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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中介税收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发布: 2022-10-19 17:50:15   阅读: 次 【   


    摘要:近年涌现的出国劳务中介存在诸多问题,各类案件纷至沓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注意到其市场的混乱并已着手治理,而出国劳务中介的税收问题却仍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与解决。文章针对其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其原因,并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出国劳务中介;全额纳税;差额纳税;账务处理;发票管理;税收征管
 
    近几年,由于出国劳务取消了行政审批,出国劳务中介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其中不乏不规范的中介公司,由此引发的出国劳务纠纷不计其数。我国对出国劳务这类新兴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工商部门和劳务部门对出国劳务中介的管理也显混乱。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出国劳务方面的问题,积极加强各方面的治理,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3月份起对外劳务合作由商务部统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逐日完善,而对外劳务合作税收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
 
    一、出国劳务税收方面的问题
 
    (一)税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目前出国劳务隶属服务业大类,实行税率为5%的全额纳税。根据《暂行条例》,中介公司的营业额为将劳工转让给上一级中介公司而从上级中介公司获取的中介费用。而中介公司实际收入为其从上级中介公司取得的中介费用扣除其支付给下级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和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培训费后的余额。中介公司的纳税营业额与其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因此实行全额纳税与差额纳税的税款差距也较大,中介公司的税负大大加重。
 
    而对于与出国劳务中介经营模式类似的旅游业,根据《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除此之外,现行税法对运输业分包、建筑业分包及金融买卖也实行差额纳税。
 
    综上,根据目前的税制,出国劳务中介税收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出国劳务中介的税收负担。
 
    (二)现金交易
 
    为了逃税避税,出国劳务中介公司之间产生了大量现金交易。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中介公司,其本身的账务处理很不规范。对于最底层的中介公司,由于不少劳务人员没有向中介公司索取发票的意识,中介公司从劳务人员那里收取的中介费用常常采取现金收取不入账的做法。而在上下两级中介公司收付中介费用时,两公司达成协议互不开具发票,会计人员将本应入账的现金收付不入账,使公司营业额降低,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
 
    (三)征税管理
 
    出国劳务为新兴服务业,纳税机关征管不严。由于出国劳务中介在近几年才逐渐涌现,相比那些已经存在几十上百年的行业,税务机关本身对此行业不熟悉,对征税时应注意的细节不了解,如上文所提到的现金交易,造成出国劳务中介偷税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票据管理混乱
 
    目前市面上贩卖假发票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兜售假发票者随处可见。这大大扰乱了税收秩序,加大了征管难度。由于上下两级中介公司经常位于两地,发票的核对工作不易进行。而直接与外国中介公司交易的国内最高级别的劳务中介,在与外国中介公司进行中介费用的收付时,所取得的海外发票也较难辨别真假。
 
    二、对出国劳务中介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改善税制,调整税率
 
    出国劳务中介的税收政策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在无形中使劳务中介的税收负担加重。因此,对出国劳务中介公司,应将现行税法规定的全额纳税改为差额纳税。
 
    与税制的改变相适应的应该包括税率的调整。根据《暂行条例》,目前出国劳务中介所采用的税率是服务业大类的税率5%。若是实行差额纳税,税务机关应进行具体细致的调查,制定适宜的税率,适当调高出国劳务中介的营业税税率,要在保证国家应有的税收收入的情况下适当减轻中介机构税负。
 
    (二)规范财务会计核算
 
    目前出国劳务中介税收方面的问题主要由会计核算不规范引起,若实行差额纳税,不规范的账务处理将会带来更多的税款流失。所谓差额征税,即以中介公司取得的全部中介费用扣除替劳务人员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培训费和支付给其他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不少规模较小的中介公司可能会花尽心思在成本费用的作假上。因此,规范财务会计核算要做到以下几点:
 
    1、聘请合格的会计人员。出国劳务中介应聘用合格的会计人员,其应对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有较深刻的理解。并且对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定期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评定及培训。
 
    2、合理列出成本项目。会计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列出作为出国劳务中介公司成本的项目,不应将不能抵扣的或与经营无关的项目计入成本中。
 
    3、原始凭证齐全。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要附上真实齐全的原始凭证,既是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能便于税务机关核实。
 
    (三)加强营业税的征管
 
    1、积极引导出国劳务中介公司规范账务处理,不逃漏、拖延应缴税款。
 
    2、派遣有经验的税务人员核实公司账务以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费用变动。
 
    3、对于仍偷税漏税的中介公司,应施以严惩,以警戒其他中介公司。
 
    (四)实现发票电子化
 
    由于整个发票市场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建立网络化、电子化的发票体系。只有使发票电子化,才能使税务机关准确高效地辨别发票的真伪,使制度上更优越的差额纳税得以有效顺利地进行。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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