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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发布: 2022-11-14 13:20:02   阅读: 次 【   

xx法院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xx法院认真践行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积极开展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主张能动司法,调解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在实践过程中,三调联动也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亟待解决。  

一、人民调解员驻院时间短,缺乏资金保障。鉴于工作性质的差异及单位的安排不一致,人民调解员无法长期驻院或无法及时到庭参与调解。而长期驻院也需政府财政资金予以保障。但目前来说,人民调解员驻院专项资金并无相关依据,也未正式立项,工作难以开展,大多流于形式,人民调解驻院与司法调解对接也就形同虚设。  

二、人民调解员培训机会少,培训期限短,培训方式单一。我院每年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1次,培训人数2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该培训机会明显偏低,且每次培训时间为一至两天,内容未及深入,教员与学员、学员之间交流缺乏,经验未得宣传推广。另外,鉴于人民陪审员法律意识普遍偏低,培训内容过于注重对案例的分析,流于普法层面,调解技巧未得真正灌输。  

三、普法效果不够深入,民众意识僵化。五五普法以来,硕果累累,成绩斐然。但普法活动过多在城区开展,未纵向深入基层、农村,农民接触法律宣传较少。普法宣传又过多强调诉讼程序方面,实体几乎不予涉及。故民众法律意识并未实现质的飞跃,思想意识依然僵化,给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带来巨大困难。例如,在刑事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自诉人或被害人以被告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据,过分提出赔偿请求,致使差距过大,调解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有的被告人往往认为自己要坐牢就无需赔偿。民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调解即意味着损失,故对调解持抵抗情绪,往往不愿调解。  

针对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完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机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安排下,密切加强联系,积极配合,主动交流,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司法为民服务水平,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稳步推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实现送法下乡、进村。应当立足五五普法所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普法工作进程,推动法制宣传活动下乡、进村,普法活动遍地开花。普法内容以程序法为基础,紧密结合与村民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逐步深入实体法层次。  

三、提高素质,配齐配强人民调解队伍。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人民调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故应当认真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强化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及业务水平,掌握娴熟的调解技巧。  

四、争取多方支持,为诉调对接提供有利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处在社会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应广泛争取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才能确保三调联动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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