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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统计执法思路,全面监控统计质量

发布: 2022-09-26 10:10:28   阅读: 次 【   

    摘要:传统的统计执法范围没有包括调查单位的内部行业统计报表,制约了依法统计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要实现对全社会统计信息的长效管理监督,必须树立大统计理念,全面推行统计综合执法,执法范围涵盖基层调查单位的所有行业统计报表,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执法水平,切实构建“和谐统计”。本文对统计综合执法的必要性、法理依据,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加强统计综合执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统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统计调查的范围、领域不断扩大,统计信息来源日趋复杂,统计对经济运行的监测职能不断深化,统计执法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传统的统计执法没有把调查单位的内部行业统计报表列为检查对象,对统计调查单位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缺乏综合全面的有效监督,已不能适应统计管理职能涵盖全社会的现实需要,制约了依法统计的可持续发展。新的形势下,亟需加强和创新统计执法工作,全面推行统计综合执法,将全社会统计信息都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加强对全社会信息主体的统计管理,实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统计监督。

    一、统计执法工作滞后于统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目前统计执法范围狭窄,工作思路20多年一贯制,开拓创新不够,滞后于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统计执法检查局限于基层调查单位(对象)上报统计局的工业、农业、劳资、投资、商业等常规统计报表,检查内容基本上是按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统计部门的报表数据,没有把调查单位的内部行业统计报表列入执法检查内容,致使行业统计数据成为被统计执法所遗忘的“角落”,这不利于统计核算工作的需要,削弱了统计管理监督职能。

    1、国民经济核算所需基础数据尚未实现全面统计监管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际接轨,各级统计部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必需的基础资料也日益繁杂,统计部门部署的常规统计专业报表根本无法满足核算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来自各行业、各部门提供的统计、财务、业务核算资料,过来的统计执法检查常囿于上报统计部门本身的常规报表这“一亩三分地”,基本未涉及部门行业统计报表,对于这些行业内部数据资料的统计执法检查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其数据质量缺乏有效监控,这是统计执法不到位的表现。

    2、统计执法在统计监测工作中存在缺位现象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以来,各级统计部门承担的统计监测任务日益繁重,新型工业化考核、创建生态示范市(县)、为民办8件实事等诸多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均由统计部门负责考核测评,地方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经济指标也逐步由统计部门测评打分,这些监测项目所涉及到的考核指标行业性强,大多不包含在统计部门自身部署的常规统计报表中,是由各责任单位上报统计部门核实。由于种种原因影响,一些地方的统计部门只管盖章确认,而使考核数据的核实流于形式,没有将统计执法纳入这片“新天地”。如何将统计执法应用于各种考核测评项目中,是统计执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二、开展统计综合执法工作是提升统计综合管理水平的必然举措

    形势的发展要求统计执法切实开拓工作思路,牢固树立统计法制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保障数据质量的大局意识,实现执法思路的4个转变。

    ① 要从单纯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向推行综合执法转变;
    ② 从统计部门单独执法向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转变;
    ③ 从开展集中执法大检查向实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执法检查转变;
    ④ 从单纯注重惩处统计违法案件向预防、监管、教育、服务与惩处并重转变。

    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必须树立大统计观念,加强对各行各业、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管理,强化综合统计管理职能,大力推进统计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只要是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统计报表,都是统计执法检查对象,以破除一直以来存在的部门行业门槛限制,从而使统计执法的广度和深度都迈上新台阶。

    三、统计综合执法是依法治统的重要体现

    ①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可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②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各级统计部门履行的职责作了较为具体的界定,其第二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各级统计部门“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审查本行政区域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如上所述,统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履行统计管理和监督职责是毋庸置疑的。

    ③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凡在本部门系统内开展调查的,应向统计部门备案;凡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的,应由统计部门审批。这说明各部门制定的内部统计报表都必须按规定到统计部门备案或审批。

    这些法律条款表明统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统计局领导,并有义务接受统计检查。统计部门有责任、有权利、有义务对部门行业统计报表进行执法检查。统计综合执法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它是统计管理职能扩展延伸的必然结果,也是统计执法工作新的突破点。

    四、现阶段统计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1、部分行业、部门单位对统计执法认识不够,统计法律意识淡薄

