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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调查研究

发布: 2022-12-04 17:30:06   阅读: 次 【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整个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农机化生产的重要手段。

  在中央发展农业政策的激励引导下,农业收入不断增加,农村经济呈快速发展态势,农民自主购买农业机械的热情高涨,农业机械又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相应也要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和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农机安全监理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农机监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其次,农机监理在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学习,使机手有了一技之长,成为村里先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再次,农机监理人员与机手有良好的相处关系,建立了深厚的干群关系,农机监理人员在机手的心目中既是执法者,又是帮手,还是朋友,更是农业生产的参谋、顾问,机手有了困难愿意找农机监理帮助解决,从而使他们得以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加快了致富步伐;最后,农机监理在监督、管理和协调农机田间作业、运输作业、跨区作业工作中,在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安全生产,协调供需,化解纠纷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农民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县监理手段和监理装备落后,困扰着农机监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农机监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检测关上无音像检测设备,检验人员还没有摆脱传统的靠肉眼凭经验的做法,在农机事故勘察设备上还得不到很好的完善,监理装备的不足和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
  2.体制上的不健全。农机监理是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农业机械安全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是向农村提供农业机械公共安全服务责任的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机监理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农机监理员也应是国家公务员。但目前我市监理部门都属事业单位和事业人员。
  3.基础薄弱。农机手安全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违法载人、无牌行驶、脱离年检等违法行为现象严重。另由于对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和报废回收的各个环节监管不到位,机具状态差,潜藏着严重的农机事故隐患。
  三、抓好新形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
  1.改善监理手段,加强监理装备建设。改善监理手段,加强监理装备建设是提高农机执法服务水平,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建议加大投资,争取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追加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有计划地配备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牌证网络化管理等技术装备,改变安全检测无设备局面逐步形成“基地健全、设施齐备、手段科学、执法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2.理顺机制。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建议对农机监理机构重新进行设置,将现有的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切断自身利益与业务工作的“脐带”确保其履行肩负的职能和职责,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在业务与行政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切实改变目前有岗无人,有人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力的现状。
  3.增加服务意识。农机监理人员必须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宗旨,以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工作核心,以爱岗敬业、奋发有为、尽职尽责为根本要求,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致富奔小康为工作目标。
  4.加强宣传教育,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当前要认真学习宣传的农机化方针政策,宣传农机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安全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职责范围及权力义务,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依据。农机监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在农机手相对集中的集市、县、乡、镇等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宣传教育,使全社会了解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能范围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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