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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

发布: 2022-05-19 08:30:05   阅读: 次 【   

房屋租赁合

  

出租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址:  

承租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一条 出租人保证向承租人出租的房屋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房屋使用权和使用权以外的它项权利。
  第二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位于                                   ,    厅,且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返还任何租金,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2、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


  3、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承租人应如期交还。如出租人要收回房屋,应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满前,承租人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5前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出租人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并同时支付押金  元(大写          元整)。   
  2、房屋租金、押金支付和返还方式如下:  

(1)、租金以年为单位,一年租金一次付清,除首次支付租金以外,承租人需在本年租期届满前15日内全款付清下一年租金,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出租人收款后应提供给承租人有效的收款凭证,承租人不要求的不在此限。  

(3)、租赁合同期满或承租人均无违约、损害行为的,押金应如数归还给承租人。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人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且与该房屋所有权有关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  
   2、承租人应承担以下费用:

  (1)承租人应自行按时缴纳因租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如水电费、卫生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


  (2)如承租人迟延缴纳因租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导致停电、停水或物业公司正常维修,所产生的滞纳金和损失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使用不当的除外)。


  出租人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积极协助配合。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维修请求后,出租人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部分出租人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承租人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出租人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人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人所有。


  (2)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出卖该出租的房屋,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且在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出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出租人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出租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30天以上或者迟交房租15日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7日内向对方主张。经双方现场确认《设施 、设备清单》(见附件)后,如因承租人使用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给出租人。


  2、承租人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人。


  3、承租人交还出租人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人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出租人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出租人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承租人本合同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出租人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由于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承租人组织维修的,出租人应支付承租人费用或折抵租金,但承租人应提供有效凭证。


  3、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5%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4、出租人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承租人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承租人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中途擅自退租的,出租人不返还剩余房屋租金。


   4、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该房屋,承租人逾期归还的,逾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原每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  

5、以上违约金可以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由承租人赔付。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共计捌页(附件除外),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件:
          
设施 、设备清单》
  本《设施清单》为(出租人)       同(承租人)        所共同清点的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出租人房屋内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煤气罐
   二、暖气管道    

三、热水管道    

四、燃气热水器    型号:

     电热水器       型号:

   五、空调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出租人:                                          承租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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