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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新型城镇化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发布: 2022-12-10 14:00:08   阅读: 次 【   

镇新型城镇化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围绕我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目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制定全镇新型城镇化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搬迁安置区域内所有民房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条  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在  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各村负责本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通过审定的建筑公司实施,安置房的建设为交钥匙工程。  

第三条 各村应参照   镇制定的《镇新型城镇化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指导意见》,制定本村《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审定后实施。在搬迁安置补偿中,各村应及时将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等公布,做好被拆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拆迁协议等工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搬迁安置补偿原则拆迁安置原则上采取先安后拆方式,如遇建设用地需要,也可采取先拆后安方式。按房屋产权证或核发的农房建筑许可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按照拆旧还建比例1:1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二是按人均 50平方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三是按户均200平方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附属建筑物一律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时按照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各做各价,差价互补”原则进行。  

第五条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全镇拆迁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2009】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拆迁房屋及部分设施的补偿认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调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土地使用证(宅基证)、用地许可证等,对于证载建筑筑面积,按照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对于临时建筑,拆迁人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临时建筑认定报告,对有规划手续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拆迁评估价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相应比例补偿;对有规划手续的且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无偿拆除;对无规划手续的,无偿拆除。 对于违章建筑,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土监察、城建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无偿拆除,并由被拆迁户承担执行费用。  

第七条  拆迁安置补偿人口认定。 对义务兵退伍回原籍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的、“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的、符合婚姻政策的结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五种人口”,应允许其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对于现役军人和大中专在校生、由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研究决定补偿办法。对其他人员,要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方法进行界定。  

第八条 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按照拆旧还建比例为1:  或货币方式进行的,原则上按照1:   ;实际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分  平方米内按   元/ m2购买,再超面积部分   平方米内按   元/ m2购买;按“1:   ”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拆迁户可选择按标准安置面积予以安置,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  平方米内按   元/ m2购买,其余超出面积统一按   元/ m2购买。  

2、按人均   平方米进行安置的,不足或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货币安置办法进行。  

3、按户均   平方米进行安置的,不足或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货币安置办法进行。  

4、安置房应按标准结算楼层差价(高层楼层差价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和安置。全镇共设三个安置社区,社区、社区、  社区。安置房规格、建设标准和建筑面积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安置时,按照“先签拆迁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第十条  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由于首批拆迁需要临时过渡的,采取被拆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按每人每月  元标准发放。或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支付,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按实结算。  

第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对于搬迁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支付农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用     元,或按农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支付。  

 第十二条、搬迁安置补偿奖励  

1、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启动拆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1-1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     元;在11-2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    元;在21-3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   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并拆迁的,每户奖励    元,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款发放办法:实行拆迁补偿款、奖励金、搬迁费等和安置房应交款相互抵扣的办法,差价在安置房款结算时互补。  

第十四条  特殊人群的搬迁安置标准:对于五保户,应由五保户所在的村委会交纳差价款,安置房产权村集体所有,供五保户居住终生;对于特别困难农户,可由该户写出申请,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支付款。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1、拆迁安置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客观、独立。
2、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裁决,超过拆迁规划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3、被拆迁人在原有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因弄虚作假取得安置补偿费的,责令退回。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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