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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六篇

发布: 2022-06-28 13:40:02   阅读: 次 【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6篇

【篇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2003年7月,王某将位于某市解放路5号的店面房一间出租给郑某,租期3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双方还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房屋出租后,郑某与其弟合住。2003年8月,郑某在该出租房内有意杀害了一名同乡,成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此后王某一直觉得邻居们对自己指指点点,内心十分的不受用。想到租金并不高,而且承租人郑某本人没如何住过,一直差不多上郑某的弟弟住着,遂产生了解除合同,收回房子的办法,并与郑某的弟弟之间产生了争吵。

  【咨询题】

  王某能否以房屋承租人郑某是犯罪嫌疑人而解除与其的房屋租赁合同?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要紧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咨询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是以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王某与郑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民法的调整。王某想解除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那么,郑某有意杀人是否如此一种客观现象呢?郑某的有意杀人行为已触犯了刑律,依法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属于受刑法调整的范围。显然,郑某的有意杀人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也是一种能够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但其并不当然地引起该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纵然房屋承租人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也并非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出租人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依法而行,也就是讲,要寻到能引起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确切的民事法律事实。

  【专门提示】

  尽管承租人犯罪并非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但如双方有约在先,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也可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本案而言,下列情形可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郑某因有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并予以执行,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该合同也自然解除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同时《合同法》第234条也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能够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王某若没有其他合同的理由而欲解除合同收回房子,还得看郑某的弟弟的意思表示。

  (二)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承租人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得有在租赁的房屋内有违法乱纪的现象,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条款的,王某可据此解除合同。

  (三)依照《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假如王某能寻到郑某向其弟收取租金的证据,则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

【篇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元,违约金___元,以上共计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年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元,___年和___年各欠交租金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元的___%计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_年__月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份。

【篇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

  大家平时租房时都不会过多的去考虑租房合同上写的内容是否会存在漏洞,如果在日后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呢?该怎么更好的解决呢?
  一、如果出现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时,房东可以向租客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如果租客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二、在约定租期届满前,房东单方面想解除与租客的租房关系的,房东应该向租客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
  三、如果租房合同还没有到期,房东就想涨房租,是不合法的,租客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到合同终止为止,然后再协商房租问题。
  四、如果在租房期间,所租房屋因不可抗因政府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客不能再继续租住的,房东可给予租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租房合同有猫腻:房东不守信“撕毁”口头协议
  女研究生王倩是兰州人,她去年通过考试,被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录取就职。
  刚来北京人生地不熟,她先在亦庄附近看到一则租房启事,便按上面的电话联系到了房东。“房东是个60岁左右的阿姨,看上去特别和蔼,她说她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当时我们就没签合同。”王倩说,因为房子小,且离单位也有些远,所以她打算先租3个月,租住期间再继续寻找离单位近的房源。
  双方当时达成口头协议:房租“押一付三”,如果中途退房,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主,就可以全额退还押金。租住期间,王倩找到了离单位较近的房源,于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主退房,没想到房主却扣了她2500元押金,并不承认当初和王倩的口头协议。
  “房东后来干脆不接我电话,我也联系不上她。”王倩无奈地说,只怪自己租房时太大意,这1500元钱全当步入社会买的教训了。
  律师提醒,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签订是整个租赁过程中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环节,也是协议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最主要凭证。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时,一定要做到尽可能细化,租住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要明确;水电费、煤气费等杂费由谁来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要写清楚;合同期内如果租住双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化,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要明确。

