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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研究

发布: 2022-10-19 14:20:17   阅读: 次 【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并从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规避私募基金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私募基金;风险;信用体系
 
    我国的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作和发展始终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进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私募基金在我国合法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作为我国资本市场自发形成的产物,其合法化是一种历史必然,我们应当正视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这个事实,合理地对其进行引导,让私募基金发挥对金融﹑经济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就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展开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一)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就我国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在立法上私募基金方面尚是空白,投资基金法也迟迟未能出台。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未有严格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上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未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对投资者有严格的规定,比如美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而且最近两年的平均收入最少在100万美元以上。只有资产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才有资格投资私募基金。因此,投资私募基金实际上是“富人的游戏”,因为只有富人才能承受这种特殊的风险。并且在设立过程中,不允许私募基金对公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特定的投资者只有通过送上门的买卖契约文件或投资咨询会、个别面谈等形式,才能了解和投资于私募基金。
 
    2、我国法律对监管私募基金的机构尚未认定。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本质上是资质合规性监管。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行业为主线建立的,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与其对应。不同行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受到的监管宽严程度也不同。如果由信托公司开展,则依据《信托法》,资金信托还必须满足最多200份合约与最低5万元投资额的限制;如果由证券公司开展,则依据《证券法》不受投资额的制约;而商业银行开展的委托贷款则由《商业银行法》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投资分红保险由《保险法》规范。在这种分业状态下,不同行业法律和监管不一致,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不足,存在监管机构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问题。资质合规性监管游离于金融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之外,不能获取充分的机会了解金融企业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业务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此外,资质合规性监管往往是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事前发现并有效阻止错误行为或者违法金融行为发生,更谈不上控制行业风险。一段时期内,严格资质审批监管对于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宏观监管造成监管体制僵化,市场缺乏创新能力,企业缺乏活力,投资者得到的金融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金融服务存在价高质次问题。这种低效率的“金融稳定”是以牺牲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创新为代价。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彼此垄断,各自封闭,在各自领域内独享垄断利润,企业低效率运营,没有动力去竞争和创新。证券监管实际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市场中介监督和私募基金内部审计三者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得3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
 
    (二)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本身具有高风险特征,其预期收益波动是难以预料的,并且不同基金管理水平差异很大,这就造成了私募基金合同届满不能履约还款风险。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业拆借资金、回购资金、上市公司用于短期投资的委托理财资金等。从资金来源结构看,私募基金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一些短期投资的委托资金,而私募基金的运作需要相对较长的运作周期,资金来源在期限结构上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到期偿还投资资金可能导致潜在的违约操作风险。此外,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时,主要是以上市公司等机构为主要客户,由于这些客户在与证券公司谈判中处于优势,因此他们要求有最低的回报,并且最低回报还相当高(一般是6-8%,通常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且大多数委托理财协议是在年前后签署的。多数合同都在年底到期,这意味着每到年底证券公司都将面临兑付高峰。从公开信息数据分析,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期限在1年左右的合同共约占委托合同问题的50%,期限有有6个月的合同约占15%。委托投资期限过短,客观上提高了私募基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受托资产始终面临兑付压力,证券公司就会被迫陷于波段操作,放大了操作风险。
 
    (三)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空间。
 
    (四)私募基金的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私募机构因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约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现实中的履行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的市场信用。在牛市中,私募基金的高回报率往往能够兑现,一旦行情转坏投资收益就难以保证。更为直接的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既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再加上合约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由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
 
    二、我国私募基金规避风险的对策
 
    (一)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来讲都已经成为了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只有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尽快确立其法律地位,让私募基金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发展。首先,严格要求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金稳定性和风险承担能力。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私募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出资额不得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其次,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基金业健康发展、以及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足够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资格,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最后,引入信托机构,完善托管人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人相分离,资金专归托管人管理,而且当基金账面资产低于一定水平时,托管人有权利对其头寸进行强制平仓,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进行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化,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迸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三)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虽然无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将道德风险最小化,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会管理者之问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经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进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的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戴清.私募基金的风险分析与评价[J].系统工程,2003(5).
    2、殷洁.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J].金融与经济,2004(11).
    3、王苏生,邓运盛,王东.私募基金风险管理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7.
    4、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5、田晓林.中国私募基金:威胁、出路与前景[J].经济研究参考,2006(13).
    *本文为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配给的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号:07YBB18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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