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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范文六篇

发布: 2022-07-21 12:40:12   阅读: 次 【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6篇

【篇1】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模板

本文是关于党内警告处分决定模板,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一
  xx头村党支部:
  张xx,男,汉族,xx市xx区南城街道xx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xx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xx在xx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xx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xxxx
  年月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二
  何xx,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镇路口村人,初中文化,1995年3月入党,现任路口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xx年12 月 26 日19时30分,何xx驾驶浙HDA19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xx墩贺线6KM+00M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两次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23mg/100ml, 21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12月28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何xx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
  何xx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何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12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xx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清湖镇委员会
  20xx年12月17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三
  xx,男,1976年9月生,汉族,xx镇xx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3月至20xx年11月任原xx乡xx村委副主任,20xx年12月至今任xx镇xx村委副主任。
  1982年,xx村冷家寨生产队将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给村民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符书贤5户,且承包时生产队并未对半坡田的使用权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权归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符书贤5户共同所有,xx在半坡田并无土地。
  20xx年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确权,20xx年颁发林权证,因冷家贤长期在水城居住,林业部门在对冷家寨组半坡田林地进行确权时,只认定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符书贤4户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库征用林地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此只认定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符书贤4户为半坡田的被征地农户。
  20xx年岔河水库在征用冷家寨组半坡田时,由于冷家付久居大方,只有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在场。土地丈量后,负责包保冷家寨组的xx并未及时通知冷家付,所以冷家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对半坡田进行丈量分割后,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三户找到xx,并说征地补偿款下来后把冷家付的分给xx。20xx年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xx平分了征地补偿款。
  大方县岔河水库征用半坡田的面积为1.84亩,征地补偿款为58880元,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xx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库征用的征地补偿款分割问题司法所也予以调解,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和符书贤四户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冷家全、符书贤同意将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退还给冷家付、冷家贤,由于冷世恒已故,冷家付、冷家贤也表示不再要求冷世恒子女退回其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xx同志冒领岔河水库征地补偿款14720元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组织调查期间,xx同志认错态度好,且主动上交冒领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中共xx镇会员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xxxx
  年月日

【篇2】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3篇

  当党员犯错误不算严重时就会受到党的警告处分,下面xx给大家带来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一

  徐成雄,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成雄罚款20xx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成雄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成雄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二

  X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xx年x月参加工作,19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xx年x月调入XXX工作,19xx年x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20xx年x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x月x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三

  徐浩亮,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本镇狮峰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HR7309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5月18日,针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篇3】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篇一: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决 定

,男,汉族,中专文化,年 月出生。 年 月加入共产党, 年 月至 年 月任村委会会计, 年 月任村委会主任至今。

村党支部,村委会占用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助政策的意见(财建)〔2005〕59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村支部书记郑永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 年 月 日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篇二: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支部大会对xx同志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会党员认为,xx同志的行为,性质是比较严重的,本应从重处理。但考虑到其能主动配合组织查清问题,且对自己的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决定从轻处理。为了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党员大会一致决定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希望xx同志从中吸取教训,深刻反省,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也希望全体党员引以为戒,廉洁奉公,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篇三: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11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篇4】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一 各基层党委、支部:

服务中心驾驶员XXX,男,汉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党,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00X年X月X日X时XX分,XXX同志酒后趁服务中心人员睡觉之机,将团保障用车私自开到驻地某亲戚家玩耍,在团夜查组发现情况后,经多方寻找于次日凌晨3时,在其亲戚家找到。

XXX同志身为共产党员,二期士官,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军规,伹由于放松学习,纪律观念淡薄,导致其酒后私自开车好几个小时不归,在部队和地方造成了很坏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经研究,决定给X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xxxx

  年月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二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10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12年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2年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20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三 徐成雄,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12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12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成雄罚款2000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成雄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成雄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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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格式范文

行政警告处分: 指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下文是党内警告处分的批复,欢迎阅读!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格式范文篇一 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武学园社区党委第八网格党支部:

你支部2016年月1日《关于给予沈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2016年月6日经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给予沈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请将此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工委。

此复。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格式范文篇二 中共三山镇瑟江村支部委员会:

你支部报来的《关于给予翁荣官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经2013年2月25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你支部意见,给予翁荣官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委。

此复

中共三山镇委员会

013年2月26日

  党内警告处分批复格式范文篇三 镇纪委:

你们《关于给予袁林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请示》(上纪〔2016〕3号)收悉。袁林财在2000年担任原严家村村民主任期间,与原支部书记郭世土在向原320省道拓宽征迁薛菊兰户(房屋等共计补偿款计56936元)支付首笔征迁款25000元后,在剩余补偿款完全拔付到村的情况下,以剩余补偿款未拔付到村为理由欺骗薛菊兰,致使薛菊兰户前后16年时间未领到应该领取的剩余补偿款。原村民主任袁林财,系党员,对村级财务收支、村务财务公开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维护村民正当利益的职责,但其为了一已私利,放任监管,致使村级财务混乱,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影响极坏,严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袁林财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鉴于其在镇纪委调查时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坦白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积极补偿群众损失,可给予从轻处理。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016年5月19日经镇党委讨论决定,同意给予袁林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复我委。

此复。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委员会

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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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内处分决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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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党纪处分决定范文

【篇6】党内警告处分但未通报

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

  党员在党内犯比较轻的错误时,就会受到党的警告处分通报,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范文一

  据辽宁省纪委消息:辽宁省纪委对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主席王民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xx违反廉洁纪律,在任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总经理期间,为集团下属企业楼盘开发项目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等事项,请求时任鞍山市政府秘书长李景涛(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供帮助,并送予李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会审议,决定给予王民党内警告处分。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范文二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何xx,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xx街道办事处xx村人,中专文化,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9月6日,何xxd以孩子上学的名义,在饭店请客7桌70余人,收受礼金21000元。何修涛作为一名党员,在当前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下,顶风而上举办升学宴,并收受礼金,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第21条之规定,经区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何修涛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沙河街道纪工委对负有主体责任的村支部书记何修波进行诫勉谈话。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检验着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必须一把尺子执纪到底、一寸不让。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认真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带头讲规矩、讲纪律,自上率下,抵制不良风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责任,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严格"一案双查",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xx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xx经济开发区监察局

  年9月30日

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范文三

  徐**,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罚款20xx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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