【篇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3、月球是距离地球最近的星球直径大约是地球的1/4,质量大约是地球的1/80,月球体积大约是地球的1/49,月球引力大约是地球的1/6。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性别: , 年月出生,籍贯: ,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 , ,年 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 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 年 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 年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 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律师推荐)
  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电话138 5×× 5××0。
  法定代表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9 0××0 0××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XX)泉民初字第1××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根据被上诉人在XX年8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的回函来看,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关系是否存续认识尚存在较大争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诉人继续占有租赁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来不定期租赁合同也予以解除了。被上诉人在其XX年8月5日的回函中就已经明确表明其无能力再签合同。这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并无争议。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与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上诉人完全有权利将其房屋租赁他人,这是上诉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其行使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以后,没有及时腾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就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因被上诉人没有及时腾房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向案外人赔偿了违约金。上诉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被上诉人到期没有腾房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向案外人承担违约金从而向被上诉人主张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第一年租金元、第二年租金元,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元,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XX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1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XX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式:从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电费共计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5月26日
  篇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XX年9月8日至XX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XX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XX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XX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XX年9月8日至XX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元。XX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4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
  篇六: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XX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XX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XX年2月5日至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XX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X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6月25日
  篇七: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与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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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荣昌。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XX)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物业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欣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
  上诉人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丽园公司)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XX)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29日,甘肃诚信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工贸公司)与红丽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约定在讼争房屋土建工程完工后,将房屋交付红丽园公司使用,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红丽园公司需向诚信工贸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红丽园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向诚信公司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万元。1998年7月,诚信公司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将讼争房屋交付红丽园公司,随即红丽园公司开始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并于1998年12月25日以“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以下简称千禧龙酒店)的名义开张试营业。1999年3月10日千禧龙酒店装修工程竣工。1999年4月12日,诚信公司与红丽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的房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北路西侧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住宅楼南端一、二层。承租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承租房屋为新建框架式结构,水、电、暖设施齐全。租赁期限为1999年4月12日至XX年4月11日,租赁期限5年。第一个租赁年度每月租赁费用为元。租金按每平方米元计算,第一个租赁年度租赁费用为元,5年租赁期总金额为元。租金按租赁季度交纳。租金交纳采用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即在每个租赁季度初5日内交纳本季度租赁费。从第二季度起,租赁费用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逐年递增5%.租赁期间的水、电、暖费用另计。租赁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红丽园公司应及时向诚信公司书面提出修缮要求,诚信公司负责维修,费用由诚信公司承担。在红丽园公司提出书面维修意见后,没有及时对房屋进
