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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关系

发布: 2022-12-11 12:20:05   阅读: 次 【   

   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在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模式大同小异,旨在规范招投标市场,一些地方甚至将政府采购监管也将其一并纳入。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明显存在着自身的规律和特殊性,必须符合“管采分离”相关规定,如果硬性将其监管职能纳入,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设置与相关法律不符。2012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监督是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议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同时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而现实中大部分地方的机构设置是成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局),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交叉使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与相关法律相悖。  

二是形成对政府采购的重复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是一个服务平台,只能是对进场交易者提供有形或无形服务,而现实工作中交易的工作人员从“服务员”演变成“监管者”,导政政府采购的监管“越位”,引起政府采购监管上的混乱,出现了随意更改己核定采购方式、多头备案、多头管理诸现象。  

三是人为增加环节和监管机构。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公共资源效易中”虽然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而实际没有真正履行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平台的功能,操作时却要求各类代理机构进入“中心”实施操作。政府采购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都是额度较低的货物和服务等项目,采购中心本身就是一个操作平台。强行要求代理机构介入操作,无形增加了政府采购成本,加之人为的监管“越位”备案、审核、批准实施,环节众多,更有甚者处处设卡,一项简单的采购项目拖至半月有余,严重影响了采购单位的项目实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依法规范机构设置,实现“监管”与“交易”剥离。将现实中的招标投标监督职能依照法律回归给发展改革部门,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建设成为规范性操作服务平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对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使中心的工作人员真正的成为“服务员”。  

二是提高中心人员素质,着力构建政府采购操作平台。从2002年开始,我市在全黄冈乃至全省率先实现政府采购“管”“采”分离,人员机构一步到位。采购人员通过业务和廉政等各项培训学习,人员素质、业务水平等方面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提升,获得了省地市各级领导的肯定。机构改革整体划入招投标管理局后,随着人员的大幅变变动,“政府采购中心”已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建议中心理顺职责功能,强化人员业务等方面素质,搭建高效、廉洁的采购平台,使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重续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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