
八、思想交流;
九、参观访问;
十、其他形式。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按照科(室)领导职责范围,明确业务管理职责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使“一岗两责”落到实处,促进业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发展。

二、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每周星期五学习日制度;
每月不少于4次,做到理论学习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季有考核,年有总结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经验、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思想问题。

四、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制度。本局和科(室)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思想工作专门会议,分析人员思想状况,布置任务,交流经验,总结工作;
熟悉掌握本科(室)人员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变化,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和思想教育工作。

五、检查考核制度。本局结合岗位目标细则,每季对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请示报告制度。各科(室)要将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本局党支部汇报,使支部能够及时掌握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科)室于每年11月底向人教科作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各科(室)应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阵地。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本局成立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
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局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

三、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指导协调职能科(室)和群众团体,根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思想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和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深入各科(室)调查、了解情况,不断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三、统筹党政群等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一、对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指导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二、按照党支部分工,注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支部的决议和措施;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党、政、群组织开展工作;

四、协助组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科(室)负责人对其所在科(室)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决议,结合本科(室)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制度;

二、组织进行系统化政治理论教育;

三、做好科(室)人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

五、总结经验,及时向本局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本局共青团、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职责是:

一、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关心群众生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

三、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的评估。主要以检验思想政治工作的成绩,全面考察科(室)负责人的素质为主,评估的具体方法和依据是:

一、重点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

二、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估相结合: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考核工作过程与考核结果相结合;

五、评估的依据为季度、半年、年终考核的平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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