  行维修,给红丽园公司造成的损失,诚信公司应对红丽园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红丽园公司对所租凭的房屋及设施有日常维护和维修的责任。房屋发生不可预见的严重损坏,双方协商解决。租赁期间如红丽园公司逾期拖欠房租,除交纳拖欠房租外,每逾期一天,还应向诚信公司交纳拖欠房租每日5‰的滞纳金。水、电、暖的供应费用由红丽园公司负担。红丽园公司于每月5日前向诚信公司缴纳上月所发生的水电费用。采暖费在每个来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向诚信公司全额缴纳。红丽园公司如拖欠,每延期一天,按本期应交费用总额的5%向诚信公司支付违约金。红丽园公司如拖欠水、电、暖费用达30天时,诚信公司可以从红丽园公司的保证金中扣除拖欠费用。如红丽园公司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时,除交纳拖欠房租及违约金外,诚信公司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如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取得对方同意后,应同时向对方支付剩余租赁期间内的租金的20%作为赔偿。1999年4月16日,红丽园公司交纳一个月房租元。同年5月18日,千禧龙酒店开业。1999年5月26日,千禧龙酒店致函诚信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变电公司称:千禧龙酒店大门前地基变形导致四次更换相应的玻璃门,霓虹灯管损坏,室内装饰多次漏水给酒店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8月24日,千禧龙酒店再次致函送变电公司称:千禧龙酒店开业至今,花费几十万元的门头因多次漏水,现已严重裂缝,霓虹灯不能使用,使千禧龙酒店处于一片黑暗之中。千禧龙酒店内部,库房屋顶三分之一面积坍塌,多次因包房屋顶漏水,形成大面积污渍,包房至今漏水,请求尽快予以解决。8月26日,再次致函诚信公司称,由于对承租房屋的质量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诚信公司赔偿因租赁房屋质量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99年9月23日、10月7日,诚信公司复函称:出租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千禧龙酒店门头霓虹灯管损坏,门面黑暗与本公司无关。截止到1999年9月,千禧龙酒店已拖欠房租元,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后,双方又为承租房屋的质量、物业管理等事宜相互发函协商。1999年9月10日,诚信公司提出《关于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装修维修计
  划的协议》,称:由于出租房屋三楼个别房间的防水层及三楼落雨棚、排水管在建楼时处理不好渗漏水,使一楼、二楼部分房屋屋顶坍塌,为尽快处理屋顶渗漏水问题,提出价值为9480元的维修方案。千禧龙酒店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未生效。
  红丽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于1999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诚信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元并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费由诚信公司负担。1999年11月25日,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红丽园公司交纳房租元、拖欠的水电费元、滞纳金元,由红丽园公司承担诉讼费。XX年5月15日,红丽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诚信公司承担因房屋质量和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导致红丽园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XX年10月11日,红丽园公司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诚信公司赔偿装修损失1883920元、更换玻璃门费用3600元、千禧龙酒店固定资产损失元、酒店员工工资支出元、贷款利息1299500元、经营利润损失18XX0元,诚信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XX年8月29日,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对讼争房屋的装修进行评估。XX年9月11日,评估单位出具的造价鉴定结论为按三类乙级取费装修工程造价为1447310元,按四类工程取费造价为1434269元。作出该结论后,红丽园公司提出异议,造价评估单位于XX年9月30日重新作出评估结论为1883920元,有争议的项目价值为343698元。XX年10月15日,再次作出《漏计铝塑料板材料差价的补充函》将工程造价调增金额为65650元。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装修价值为1847126元。千禧龙酒店大面积渗漏水发生在1999年10月14日第二个采暖期暖气试压时,千禧龙酒店二楼“饮露”包厢顶部渗水并流至一、二层地面,造成大面积装修被浸泡。经检查发现是由于“饮露”包厢顶部暖气阀门未关且装修时未留出预检口造成的。XX年10月10日,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讼争房屋一、
  二层渗漏水、一层地面起鼓等质量问题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渗漏水主要原因为排水管道穿过楼板的预留孔与管道间隙未按规范施工和楼板裂缝所致。该房屋渗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土建、安装不按规范施工造成的。2、大门外地坪起鼓与厨房地坪起鼓是由于地坪受硫酸盐腐蚀膨胀所致。3、该商贸城北段Ⅱ区A段一、二层梁、板、柱仅有%的构件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且强度值离散较大,最小值为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对该楼进行整体可靠性鉴定。
  讼争房屋属送变电公司住宅楼的组成部分。1994年9月29日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决定扩建甘肃省兰州市武威北路。1997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政府发文称:根据市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文件精神,扩路工程系政府行为,武威路商住楼建设许可证可以免办,有关拨地手续、售房手续正在办理中。1999年12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划拨搬迁楼建设用地的通知》明确讼争房屋占地性质为划拨,作为城市道路改造,修建搬迁楼建设用地,需补办土地登记手续。XX年3月1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设局致函送变电公司称:“讼争房屋属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造福工程。该工程项目系政府行为(属指令性计划),有关手续可以免办或今后补办,现产权证手续正在补办中(拨地事宜已办完毕)。你单位(送变电公司)拥有商住楼的产权是无争议的,手续之所以滞后,是享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需要各个部门审核。”1996年12月10日对讼争房屋的框架结构验收合格。1998年5月1日,送变电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房屋管理委托协议书》,讼争房屋的产权人送变电公司授权诚信公司管理讼争房产,可采取联营、租赁、自营等方式经营讼争房地产,以保障资产的保值、增值。工程于1998年9月1日竣工。1999年2月2日,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书证证明讼争工程经该站1998年检验定为合格工程,XX年11月10日诚信公司取得《工程质量等级认证书》,但有权机关未向讼争工程核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1999年6月9日,诚信公司取得《房屋租赁证》。XX年5月2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局消防局向千禧龙酒店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认为千禧龙酒店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一年。XX年7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向讼争房屋的施工单位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设局发函指出:该楼房一、二层商场装修时未经审核、验收擅自使用,违反《消防法》,影响该楼整体消防验收。XX年2月15日,送变电公司取得讼争房屋的产权证。
  另查明:1999年4月15日,诚信工贸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年6月5日,诚信工贸公司经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为诚信公司。1999年5月14日,红丽园公司注册了非法人经营实体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千禧龙海鲜美食城。红丽园公司拖欠诚信公司房屋租金,100天装修期为元,从试营业至XX年10月11日为元,拖欠水、电、暖费用至XX年10月9日为元。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酒店每日营业额为元。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酒店每日营业利润元。