    有些单位总认为统计执法检查只能限于那些统计局规定上报的统计报表,统计部门无权检查其内部统计报表,只要上报好统计局规定的报表就行了,对于其内部行业统计报表接受统计局管理、检查缺乏理解与配合,有抵触情绪,认为统计局越权了。或是以保密为由,拒绝接受检查;或是消极对待,有意无意设置各种阻碍,这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

    2、统计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执法技能有待提高

    各部门的行业统计报表专业性强,统计指标分组更细,标准要求更高,对统计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从目前的统计执法队伍现状来看,统计执法人员对于部门统计的相关知识普遍缺乏,极大制约了统计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统计执法要想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必须尽快提升队伍业务素质。

    3、统计综合执法强调得不够,缺乏重视

    受思维惯性的影响,长期以来统计执法基本是围绕着统计部门自身的统计报表来开展工作,统计综合执法工作一直未能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缺乏可借鉴的成熟经验,总认为“隔行如隔山,”存在着畏难情绪,对于基层单位内部行业统计报表的检查缺乏信心,不敢管、不想管、不擅于管,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没有充分行使出来。

    五、抓好统计综合执法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加大和深化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

    《统计法》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指导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加强统计法规的宣传普及,是统计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以“五五”统计普法为契机,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广为宣传报道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形式注重多样化,包括举办学习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有奖征文、街头宣传、张贴宣传标语、文艺表演等方式,通过持之以恒的宣传普及,拉近统计法规与百姓的距离,增强亲和力,在潜移默化中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逐步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约见会、公告等形式,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对一些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曝光,以达到震慑违法者效果。三是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要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箱,对社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将社会监督引入统计执法工作中,形成政府统计部门与社会公众在统计执法上的双向互动。四是统计普法工作要与日常统计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各项普查、专项调查、常规统计报表、统计从业培训等统计工作各环节都要结合统计普法工作,从而提高普法的广度和深度。五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教育,把统计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法律培训课程,增加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意识。

    2、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统计执法效果。开展统计综合执法以后,统计执法范围延伸到统计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内部行业统计报表,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必须加强学习培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到外单位实地了解其行业统计工作,也可请外部门统计人员来上课,传授经验,从而尽快熟悉相关部门的行业统计制度,树立必胜信心,全面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同时,要把政治思想过硬、统计业务知识精湛、办事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统计执法队伍中来,造就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精干统计执法队伍。

    3、充分认识统计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

    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统计越显重要,委、政府的正确决策永远离不开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作为决策依据。当前统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监测范围、强度不断扩大,单纯依靠统计部门部署下发的统计报表,已无法满足统计核算的需要,统计部门所承担的各项考核测评工作的有关考核指标,也往往出自各部门的行业数据,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已成为统计信息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统计监测的主要目标。统计执法范围拓宽到各部门单位的行业统计报表,是统计管理职能到位的结果。统计综合执法是传统执法工作的延伸,标志着统计执法从围绕统计部门自身业务服务转变为面向全社会大统计服务。意味着统计部门对全社会的统计管理进入实质性阶段,通过综合执法,发现问题,指出不足,处罚违法行为,必将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管理水平。

    4、围绕重点工作和重要数据开展统计综合执法检查,提高统计执法监督水平

    统计执法要与中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围绕普查工作、节能降耗减排、投资新开工项目、房地产开发等重点统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行业、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当前各地统计部门已将工业、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教育、金融、固定资产投资、行政等行业统计数据和各项考核统计指标数据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为统计综合执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5、加强部门配合,与主管行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通常意义上的联合执法主要是统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法制办等机关协作配合,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处罚,协作机关并不参与具体查办过程。随着统计部门管理监督力度的深入,行业统计数据也开始纳入统计执法检查范畴,面对不同的部门统计制度,情况千差万别,统计执法不宜“单兵”作战,一定要注重抓好部门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得到理解与支持,采取联合执法模式,与相关的主管行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这种模式不仅易取得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也能发挥主管行业部门熟悉本部门业务的长处,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高了检查效率。统计部门要通过类似的联合执法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尽快出台完善的统计综合执法工作制度,使之成为经常性、制度化工作,而不是偶尔的、临时性的突击执法检查。

    6、理顺与部门统计关系,建立统计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承担了统计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树立大统计、大服务理念,加强对部门行业统计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帮助部门统计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在统计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树立大局观,正确对待统计部门的管理,科学分工,相互补充,互通有无,互相配合,积极主动参与统计部门对本行业部门的统计综合执法检查,不护短,不遮丑,并将统计执法检查作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共同维护统计的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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