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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范文(通用5篇)

发布: 2022-06-25 13:30:06   阅读: 次 【   

私法:汉语词语私法:2007年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5篇

【篇一】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特定情况下包括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1、主体 2、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

在有关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中仅规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应如何确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

冲突规范——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

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缺点1、由于冲突规范不同于实体法,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当事人据之难以预见法律关系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2、由于冲突规范只是作出立法管辖权上的选择,即通过连结点对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特定国家具有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国是否具有调整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以及这一法律的内容究竟如何?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

3、在运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同时,为避免或减少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可能带来的不利,各国往往采用识别、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证明等一系列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制度,使冲突规范的适用缺乏稳定性。

2、直接调整

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实体规范”(存在于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之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对于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都可能调整的情况。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其中国内渊源主要由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部分所组成,国际渊源由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部分所组成。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两国或多国之间关于确定、变更或者终止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中国有哪些?

在中国判例不是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是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适用

如:《民法通则》

第142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 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国 际惯例补缺适用原则

国内法和国际法怎么用(适用)P27

每种渊源的使用条件和顺序

一、是国内法优越于国内法

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地位平等

三、是条约优越于国内法

四、是条约优越于宪法

国际私法学说

众多国际私法学说的概念,是由哪国的谁提出的?

一、十三世纪前

1、古罗马时期(欧洲公元5世纪以前)

市民法与万民法

2、欧洲种族法时期(公元476年—13世纪)

民族法时期

二、13—18世纪

1、巴托鲁斯: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2、杜摩兰:法国对“法则区别说”的发展——意思自治说

3、达让特莱: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属地性

4、胡伯三:荷兰胡伯三原则与“礼让说”

三、19世纪

1、萨维尼: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2、孟西尼:意大利的国籍法说

四、19世纪国际私法立法发展

1804《法国民法典》

1829《荷兰法例》

1865《意大利民法典》

1896《德国民法典》

5、当代

美国国际私法学的蓬勃发展(冲突法革命)

欧洲大陆国际私法学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冲突规范: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实体规范能够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冲突规范只是指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应当适用何种实体法、何国实体法加以调整。

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冲突规范只限于确定法律选择的作用,只有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起到调整的作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根据法条分出系属和范围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连结对象

如“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关系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继承关系

常见的范围有:合同关系、侵权行为关系、所有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

系属——冲突原则(具体应使用的某一特定的法律)

如:“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合同缔结地法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连结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根据

主观连结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客观连结点: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行为地

动态连结点: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和营业中心所在地等。

静态连结点: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合同缔结地和法人登记地等

根据法条分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P67

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于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6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143条——“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含有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去推定使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也只有一个连结点,但是抽象的,即其指向的法律有内国法和外国法两种可能。)

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不动产有可能在中国也有可能在外国)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需将其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分别指向不同国家的实体法,法院必须使用两国或者两国以上的法律)

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系属关系(系属公式)

一、属人法

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条和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均是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二、物之所在地法

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物权、所有权)

三、行为地法

以法律行为发生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

四、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以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五、法院地法

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六、旗国法

以国旗或特定标记旗作为连结点(飞行器、船舶等)

七、最密切联系法

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准据法的特点和要件

一、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包括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准据法特点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实体法)

2、必须是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只能是具体的法律规则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四、先决问题

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先决问题构成的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

2、该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向法院提出。

3、二者的准据法可能不同,从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内容进行解释,以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法院进行识别的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反致: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依内国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法院地国法律或他国法律时,法院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直接反致(一级反致):指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对法院地国实体法的至送情形。

二级反致(转致):指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对法院地以外的第三国实体法的致送情形。

间接反致:指法院地冲突规范间接指向的外国法对法院地实体法致送的情形。

双重反致:当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法院地古的法官假设自己处于该外国,站在外国法院的立场,查明该外国法院如何运用反致制度,以最终决定本国法院应适用的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法律规避: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适用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法律规避行为都是直接故意的

2、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法规

3、当事人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4、当事人已完成了其规避行为,达到了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强制性规则:一国旨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某些规则,因其具有不得被排除适用的强制性,则在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内,法院可以不考虑相关冲突规范的效力,直接使用这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9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11条(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第12条(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第13条(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第14条(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第15条(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第16条(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指体现在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需要,保留不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保留不对外国的请求给予协助,或者保留在某些涉外领域直接使用内国法等。

