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 2023-02-09 13:50:35 阅读: 次 【小 中 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政府所属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县创新驱动发展,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县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因人事变动需要调整,由继任者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不在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单位(科室)牵头起草以县水利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由各承办单位(科室)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牵头实施的,由承办单位(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代县政府拟订、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单位(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各单位(科室)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的,提交相应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核查。
四、各单位(科室)在公平竞争审查中认为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咨询专家意见的,由各单位(科室)组织进行。
五、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各单位(科室)在公平竞争审查中认为具有重大疑难内容有必要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的,应先形成相应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
各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辉政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县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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