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 2022-12-11 12:00:08 阅读: 次 【小 中 大】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政策
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及三级医院标准要求的原则和精神,为加强医院的科学化管理,实现科技兴院的办院方针,充分发挥专家的学术权威作用,特设立医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其职责。
组织
1、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
2、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副院长担任。
3、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科教科主任担任。
4、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院长或管理委员会视需要遴选聘任,由院长、业务副院长、科教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和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业务技术人员组成。
5、每届委员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6、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委员会工作时,由委员会进行调整和补充。
7、委员会常务机构设于科教科。
职责
1、论证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科研课题报告,论证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3、审议推荐院级科学技术成果及新技术奖项。
4、审议医院人才培养、进修计划,推荐优秀人才,选拔学科带头人。
5、负责对医院年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工作。
工作制度
1、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或改期、延期召开会议。
2、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请假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主席。
3、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以简单多数决定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主任委员决定。
4、每次会议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委员会决定事项经核决后交由相关部门实施,科教科作为委员会的常务机构,负责跟踪催办,并将处理结果报委员会。
5、主任委员全面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委员会制度。
附则
1、本章程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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