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全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的查明

当事人是否合意选择法律分配查明职责

1、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

由当事人负责查明

2、其他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律

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查明(机构亦可要求当事人给予协助)

《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7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18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19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后果

一、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

1、适用内国法-法院地法

2、驳回诉讼请求

二、因查明而导致的适用外国法律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国际私法的主体(以及其权利能力)

国际私法的主体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涉外民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自然人

一、国籍

中国——血统主义(国籍的取得)

《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经常居所地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2条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4、代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17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法人

一、国籍和住所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公司法》第199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3、《民法通则》第39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5条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6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国家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绝对豁免:国家财产享受的豁免权是绝对的、无限制的,除国家明示放弃外,任何国家的财产不论其性质、用途如何,一律享有豁免权。

有限豁免(相对豁免):国家从事主权行为或统治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而一国在他国参加一般民商事活动,即行使非主权行为或管理行为或私法行为时,不应享受豁免权,不管该国是否同意,都应受他国法院管辖。

我国是相对豁免

国际组织

一、概念

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之间为了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共同缔结的条约而设立的常设性组织实体。

2、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点

1、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度的

2、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涉外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国际经济组织在涉外民事交往中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涉外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2条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6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8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39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2、 特殊动产物权

《海商法》

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虽说船舶优先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权利,但船舶优先权之海事请求产生于船舶,并对船舶物权产生直接的影响,故也可将之放在船舶物权法律适用来讨论。

《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些规定符合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为我国处理此类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

一、概念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陷入无力偿债的状况时,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普及主义:指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所谓的破产宣告效力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财产,而且及于在外国的财产;与破产有关的一切利害关系人,无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到内国破产宣告的约束力。

2、和解的域外效力

和解在国外的效力只是一种执行程序的域外效力。(主权国家有承认和否认的权利)

中国——破产分离主义(和解不是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95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票据法》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我国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自治原则P290

《合同法》第126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1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2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43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第7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8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9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特例

(2)国际条约由于国内法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

第142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4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9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1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九类特殊合同使用中国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自体法:

是指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的准据法的选择依合同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由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可以说,合同自体法原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特征性履行:

是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依照各类合同的性质,以履行行为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而确定合同法律的适用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特例

弱者权利进行保护的法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第二十五条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抚养】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第三十条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消费者合同】第四十二条 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单属】

;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单属】;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产品责任】第四十五条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有条件的意思自治)

【收养】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

院地法律。

【有价证券】第三十九条 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般侵权】第四十四条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篇二】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

1、单选题

1.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D)。

A. 收养人属人法 B. 法院地法 C. 被收养人属人法 D. 收养成立地法

2.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C)。

A. 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 归慈善机构所有 C. 归国家所有 D. 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

A. 排除反致、排除转致 B. 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C. 允许反致、排除转致 D. 允许反致、允许转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者(A)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多重 ?B. 不同 C. 相同 D. 无

5.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C)。

A. 13世纪 B. 17世纪 C. 19世纪 ?D. 18世纪

6.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C)。

A. 遗产所在地法 B. 分割制 C. 同一制 ?D. 合并制

7.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C)。

A. 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B.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

C.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D. 扶养人的属人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B)。

A. 船舶所在地法 B. 船旗国法 ?C. 行为地法 D. 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9.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D)。

A. 戴西 B. 库克 C. 巴托鲁斯 D. 萨维尼 ?

10.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C)。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

D.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11.《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B)继承制度。

A. 区别制 B. 同一制 ?C. 分割制 D. 共同制

12.我国将(D)作为法人属人法。

A. 法人登记地、法人主营业地 B. 法人住所地 C. 法人主营业地 D. 法人登记地

13.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D)。

A. 不具有国籍 B. 具有美国国籍 C. 具有日本国籍 D. 具有中国国籍 ?

1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D)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股东国籍国 B. 管理中心所在地 C. 营业中心所在地 D. 注册登记地 ?

