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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发布: 2023-01-22 08:20:07   阅读: 次 【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部署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四川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9〕33号)精神、《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南充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0〕2号)、《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阆中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阆府发[2020]2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镇人口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的重要历史节点,人口发展进入重要转折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本次人口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全镇人口数量、结构、分布、住房等方面情况,准确把握人口变化趋势特征,为完善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普查时点、对象、内容及普查表式

普查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

普查对象: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阆中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口在阆中市内但在市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阆中市内短期停留的区域外人员。

普查内容: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表式: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具体分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四张表式。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

四、普查方法

(一)普查原则

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相应信息。即“户籍地和居住地两头登”,保证不漏登。

(二)普查登记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方式进行,鼓励支持普查对象利用网络自主填报。

(三)数据采集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采取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四)信息填报

普查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精准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并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认真进行比对复查,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五、普查职责分工

(一)统一领导

我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揽总、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在石滩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下设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二)部门协作

各村居、镇属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在石滩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全面把握人口普查各项要求,定岗定人定责,各村居应设立人口普查工作小组,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支持、协助人口普查工作。

(三)分级负责

各村居设立人口普查工作小组,按照全镇的统一部署,组织好本辖区内的人口普查工作,协助镇人普领导机构做好宣传动员,并组织力量完成本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四)共同参与

全镇各村居、镇属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配合完成普查工作。

六、普查质量控制

石滩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村居人口普查工作小组对本行政区域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各阶段工作要求,强化各阶段质量控制、抽查、验收,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

七、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文件要求,本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要在保证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下,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八、普查宣传

镇政府及各村居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

镇广播站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移动喇叭等宣传渠道基础上,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各村居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九、普查人员的选聘、培训

镇普查领导小组和各村居普查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选聘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公开选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综合素质良好、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熟悉当地情况、熟练使用电子设备、沟通能力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要加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提升思想政治水平,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明确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

十、普查法规与纪律要求

石滩镇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人口普查登记信息;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虚报假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数据、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各村居、镇属各部门对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拒绝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其他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开展人口普查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各村居、镇属各部门工作人员,由纪律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四)各村居普查工作小组可根据本方案制定人口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进度表和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五)本方案由石滩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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