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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 2022-07-23 08:40:07   阅读: 次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函件等方式,举报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公安局负责对举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的所辖领域非法集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调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参与非法集资人员举报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

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市处非办、市公安局、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同时及时报市处非办。

第九条市处非办应在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综合因素对其进行评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处非办于每年9月汇总当年奖励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总额,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市处非办应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处非办领取,举报人领取不便的,可由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和举报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代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一)举报的事实经查证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由行业

主(监)管部门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置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的事实经查证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举报的事实经法院判决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的市处非办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市公安局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市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市公安局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资金领取记录、奖励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市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市公安局等应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作为。

第十五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

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市公安局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第十八条市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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