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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解读三篇

发布: 2022-06-27 11:40:06   阅读: 次 【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解读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解读3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解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校于7月6日进行了组织学习。该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取人员处分。为明确监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教育作用。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解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5篇

【篇一】

6月20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毫无疑问,这迈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又一个里程碑。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这就意味着,以往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有效扭转。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执行。xx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而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一一相对明确的规定,让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既能够有效辐射管辖,违法的“一个跑不了”,也让相关的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违法违规处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随意账”,大大提升罚当其过恰如其分的处理水平。

严管也是厚爱。对以往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来说,其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的,由于相小错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最终导致质变,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与错误。而这其中,恐怕与此前相关制度不够明确完善,导致监督管理没有跟上有关。

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篇二】

6月20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表明我国在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法治化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公职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成果。

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有7章68条,对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尤为关键的是,这一法律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有权进行政务处分的机关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规定这些机关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不统一,很多规定都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极大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状态,对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面对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

xx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所应适用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监察法出台以后,面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一点,监察法规定的不是特别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有效管辖了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让依法管理公职人员的制度之网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职人员一旦违法违规,管理和处理将有法可依。同时,这也意味着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更加爱护。宽是以严作为保障的,爱护是以法律为依托的,只有信守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只有落实落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违规违法现象。

【篇三】

6月20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可以说有着其必要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公职人员也就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毋庸置疑他们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曾经有人将到过,权力加欲望加机会就等于腐败。公权力一旦为私,就会损坏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就会滋生腐败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就是从法律上为公职人员上了一道“紧箍咒”。这必然将对当前的腐败行为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更好地同党内纪律法规衔接起来,从而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进入新时代,我们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不断推进行政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公民更渴望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真正让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可以说就是在为我们的公职人员开出负面清单,引导公职人员加快向服务型人员转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进而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公职人员队伍是党领导和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中坚力量。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强不强、纪律严不严,直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我们的目标就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选择我们、信任我们、支持我们的原因。如果公职人员队伍建设不够牢固,必然会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而削弱我们的群众基础,最终威胁到我们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核心地位。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去学习、严格去遵守,真正用实际行动去诠释、去弘扬他。

【篇四】

2020年6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制定的。

国家公职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同时,该法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该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党的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也有先关要求。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也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篇五】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治国的标尺,是规范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020年6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作出了铺垫和保障。

金科玉律,所有公职人员必须遵守。这部法律规范了处分的对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主体、处分的程序……从围绕一个中心向四处撒网,法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真正执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是为了使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树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尽量避免违纪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办事,遇事有法可依,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

处分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上贯穿到下,覆盖的范围广,不放过任何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坚决给予处分,坚决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处分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系统的阐述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和处分结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还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执行处分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事实的情节发展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比如有些主动承担错误,自觉举报自己的过失等,就可以适当处分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规范化,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永无止尽的。作为公职人员要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榜样作用。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贡献自己的力量,做好排头兵。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D)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A.公务员

B.全体党员

C.领导干部

D.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B)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A.纪委机关

B.监察机关

C.纪检监察机关

D.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3.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C)。

A.免予政务处分

B.不予政务处

C.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D.从轻处分

4.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A)给予政务处分。

A.应当从重

B.应当加重

C.应当从重或加重

D.可以从重或加重

5.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A)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A.可以

B.应当

C.协商只能一家处分

D.两家同时

6.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B)给予政务处分。

A.应当同时

B.可以同时

C.不能同时

D.协商给与

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D)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A.县级人民政府

B.乡镇人民政府

C.县级或者乡镇人事部门

D.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8.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最重的处分是(D)。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最重处分是(C)。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10.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最重处分是(D)。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ABC)。

A.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B.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C.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D.罪责刑相适应。

2.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ABCD)

A.定性准确

B.处理恰当

C.程序合法

D.手续完备

3.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ABC)

A.降级

B.撤职

C.开除

D.严重警告

4.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AC)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A.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B.直接责任人员

C.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

D.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5.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ABCD),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A.谈话提醒

B.批评教育

C.责令检查

D.予以诫勉

6.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ABCD)政务处分。

A.减轻

B.免予

C.不予

D.从轻

7.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ABCD)

A.职务

B.职级

C.衔级

D.级别

8.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ABCD)

A.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B.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C.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D.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9.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ABCD)。

A.职务

B.岗位等级

C.职员等级

D职称

10.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ABCD)。

A.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C.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D.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宪法》,制定本法。(B)

A.正确B.错误

2.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A)

A.正确B.错误

3.记过处分的期间是十个月。(B)

A.正确B.错误

4.政务处分决定自下发文件之日起生效。(B)

A.正确B.错误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B)

A.正确B.错误

6.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B)

A.正确B.错误

7.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B)

A.正确B.错误

8.被撤职的公职人员,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A)

A.正确B.错误

9.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B)

A.正确B.错误

10.被开除的公职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A)

A.正确B.错误

11.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家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B)

A.正确B.错误

12.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A)

A.正确B.错误

13.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最重处分是撤职。(A)

A.正确B.错误

14.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A)

A.正确B.错误

15.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B)

A.正确B.错误

16.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A)

A.正确B.错误

17.参与赌博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A)

A.正确B.错误

18.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A)

A.正确B.错误

19.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A)

A.正确B.错误

20.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全社会宣布。(B)

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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