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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发布: 2022-09-01 12:30:17   阅读: 次 【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冬春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xx、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聚焦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推动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民政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及民政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减少火灾亡人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消防安全检查治理

1、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有效保障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为着力点,以提升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为目标,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间题的原则,紧密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及防控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狠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市重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集中整治,重点检查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现象,是否出现电气线路连接不符合安全规范等问题。组织清理楼道、走廊、阳台、室内等区域可燃杂物;
重点纠治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取暖、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

3、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分析研判易发生“小火亡人”事故的场所、区域和冬春季火灾规律特点,督促民政服务机构严格落实火灾防控措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提示,利用“小火亡人”火灾预警、播放火灾警示片、滚动字幕,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二)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加强消防宣传。深化消防宣传在民政服务机构全覆盖,充分利用门户网站、led显示屏、宣传条幅、微信、qq等媒介开展消防宣传,营造消防宣传氛围。

2、加强消防培训。2020年12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所辖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一遍,提高消防安全“明白人”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处置能力,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保安、电(气)焊工等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岗位安全履职能力。组织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服务对象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应急演练。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指导组织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服务对象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各类服务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三)增强值班巡检力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检查,加大错时检查力度,全面降低火灾风险。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所辖民政服务机构建立24小时通信畅通制度,随时掌握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状况,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及时发现、有效处置。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1日前)。各地民政部

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分别制发方案、召开会议,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广泛发动、部署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1年3月25

日)。各地民政部门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重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定期组织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建立工作台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力做好火灾防控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1年3月26日-3月31日)。各地民政部门对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市局将适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一把手”作为火灾防控第一责任人,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安全稳定。

(二)加强监管协作。各业务科室要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条块结合、情况通报等机制,形成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监管合力。

(三)严格问责督导。民政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是我市2020年安全生产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年度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冬春火灾防控期间,发生火灾亡人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民政局12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
2021年3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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