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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市振安区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 2023-01-15 14:10:08   阅读: 次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市区《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振安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振安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区现有的“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监管,杜绝新“散乱污”企业出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治理范围

明确“散乱污”界定范围。“散乱污”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选址布局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等已发布生效的各类规划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安全评价审批手续、发改核准备案手续、畜禽养殖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三、集中整治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9月下旬至2019年12月底)

各镇(街)、自然资源振安分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散”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区工信局、区市监局、生态环境振安分局、自然资源振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乱”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各镇(街)、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污”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集中排查工作必须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并上报振安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后期工作中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应立即补充上报,如被举报或曝光发现不在上报名单中的“散乱污”企业,将作为问责的依据。

责任单位:各镇(街)牵头,自然资源振安分局、园区管委会、区工信局、区市监局、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配合。

(二)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阶段(2020年1月上旬至10月下旬)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各镇(街)、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并由振安区政府组织开展整治行动。(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各镇(街)配合)

1.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区工信局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生产线),凡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

2.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涉及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专项整治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1)区市监局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涉及无工商手续的污染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市监局负责查处。

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各镇(街)

(2)生态环境振安分局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评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2016年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列入关停名单而未按要求关停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各镇(街)

(3)自然资源振安分局负责各类“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振安分局、各镇(街)

3.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污染防治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小养殖等,由专项整治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于2020年10月31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振安分局、自然资源振安分局、区工信局、区市监局、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园区管委会、各镇(街)

4.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监局负责,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责令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并给予处罚。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住建局、相关审批部门、各镇(街)

5.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0月31日起,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vocs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生态环境振安分局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生态环境振安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各镇(街)

其它小“散乱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要求,由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负责整治工作。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加工点),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底)

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企业,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督查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街,自然资源振安分局、园区管委会、区工信局、区市监局、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

四、保障措施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散乱污”企业环境、安全、消防等方面隐患突出,严重制约了生态文明建设,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各镇(街)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坚决查处和取缔一批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加工点),整治和消除一批突出问题和隐患,关停和淘汰一批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条件的企业(加工点),以铁的决心和态度抓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

2.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振安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镇(街)、区工信局、区市监局、区应急局、生态环境振安分局、自然资源振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园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散乱污”排查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局长孙怀同担任。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促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3.进一步压实各级责任。各职能部门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以“加大打击力度、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环境质量”为总要求进行全面部署,通过层层发动、深入调研,迅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同时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列出整治时序进度,明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监督单位,部门间相互配合,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4.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监管责任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对查处、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散乱污”企业,各镇(街)、职能部门要及时向整治工作小组汇报,必要时申请市级联合执法。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各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加工点)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要加强司法联动,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加大打击力度。

5.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企业守法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散乱污”有奖举报制度,对查处的“散乱污”企业要向社会曝光,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让“散乱污”企业没有藏身之所。

6.进一步加强督促督查。区“散乱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镇(街)和各职能部门的督查,组织对问题整改进行抽查。督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排查摸底不彻底、整改推进不力、问题解决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适时启动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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