15.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

A. 单一制 ?B. 联合财产制 C. 区别制 D. 分割制

16.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C)。

A. 菲律宾法律 B. 美国法律 C. 中国法律 ?D. 日本法律

17.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B)。

A. 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B.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C. 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

D.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18.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A)

A. 资本控制说 ?B. 法人国籍说 C. 登记地说 D. 法人住所地说

19.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A)。

A. 具有双重国籍 B. 无国籍 ?C. 具有父之国籍 D. 具有母之国籍

20.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C)。

A. 法律关系本座说 B. 管理中心说 C. 刑法性法令说 ?D. 最密切联系说

21.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D)。

A. 相互认许制 B. 分别认许制

C. 一般认许制 D. 特别认许制

22.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C)。

A. 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B.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C.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D. 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23.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A)。

A.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B.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C. 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D.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24.(D)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B.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C.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D.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25.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D)。

A. 戴西 B. 库克 C. 巴托鲁斯 D. 萨维尼

26.《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D)继承制度

A. 分割制 B. 区别制 C. 共同制 D. 同一制

27.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D)。

A. 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 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 归慈善机构所有 D. 归国家所有

28.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C)

A. 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B. 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C. 船旗国法 D. 船舶所在地法

29.我国将(A)作为法人属人法。

A. 法人登记地、法人主营业地 B. 法人住所地

C. 法人登记地 D. 法人主营业地

二、多选题

21.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除非我国与其国籍国间有条约或公约规定,否则,对此遗产的处理应当(ABD)。

A. 将其财产送还其国籍国 B. 适用我国法律 ?

C. 将其财产收归我国所有 D. 适用其国籍国法律

22.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BCD)。

A.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

B.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

C.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

D.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23.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ABCD)。

A. 日本 ?B. 希腊 C. 英国 D. 中国

24.日本女子田中幸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失足从华山跌下,挂在山坡一棵松树边。陕西某武术队青年男子赵振军舍生忘死,将其救下并送至医院。在住院期间,赵多次探望田中幸子,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其婚姻关系适用(BC)。

A. 菲律宾法律 B. 日本法律

C. 美国法律 D. 中国法律 ?

25.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D)。

A. 在途货物物权 ?B. 外国国家财产物权 ?

C. 飞机物权 ?D. 船舶物权

2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AD)为其本国法。

A.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 经常居所地法

27.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ABCD)等事项。

A. 法人代表的权限 ?B. 法人的内部关系 ?

C.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D. 法人的设立与解散 ?

28.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CD)。

A. 当事人国籍问题 B. 当事人住所问题

C. 案件管辖权问题 ?D. 法律适用问题 ?

29.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BCD)。

A. 责任豁免 B. 诉讼保全豁免 ?

C. 司法管辖豁免 ?D. 强制执行豁免 ?

30.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ACD)

A. 经常居住地 ?B. 行为地 ?C. 国籍 ?D. 住所 ?

31.下列选项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是(ABCD)。

A. 不动产所有权 ?B. 不动产买卖 ?

C. 不动产租赁 ?D. 不动产抵押 ?

32.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BC)。

A. 居住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B. 有居住的事实 ?

C. 有久居的意愿 ?

D. 在居住地有一定的财产

33.在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学说(ACD)。

A. 绝对豁免说 ?B. 折衷豁免说

C. 限制豁免说 ?D. 职能豁免说

34.各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ABD)

A.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

B. 禁止重婚 ?

C. 禁止同性结合

D. 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 ?

3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ABCD)。

A. 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 ?

B. 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

C. 主张事实国有化 ?

D. 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

36.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在实践中采用哪些原则?(ACD)

A. 属人法原则 ?B. 行为地法原则 C. 有利的法律原则 ?D. 法院地法原则 ?

37.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ABCD)。

A. 分别认许制 ?B. 相互认许制 ?C. 特别认许制 ?D. 一般认许制

38.各国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主张适用的法律有(BCD)。

A. 法院地法 B. 婚姻举行地法 C. 当事人属人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 ?

39.(ABD)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B. 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C. 国家所有财产 ?D. 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依照我国有关规定,(CD)。

A. 其行为能力必须适用该外国法律

B. 其行为能力由该公民选择适用中国或外国法律

C. 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适用该国法律 ?

D. 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

41.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D. 婚姻缔结地法

4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是(ACD)。

A.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B. 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C. 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视为有行为能力

D.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43.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BD)。

A. 日本人小林光毅回国,谎称房屋是购买张三的,将该房屋卖给刚到中国的另一日本人山本泽,张三闻讯向山本泽索要

B. 中国公民张三在北京开办公司后,因资金短缺,以该房屋为抵押,借小林光毅人民币10万元

C. 日本人小林光毅与中国女子章若水在所租房内结婚

D. 日本人小林光毅租用中国公民张三在上海的私房一套

4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ABCD)。

A.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B. 物权客体范围

C.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D.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5.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BCD)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A. 动产有场所 B. 动产随人

