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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 2022-09-15 19:40:05   阅读: 次 【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中的作用,使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并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加快调解速度,规范调处工作,提高调处效率,增强调处能力,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相关单位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一个确保”,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通过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民转刑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三调联动”工作要突出抓住以下重点: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及时调处化解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三是要及时调处化解因利益调整、突发事件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四、组织机构、受案范围及工作流程

(一)成立**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建军任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文戈,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玉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发鹏,县政协副主席董建华任副组长。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综治办、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教体局、人劳局、建环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农牧局、交通局、林业局、工商局、妇联、残联等部门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司法局局长陈丽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分流、协调和调度。   (二)设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

1、设立**县社会矛盾纠纷督办中心

(1)人员组成。县社会矛盾督办中心由政法委牵头,政法委秘书长马学文任组长,县“三调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所),负责日常工作,县社会矛盾督办中心对矛盾纠纷调处有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督办中心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司法局(所)代表督办中心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调处。             

(2)受案范围:全县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因利益调整、突发事件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工作流程:

一是受理案件。县社会矛盾纠纷督办中心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三调联动”办移送的矛盾纠纷后,经审定,认为符合受案条件的,由县社会矛盾纠纷督办中心主任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会诊,并制定调解方案,交由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是限期调处。由受理调解单位调解人员,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深入纠纷发生地或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开展调查调解工作。大的矛盾纠纷15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调解二次以上仍达不成协议的,在做好稳控工作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处理。

三是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对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并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2、设立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

(1)人员组成:县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兼任调解工作室主任,负责调解书的审签和调解工作的指导。从县法院立案庭明确一名法官担任联络员,负责交付调解案件的联络、调解、案卷整理工作。从涉案乡镇调委会司法所临时抽派1至2人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民法院,办公设施由法院提供。

(2)受案范围:涉及婚姻关系、相邻关系、民间债务、简易人身损害赔偿、小标的额合同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

(3)受案程序:

一是立案庭法官在立案初审时,认为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范围的,先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形式调解。

二是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先暂不立案,由法院的人民调解联络员将纠纷移送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三是移送人民调解室调解后,七天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室将案件立即送回立案庭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四是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庭按规定立案,减半收取诉讼费,并启动快速审理机制,一般在半个工作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是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以调解工作室的名义出具调解书,不收取任何费用,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应当执行。

3、设立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1)人员组成:乡镇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兼任调解工作室主任,负责调解书的审签和调解工作的指导。由派出所一名干警担任联络员,负责交付调解案件的联络、调解和案卷整理工作。驻地乡镇调委会临时抽派一人负责日常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各中心派出所,办公设施由派出所提供。

(2)受案范围: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部分轻微治安案件,疑难治安纠纷等。

(3)受案程序:

一是干警在立案初审时,认为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范围的,先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形式调解。

二是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先暂不立案,由人民调解联络员将纠纷移送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三是移送人民调解室调解后,七天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室将案件立即送回派出所处理。

四是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以调解工作室的名义出具调解书,不收取任何费用,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应当执行。

五、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驻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该案件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司法机关。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六、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一)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驻本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村民(居民)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档一份。

(三)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在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担任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调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对“三调联动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指导和支持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社会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重视,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联调会议制度。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县社会矛盾纠纷督办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各乡镇每周(逢集市)要集中一天联合办公,共同协商处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2、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乡镇(街道)每月一次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村(居)委会每月排查四次,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

3、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通信息。

4、建立定期教育培训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提高依法调解社会矛盾和民事案件的能力,教育培训工作要形成制度。

八、考核办法

(一)县社会矛盾纠纷督办中心对各成员单位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个人岗位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应由本级调解的矛盾纠纷而推给上级的,应上报上级调解的矛盾纠纷而本级瞒报的,应由本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而推向其他部门或社会的,对上级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该调不调或久拖不调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事故的,按照纪、政纪或法律进行惩处。

(三)在排查工作中漏排、错排或排查出矛盾纠纷未及时、妥善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是切实扭转当前复杂的维稳工作形势,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要事来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充分履行维护本地、本部门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负责抓落实。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推动我县“三调联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各级调解组织必须密切配合,主动履职,构建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对于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各级调解机构要主动介入,属人民调解范畴的,要主动受理、及时登记,明确调解人,并限时调处,防止纠纷的激化。对达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引导他们用正确的途径表达诉求。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介入,明确专门领导,组建专门班子,及时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并做好相关工作。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县人民法院要把司法调解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下,做到“送达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有机结合,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要情理并用,促使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及时有效地调处各类诉讼纠纷。对一些短期内不能够调解成功的重大纠纷(隐患),当事人又不愿意向法院起诉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稳控工作。   (三)加大投入,落实保障。“三调联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县社会矛盾督办中心、各级调解委员会、驻院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着全县大部分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乡两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将“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党办[2007]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综治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保障“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足额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三调联动”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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