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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5篇】

发布: 2022-07-10 17:00:07   阅读: 次 【   

公务 ,就是公共的事务、责任,即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责任。 狭义是指国家机关的事务性工作;广义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的事务性工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处分条例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务员处分条例5篇

公务员处分条例篇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开始施行。(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2007年4月22日

oB.2007年7月1日

oC.2007年6月1日

oD.2007年5月1日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以暴力贿赂等形式破坏选举事件,情节严重给予( )处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开除

oB.警告

oC.记过

oD.查看

∙3.以下哪些情况不可以进行从轻处罚?(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oB.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oC.隐匿、销毁罪证

oD.检举他人有效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4.行政机关公务员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给予( )处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撤职或开除处分

oB.查看或降级处分

oC.警告或记过处分

oD.查看或记大过处分

∙5.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处罚给予最重的量刑有什么作用(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不能起到道德约束作用

oB.弥补了法与道德之间的真空地带

oC.不是法律规定起不到作用

oD.干预公务员的个人行为

∙6.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政府组成人员、领导职务序列的其他人员和(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领导的私人秘书

oB.工勤人员

oC.政府直属企业的员工

oD.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工作人员

∙7.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义包括加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oB.加快中国基础建设的速度

oC.加快中国的经济建设步伐

oD.加强改善人生活水平的步伐

∙8.进行数错并罚及处分期合并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48个月

oB.62个月

oC.24个月

oD.36个月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的发展变化过程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oB.警告、记过、降级、记大过、撤职、开除

oC.降级、记过、记大过、警告、撤职、开除

oD.警告、记过、撤职、降级、记大过、开除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给予将给予( )处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A.降级或撤职

oB.开除或撤职

oC.警告或记过

oD.降级或记过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开除意味着(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失去公务员身份

oB.失去重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

oC.失去公职

oD.失去干部的身份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规定了处分的决定人

oB.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

oC.明确了主要的原则

oD.规范了处分的设定权

∙13.公务员处分原则包括(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依法和公平公正原则

oB.改过原则

oC.人性化原则

oD.回避原则

∙1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适用范围包括(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行政机关公务员

oB.新录用的公务员

oC.行政机关退休的公务员

oD.提前离岗没办手续的公务员

∙15.处分的四个要素是(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原因特定

oB.对象特定

oC.机关特定

oD.种类特定

∙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坚持了(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相关单位立法

oB.民主立法

oC.程序立法

oD.科学立法

∙1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是(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体现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oB.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oC.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oD.体现了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统一

∙18.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的将给予处分,其主要危害包括(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产生权钱交易

oB.破坏公务员严肃性

oC.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待遇

oD.冲击企业正常发展秩序

∙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oB.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oC.规范老百姓的行为

oD.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2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特点是(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A.将道德内容纳入处分条例范畴

oB.处分的程度忽略了人权主义

oC.处分的程序体现了条例的规范性

oD.处分的撤销体现了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21.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给予违反纪律规定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22.在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23.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2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严禁采取暴力等非法形式。(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25.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中失职或渎职是指:工作中不履行或是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国家或人民带来较大损失的行为。(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26.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不给予任何处分,属于个人行为。(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2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对公务员的个人道德行为作出规范。(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2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29.扣押、撤销举报信件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30.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中: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国外不归、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拘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这两条规定并不是新颁布条例中首次提出的。(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正确

o错误

公务员处分条例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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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撤职后的待遇:

一、政纪处分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1、行政警告处分,受处分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受处分期限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3、降级处分,国家公务员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
4、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国家公务员没有降职处分,工勤人员不适合降职处分。
5、撤职处分,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资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如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一律就近就低靠入科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原为科员及以下职务的,靠入办事员的职务工资档次。明确职务后,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工勤人员不适合撤职处分。
6、开除留用察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己在最低档的按倒级差扣减之后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工勤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不适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7、开除,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8、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相应降低档次后的职务工资金额,就近就低靠入处分后明确职务的工资档次;没有明确职务的,一律就近就低靠入五级职员或助教的职务工资档次;原为五级职员、助教及其以下职务的,靠入六级职员、技术员、小学三级教师的职务工资档次。明确职务后,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二、党纪处分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1、党内警告处分,受处分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国家公务员比照行政记大过;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比照降级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照行政记大过;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比照降职处分(降低职务工资一档,降低职务一级)。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国家公务员予以降职,并比照撤职处分,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
4、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照撤职处分。
5、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国家公务员比照撤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三、津贴补贴项目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停发“岗位津贴”、“职务津贴”(闽人发[2000]38号)。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绩效奖不发。
3、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停发“岗位补贴”。
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变动,从处分生效的次月起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也不予补发。
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闽人薪[1995]1号文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先按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人员的办法确定工资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6、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7、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8、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面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双规”人员的工资处理,仿照“停职审查”。

公务员处分条例篇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范公务员行为

佚名

【期刊名称】《党的生活(河南)》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不久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共7章55条,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总页数】1页(4)

【关键词】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处分;违法违纪行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令;纪律责任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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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篇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监察》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为配合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本刊在刊发条例全文的同时,特邀请监察部法规司的有关同志对条例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总页数】4页(51-54)

【关键词】机关公务员;行政法规;处分;新中国成立;会议通;国务院;监察部;惩戒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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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篇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 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 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 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 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 处分的违法述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爭部门外,国务院 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美公务员 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 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级;

(五) 撤职;

(六) 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6个月;

(二) 记过,12个月;

(三) 记大过,18个月;

(四) 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 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1丄没有再发生违法违 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 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 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 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 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担的纪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 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 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掲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鹿同案人员的;

(7T.)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冇卜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釆取措施,冇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挙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釆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 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 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 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乂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 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 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耍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己经依法被判 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2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 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冇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的;

(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 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冇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 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 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的;

(三) 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 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吿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 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一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n己 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讪过或者讪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紀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将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 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冇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包养情人的;

(四) 严重违反社会公徳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I•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 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浮乱活动的,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卜.统称处分决 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71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 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 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区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 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 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 I: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I•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 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木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己经被立案调査,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 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 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査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 查;

(一)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査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査证的, 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步调査,包括收集、査证 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杏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 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査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 告;

(四)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査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査的公务员本 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査的 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 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 件的决定;

(六) 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f定范围内 宣布;

(七)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 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再)项、第(六)项 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 案。

第四I•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台、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 行:接受调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 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査、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査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冇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 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与被调査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査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 定;其他述法违纪案件调査、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査、处理人员 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 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 经介证的违法迁纪事实;

(三)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7D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口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 包括顷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冋的表现情 况。

第四I•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口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 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 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夏核、申诉期间不停k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 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 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 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冇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 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一)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 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 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岌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美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 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 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 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 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 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 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 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 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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