C. 动产附骨 D. 动产无场所

46.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CD)。

A. 意思自治原则 B. 婚姻登记地法

C. 属人法 D.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7.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BD)与外国人结婚。

A. 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B. 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48.各国法律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哪些内容。(ACD)

A. 男女两性结合 B. 符合一定形式

C. 男女双方自愿 D. 符合法定婚龄

49.日本人和本大作、土肥原贤二在中国上海均居住一年以上,共乘轮船自韩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口角,和本大作顺手抓起土肥原贤二的旅行箱向其掷去,土肥原贤二侧身让过,旅行箱中美国产贵重仪器毁损。轮船抵达上海后,二人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讼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CD)。

A. 美国法 B. 韩国法

C. 中国法 D. 日本法

50.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ABCD)

A. 法人成立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 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

51.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BD)与外国人结婚。

A. 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B. 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52.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AC)。

A.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

B. 以居所为住所

C.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 由当事人选择一个住所为住所

53.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BD)。

A. 所有人属人法 B. 发运地法律

C. 转让合同的准据法 D. 送达地法律

3、案例分析题

54.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55.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2.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篇三】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案例分析题201309

一、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参考答案: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二、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

这是一例反致的案例,日本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中国法,但法院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中的实体规定而是适用了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根据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当适用日本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这是一个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四、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五、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六、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七、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八、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九、1960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

 问:

 (1)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 

(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的哪个原则? 

 (3)本案的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参考答案:

(1)考虑因素: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

 

十、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     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     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参考答案:

1)     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     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十二、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参考答案:

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十三、2.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是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2)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是否能向其送达?

参考答案:

1)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2)否。《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十四、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篇四】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

04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分钟

剩余时间:59分39秒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D  )。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 自动获得保护

      满分:2  分

2.  依2005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有(A  )。

A. 终局裁决

B. 终局裁决、中间裁决

C. 终局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

D. 终局裁决、驳回仲裁申请的裁决

      满分:2  分

3.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A )。

A. 仲裁地法

B. 法院地法

C. 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

D. 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满分:2  分

4.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C )。

A.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B. 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C.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D. 行政争议纠纷

      满分:2  分

5.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 B  )。

A.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B.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C.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D. 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满分:2  分

6.  我国唯一的行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  D   )。

A.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院

C. 中国海运仲裁委员会

D.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满分:2  分

7.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购买一批音像设备,与日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该公司在日本(  C)。

A. 享受豁免

B. 享受部分豁免

C. 不能享受豁免

D. 若设备为中央电视台购买,可享受豁免

      满分:2  分

8.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D  )。

A. 可以委托本国的律师

B. 可以委托第三国的律师

C. 可以委托任何一国的律师

D.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满分:2  分

9.  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的管辖权原则叫做(  C   )

A. 专属管辖

B. 属地管辖

C. 属人管辖

D. 平行管辖

      满分:2  分

10.  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  D  )。

A. 看成同我国法院的判决一样,直接由当事人履行

B. 重新起诉再作一份判决

C. 不经审查直接由我国法院发出执行令

D. 经审查后,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满分:2  分

11.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  C  )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A. 90

B. 60

C. 30

D. 15

      满分:2  分

12.  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其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B )。

A.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B. 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 法院有权决定其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D. 只享有豁免权,不享有外交特权

      满分:2  分

13.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D  )

A. 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 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 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 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满分:2  分

14.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B    )。

A. 属人管辖

B. 属地管辖

C. 协议管辖

D. 平行管辖

E. 专属管辖

      满分:2  分

15.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A )

A. 《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

B.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C. 《华盛顿公约》

D. 《纽约公约》

      满分:2  分

16.  (  A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A. 《世界版权公约》

B. 《巴黎公约》

C. 《伯尔尼公约》

D. 《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

      满分:2  分

17.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   C   )

A. 允许

B. 不允许

C. 原则上不允许

D. 立法中未作规定

      满分:2  分

18.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 C     )申请。

A. 最高人民法院

B. 高级人民法院

C. 中级人民法院

D. 基层人民法院

      满分:2  分

19.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 B )。

A. 录音制品完成之日起20年

B. 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

C. 录音制品完成之日起50年

D. 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

      满分:2  分

20.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 D )确定。

A. 原告住所地法

B. 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满分:2  分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鲁可以( ABCD )。