  XX年5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1999)甘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红丽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6日作出(XX)民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认为,诚信公司与红丽园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鉴于合同已无法履行,应依法解除。诚信公司作为出租方虽及时交付了房屋,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渗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承建单位在土建、安装中不规范施工造成的,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对此诚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红丽园公司作为承租人未依约按时交纳房租构成违约,在装修时未关闭暖气阀门,也没有预留检修口,造成暖气跑水致使大面积装修被浸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红丽园公司对房屋进行的装修,作为房屋添附物已与房屋形成整体,拆除将影响使用价值,故随房屋一并由诚信公司接受。房屋装修价值,扣除折旧后由诚信公司给予红丽园公司合理补偿。由于房屋的质量问
  篇九:黄绿彪与梁玉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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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绿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玉柱(LIANGYUZHU)。
  上诉人黄绿彪因与被上诉人梁玉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XX)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欣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十:徐士祥与孙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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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日民一终字第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青,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士祥,男。 委托代理人:王淑强,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孙青因与被上诉人徐士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XX)莲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青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娜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答辩状格式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答辩状格式及相关法规
  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济南市建设路×××号×××室,身份证号37××××××××被答辩人: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年12月1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其位于济南市经十一路×××号沿街商业用房,面积约为90平方租给答辩人使用,租期从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辩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万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内不变,剩余两年的房租浮动不得超过前三年每年房租数额的10%。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XX年1月1日-XX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一份,答辩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租赁合同系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被答辩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XX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争议房屋,不再需要现实中的交付。
  二、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
  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对于被答辩人单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情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无合同依据。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应该是答辩人,而非被答辩人。
  我国《合同法》中处处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主张轻易解除或撤销合同,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12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 辩 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贵院送达的(XX)滨功民初字第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本人就郑爱玉媾媾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1、原告所诉《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关于房屋面积问题。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米,与事实不符。郑爱玉媾所测量的是套内净面积,偷换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经过测量,标的物含外墙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墙体的部分面积和公摊面积。而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标明公摊面积为平米,折合公摊系数为因郑爱玉媾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应分摊的公摊面积为约20平方米,这种测算方法即与住建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吻合,同时也与合同签订面积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诈问题。 其二,郑爱玉媾在合同签订之前协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来到商铺实地观看、测量;了解不可谓不详细,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她还坚持专门等其夫出差回来实地勘测后方才签署,而且,我们就目前商铺属于隔断现状,在面积上会出现计算、
  测量出入等,向原告进行了详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对标的物现状予以认可。
  2、原告郑爱玉媾单凭主观臆测为依据,单方面毁约,拒不执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时间内,特别是在合同即将履约之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又没有就解约事宜跟我们提前沟通,而是选择了在应执行合同的第一时间提出诉讼,足见其毁约信心何其坚定、毁约意愿何其坚决。
  3、综上,原告郑爱玉媾的毁约行为属于合同“钓鱼”行为。合同签署后,对质疑问题,她完全有时间、有精力通过甲乙双方正常的沟通提出复议,然而她没有,完全可以通过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然而她也没有,而是企图选择法院起诉这一极端方式,获得双倍订金赔偿。足见其居心叵测。
  4、因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就及时清理了原租户,具备了新商户入住条件,然而郑爱玉媾以其子所租商铺尚未到期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长达90余天,给我方造成了空租三个月,按照合同价格每月万元计算,给我方造成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万元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我方垫付的,由于对方撕毁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损失;
  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我方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到新租户。累计损失达10万元。
  5、应诉请求