A. 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诉讼代理人

B. 委托中国律师纪春林为诉讼代理人

C. 委托美国律师邓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 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满分:2  分

2.  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 ABC   )。

A. 父母事后婚姻

B. 父母对子女的认领

C. 法院判决

D. 非婚生子女申请

      满分:2  分

3.  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D    )。

A. 调解必须是自愿的

B. 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C. 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

D. 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满分:2  分

4.  知识产权具有( BCD   )这几种法律特征。

A. 确认性

B. 专有性

C. 地域性

D. 时间性

      满分:2  分

5.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ABC   )。

A.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

B. 调查取证

C.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D. 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

      满分:2  分

6.  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CD )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 中央机关送达

B. 邮寄送达

C. 司法官员直接送达

D. 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满分:2  分

7.  实践中,各国指定的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不尽相同,包括( BCD   )。

A. 国务院

B. 司法部

C. 外交部

D. 最高法院

      满分:2  分

8.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司法协助?(ABC    )

A. 送达诉讼文书

B. 传讯证人

C. 搜集证据

D. 进行调解

      满分:2  分

9.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 ABCD   )。

A. 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B. 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C. 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

D. 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满分:2  分

10.  中国是( AD  )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

A. 《世界版权公约》

B. 《商标注册条约》

C.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D.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满分:2  分

11.  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缔结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满分:2  分

1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BC  )。

A.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 由人民法院依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 由当事人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外交机关通知外国法院执行

      满分:2  分

13.  依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情形是(ABCD  )

A. 当事人未订有仲裁协议的

B. 被申请人没有到庭的

C.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

D. 执行该裁决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满分:2  分

14.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ABCD   )。

A. 仲裁争议事项

B. 仲裁地点

C. 仲裁机构

D. 仲裁规则

      满分:2  分

15.  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 AD   )。

A. 商事保留

B. 民事保留

C. 协议保留

D. 互惠保留

      满分:2  分

16.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BCD  )。

A. 司法文书送达的豁免

B. 司法管辖的豁免

C. 诉讼程序的豁免

D. 强制执行的豁免

      满分:2  分

17.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 AB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A. 被执行人的住所地

B. 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C. 与被执行人缔结合同时的合同缔结地

D. 与被执行人缔结的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满分:2  分

18.  ,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有(ABCD  )。

A.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应适用特别的期间

B. 对哪些案件内国法院可以行使审判管辖权

C. 外国审判程序或判决、裁决在内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D.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确定

      满分:2  分

19.  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 BC    )。

A.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D. 深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满分:2  分

20.  知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BD  )。

A.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 与知识产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 法院地法律

D. 转让人住所地法律

      满分:2  分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1、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答: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满分:10  分

2.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是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2)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是否能向其送达?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否。《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2、答: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篇五】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

国际私法

专业:法学 学号:201112501207 姓名:蒋鹭江

一、识别

(一)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二)我国现行国际私法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主要规定于《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此外,《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票据法》对各自领域内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都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些法律中有关冲突的规定作了补充。对于识别问题,只有《民法通则》第146条对侵权行为的识别作了规定。

(三)如何完善

总的来说,我国原有国际私法对于识别问题是很不重视的。这很容易在实践中造成识别的困难及其解决方法的不合理。为此,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在致力于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过程中,应更重视完善与识别有关的规定。

1.在制定一国的国际私法之前要广泛借鉴国内外学者从事比较法研究的成果,分析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设想可能会发生识别冲突的情形,合理地制定冲突规范。

2.在国际私法中就识别的总原则加以规定,以指导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合理地处理个别案件中的识别冲突问题。

3.对于某些具体问题,也可以对其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作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在这些问题上发生额外的,不必要的识别。

二、反致

(一)反致,亦称为系数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其他第三国法律。

(二)对于反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八章和其他特别制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与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趋势不相符,留下了一个需要填补的立法缺漏。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曾涉及反致,该意见第17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除此之外,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这意味着,在涉外合同领域,我国是排除反致的,这与之前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采取的是相同的做法,也符合国际债权合同法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国际死的学会集体起草的中国第一部有关国际私法的民间立法——《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对反致制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8条规定:“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规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事身份领域,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应予接受”