  1、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XX
  答辩人:金雅阁 年7月18日
  篇三:民事诉讼答辩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辩权
  答辩状
  案号:(XX)成华民初字第59x号
  答辩人:刘XJ,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XXXXXXXX5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答辩人:李痣鹏,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5栋1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510102************。
  被答辩人:王贵瘿,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2号2栋1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320405196809140247;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供审判庭参考及备案:
  一、 对事实与理由的答辩
  (一) 本案《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一段自“XX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金元。保证金在合同正常解除后右原告退还给被告。”这一段的描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既成事实,答辩人无异议。
  (二) 本案《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自第二段“按照约定,房屋租金按半年支付……”到最后第五段“被告对于原告的合法请求一直置若罔闻……共计元”,完全抹杀并掩盖事实真相,其真实意图是:在房租租赁合同期内,被答辩人单方面违背市场价格哄抬房屋租金以逼迫答辩人无法承受并将答辩人驱逐商铺,最终被答辩人自行对外转让取得转让费以获取不当得利或将答辩人应得转让费分摊到房租的方式对外出租,直接剥夺他人应得转让费这一高额资产。
  1、 XX年12月18日,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合同编号
  为000007X的房租租赁合同中,以及与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
  第一段和第二段都明确写道“房租租金按半年支付”,那么首期房屋租金应该是从XX年1月1日起至XX年6月31日【详见证据1-甲方租金收据和押金收据】,且下半年房屋租金则是从XX年7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房屋租金按半年支付,支付时间为到期对应日前20天)下半年房租交纳日为XX年6月12日,而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XX年5月12日。
  当时由于答辩人手中持有的租赁合同被水渍污染导致给被答辩人
  转款的账号不清晰,为防止打错账号造成资金流失,答辩人曾主动电话给被答辩人核对银行账号,由于当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双方口头承诺约定只要在7月1日之前付款即可,不会索要滞纳金。答辩人在XX年6月19日将下半年租金分2次共103,090元付给被答辩人。
  【详见证据2-中国光大银行银转账凭证,证据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汇款凭证】
  由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涉及到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的第3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即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滞纳金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 《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三段的描述以及在答辩人
  与被答辩人签定的合同的 “十、补充条款”中约定“第二年、第三年的月租金按当年、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定价时间确定在前一年的10月份”,由于被答辩人所提出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情况差异过大,导致答辩人无法承受,直到XX年1月3日,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XX年10月25日 16:55 答辩人主动给被答辩人电话,耗时
  1366秒,商谈XX年房租,并约见面商谈,但被答辩人以忙碌为由
  拒绝见面商谈,并单方面无理由无依据的提出XX年房屋租金价格应为280元-300元/平方的价格;
  XX年11月25日14:46 答辩人主动给被答辩人电话,耗时
  856秒,商谈XX年房租,并约见面商谈,但被答辩人再次以忙碌为由拒绝见面商谈,在答辩人以租金太高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首次主动提出让答辩人进行转让。
  ……
  XX年11月30日下午2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约定在出
  租商铺(双庆路99号附165号/166号)内见面以商定XX年房租价格。当时,答辩人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双庆路99号附,XX年9月份之前租金价格为123元/平方,XX年9月份之后为140元/平方(XX年9月份签订合同和开张营业)【详见证据4 双庆路99号附15X号房屋租赁价格为140元/平录音】;双庆路99号附155号(字号:万康)XX年租金价格为187元/平方(XX年9月份签定合同和开张营业【详见证据54 双庆路99号附155号房屋租赁价格为187元/平米录音】(该商铺目前仍在转让中,转让电话为153357267xx),请被答辩人考虑这个市场价格,以及结合当时整个双庆路因二环路及双庆路沿线封闭施工造成人流锐减生意惨淡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和确定价格;而被答辩人非常强势的告知答辩人说华样年华郡的物业提供的价格为280-300元每平方左右,并声称“如你承受不了这个价格就立马滚蛋,到时候装修、转让费,你分文都拿不到,等你滚蛋了,我可以以更高的价格,租给别人”。由于被答辩人提出的房屋租赁价格实在超出市场价格太高,双方未谈妥续租价格;随后,答辩人提及被答辩人当时承租商铺签合同付款当天(XX年12月18日)向上一承租人陈死灰缴纳了16万的转让费【详见证据6-双庆路99号附165/166号上一承租人陈死灰收16万转让费收据】(XX年12月18日被答辩人主动向答辩人问询转让费金额,答辩人坦诚以告,被答辩人说“这个转让费差不多是我一年的租金了”,也正是由于这个转让费金额让被答辩人对转让费起了念想,燃起了被答辩人恶意背离市场价格提高房屋租金的欲望)。为了能收回一部分转让费而减少损失,答辩人只能
  委曲求全,按被答辩人的要求,与被答辩人口头约定一致,以260元/平方的价格开始转让。【详见证据7,证人刘NH书面作证证词】
  在征得被答辩人口头承诺允许答辩人转让的情况下,答辩人在商铺门面上贴出出租告示,一则通过张贴告示方式留下电话方便有意向租商铺人员进行询价,从而公开向市场询问价格,因答辩人承租的2个商铺在该条街道的转折死角处,并且商铺进深太深面积过大,受位置不佳的影响,市场普遍反映都是在150-170元/平方之间,也就是说被答辩人要求的260元/平方的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太高根本就转不出去;二则经过XX年11月、12月这2个月的时间,实际上房屋也并没有转出去,没有次承租人与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签署过任何有关转让的协议或者合同,也不曾有次承租人入驻商铺;此事也可以通过被答辩人在1月份举证的仍在门面上张贴铺面转让的图片进行验证。
  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000007X中的“十、补充条款”中约定:“如乙方确实因经营不擅需转让、转租的,应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此项约定并未提及需书面同意,双方手写的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大于格式化条款的效力,加之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信任,答辩人在得到被答辩人口头同意转让时,双方都从未曾提及书面出具转让同意书一事。
  另《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四段“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与被告磋商第二年的月租金,并于XX年12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XX年1月1日起至XX年5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且告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无权擅自转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其转租行为,但被告却于XX年12月底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退租”的描述严重违背事实,无中生有,毫无根据,也请被答辩人提供相关证据。再者,假如被答辩人在XX年12月12日前向答辩人告知要求必须书面同意方可转让,答辩人定会按照双方签定的房租租赁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中约定的“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此合同期三年内
            