(三)如何完善

1.基于保护我国根本利益和我国国民合法权益的考虑,应当引入反致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必将产生更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而我国国民在涉外经济往来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使得我们有必要运用反致制度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从而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国民的合法权益。

2.我国应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致制度来,建议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可以考虑作如下规定:“依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规定,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外国法时,而该外国的国际私法却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时,只要这种规定对该涉外民事关系是公正和合理的,我国法院也可以考虑采用反致或转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对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也便于法官选择法律适用时实际操作,这样的规定公正、合理,只会带来好处,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和后果。

3.原则上承认反致,并且规定具体适用反致的领域,如与属人法有关的个人身份、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承认反致。其次,规定反致适用的例外,如在合同和侵权领域排斥反致的适用,这是对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的尊重。同时规定若出现两国冲突规范相互指定的情况,法院地国可以直接适用本国的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另外,由于广义的反致包括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必要在立法中对反致的种类加以人为的限制。

三、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或称“欺诈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二)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是我国处理法律规避问题的重要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这是一项总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所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领域,因而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张将法律规避作为一般制度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61条规定:“(1)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正式立法的形式明确确立法律规避制度,它明确反映了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对象以及效力等内容,不仅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提供了指导标志着国内法律规避立法空白状态的结束,也顺应了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共秩序保留加以限制运用的趋势。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滴13条也对法律规避作了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得使用当事人企图使用的法律。”这种在总则中进行规定的模式,使之具有了法律适用的一般条款的性质。

(三)如何完善

1.我国立法应当将“禁止法律规避”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加以规定,并作为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制度。具体措施可以在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一编中,对禁止法律规避做出总则性的规定。

2.完善禁止法律规避的对象,增加禁止规避外国强行法的内容。只要当事人规避其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无论是我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都构成法律规避,都应当予以禁止。各国法律的地方应当是平等的,既然依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适用我国法律或者某外国法律,必然符合一定的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不论规避我国法还是外国法,都比较违背这种精神,甚至影响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

四、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又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11款;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8条规定:有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资格的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2至53条以及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三)如何完善

1.加强立法

(1)明确外国法性质。外国法不当然为内国适用,应由哪方查明,是对外国法查明程序其中一个环节的具体规范。对外国法性质界定则涉及到位国冲突法规范、法律适用及法律体系等根本理念,不是为定性而定性,而是为实现更高层次的正义和效率。

(2)明确专家意见的效力。这是我国法律查明中被利用最多的方式。但立法未明文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专家范围如何确定、是否采纳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明确法律查明的责任关系。我国立法条文涉及缺乏实用性,针对这一情况,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以外国法为依据提出请求或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查明外国法的责任;法院也有权以外交渠道、司法协助等方法查明外国法。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供的外国法内容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经审查后接受,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供的外国法内容有异议的,法院依法应依职查明。

2.合理司法

(1)重视外国法的适用。法院应增强国际私法意识,在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正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则应引导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方法查明,或依职权进行查明。不能因对外国法律不熟悉而将之视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过程,草率的做出判决,甚至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径直适用中国法律。

(2)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对所查明的外国法没有异议时,只要该外国法未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就应当成为手里法院所适用的准据法;当双方出现异议时,法院应依职权通过必要的途径进行查明。

(3)拓宽查明途径。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查明途径限制过多,而查明外国法与适用外国法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应全方位展开,只要在最终适用时,经过一个严格的认证、质证程序,就可以保障适用外国法的准确性。

五、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据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但如果适用外国法将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道德标准、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外国法的制度。

(二)我国立法历来重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早在1950年11月,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国人、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婚姻法以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我国1985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条、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第150条、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均对公共秩序保留有规定。2011年《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第一部国际私法单行法中明确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二款和第266条分别体现了我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四级协助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011年《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如何完善

1.在即将制定的基本法民法典中,应专门设立一章来系统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零碎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样可以避免立法上的重复和冲突,保证部门法之间的统一与协调。

2.在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上,取消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在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深重选择自己熟悉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从而既可以促进交易的完成,又可以避免国际欺诈的发生。

3.我国立法应该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后果上进行规定,具体导致部分外国准据法条款无效还是全部无效,或者是适用国内法作为准据法还是重新选择准据法都应该在立法中作出规定,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维护我国法官的国际形象。

4.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应增加严格的措辞,对“公共秩序”内涵严格界定,对“违反”的具体行为也应该进行规定,如规定只有当适用外国“明显违背”我国国家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遍顺应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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