【篇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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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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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对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并提出评估申请,法院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予以评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3、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4、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四、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房屋使用费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给付,而按照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以较低者计。当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对于纠纷发生前承租人已按无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于指导租金的部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有损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应判收缴国库;2、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二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装修物能拆则拆,不能拆的,对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估折旧后由出租人承顶;其余部分经评估折旧后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
五、涉及转租的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处理
(一转租合同有效的条件:除了应具备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2、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二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该物业转租他人(即受转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涉及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的,应将受转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该物业办成某类专业市场后,又分割成多个小单元转租给众多受转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若出租人只起诉要求支付欠租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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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的,因不涉及众多受转租人实际使用的物业,可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这样既能顺利解决纠纷,又避免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庞大的诉讼主体。若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先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合同:如确需解除,则应将众多受转租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的行为势必影响受转租人对该物业的使用及装修权益等;如无需解除合同,则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第三人。
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1、租约到期后房主收回房屋
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同时,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2、房客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
房客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房客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房主可通知房客的亲属或单位终止租赁合同。但房主向房客明确表态终止租赁合同前,按房客续租处理,房客按原租约补交租金,得知房客不续租的表示后,房主再收回房屋。
3、续租时房主提升租金标准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房主要求,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签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合同继续交租,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出租人以原合同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业地产租赁纠纷如何解决?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商户欠租怎么办?出租人是否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呢?这需要在《租赁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约定。首先,应在《租赁合同》中写明,在商户欠租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对商户采取停水停电的权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出租人作为使用人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签订了《用水协议》和《购电协议》,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没有直接签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商户的欠租,开发企业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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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停电措施。因为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不存在水、电使用合同,开发企业是使用人,对于商户的欠租行为开发企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自助措施。如果擅自停水、停电造成了商户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出租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前提下,出租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商户,提前告知将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这样能避免因贸然停电给商户带来突然损失,以减小风险。
解除合同――多方见证避免纠纷
《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商户在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时开发企业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出租人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强制收回房屋过程中也有风险,如欠租商户以丢失珍贵物品为由告出租人,出租人难以逃脱责任。
合同解除应采取如下措施较为稳妥。首先,在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下,向商户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在《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上写明商户自动腾退房屋的期限,如超过期限将强行收回房屋。其次,如商户超过该期限仍未搬离,则出租人应做好如下准备:
第一,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对清理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可请该商铺所在地的物业公司、居委会、业委会、派出所等一起到场,在几方在场的情况下派人进入该商铺。从开门前就进行全程摄像,对进入的人员、过程及该物业内的所有物品进行录像。由参与方在清单上一起签字确认。第二,聘请律师作为见证,并对现场商户的遗留物品进行认真清点造册,留作证据;第三,将商户的遗留物品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商户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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