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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 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实践与思考

发布: 2020-04-27 18:58:58   阅读: 次 【   

党管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组织保证,而依法任免干部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近年来,我县县委、县人大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为抓手,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把坚持党的领导和遵从人民意志、向党负责和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有机统一起来,积极探索,多措并举,着力在两者的结合点上下功夫。

一、规范操作,扩大民主,落实人大的干部任前知情权

对拟任人员的知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好任命关口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任免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县委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履行程序不变通,尤其是在三个环节上注意尊重和听取县人大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民主,有效地将人大的参与和监督向任前延伸。

一是敞开渠道,民主推荐干部。对需要任用的干部,都坚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只有群众认可度高的才能被确定为考察对象。为进一步提高民主推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对民主推荐的形式、范围进行完善和细化。一是换届时全额推荐。20*年4月,结合机构改革,我们一次性拿出县外经局局长、县档案局局长等五个正职职位在包括县人大常委参加的全县负责干部大会上进行了民主推荐。二是缺额时定向双重推荐。20*年7、8月份,我县分别对县级机关部门18个需加强和调整的岗位进行双重民主推荐,即在县委全委扩大会议上,进行集中民主推荐,然后分部门分系统进行单个民主推荐,分别计票,综合分析,历时1个多月,共2881人参加。三是公布条件立体推荐。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的职能,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上公开有关推荐职位及条件,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向组织部门举荐各类人才,最大限度地拓宽组织部门的用人视野。

二是公开透明,全面考察干部。县委组织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考察方式上,建立干部任期考核、届中考核和重点考核,推行差额考察,探索实绩分类考核,有效地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在考察内容和手段上,结合审计考察、扩大范围考察、前后兼顾追溯考察、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约见、量化测评、责任考核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考察了解干部。在考察程序上,让群众全过程参与,使考核结果准确地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在考察前3—5天,都在所在单位的公示栏内张贴考察预告,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在考察中,还规定必要的参与面,凡是参加测评大会的,少于50人的机关部门全体人员参加,多于50人的机关部门由全体机关干部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在个别谈话时,谈话对象由考察组指定,一般不少于20人,注意选择各层面的人员参加。对于人大任免的干部,考核组要专门征求人大的意见。

三是依法推荐,充分了解干部的德才情况。首先,认真执行县人大领导列席县委常委会的制度。近年来,在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人事方案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都列席会议,在充分听取人大党组的建议和意见的同时,也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了解县委的意图。其次,任前公示。按照条例的要求,我县对拟提拔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左右公开拟提拔对象的基本情况、拟提拔职务等,征求群众的意见。今年,我们进一步扩大范围,统一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进一步扩大了群众的知情面,也为人大及时掌握拟任人选的情况和群众的反映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再次,依法推荐。县委组织部与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早将提请任免文和拟任人选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测评情况、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送达人大党组成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保证了他们的提前审阅下的充分知情,为正确行使任免表决权打下了基础,也进一步提高了人大人事任免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法律考试,任前承诺,全面掌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一是任前初审。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提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重点把好任职时间关、任职资格关、文字材料关,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提请机关核实、更正。二是任前法律考试。考试前,县人大到省、市人大常委会题库中随机抽题,内容主要包括拟任岗位的相关法规以及必备专业知识等,进行书面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提请任命。截止目前,共对15名拟任干部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增强了任职干部的法制意识,增强学法、用法的责任意识,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他们的综合素质。三是任前承诺。要求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选,必须到会做任前承诺,对如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向人大常委会进行承诺,进一步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三、任免审议,投票表决,充分保障人大正确行使表决权

首先,在提请机关提请任免事项后,由县委组织部或提请机关详细介绍拟任人员的情况。重点介绍拟任人员的优缺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便于与会常委客观准确地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真正做到“见其人,知其德,闻其绩”。二是进行审议。审议材料提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保证有充裕的审议时间。审议时,与会常委既充分考虑党委的意图,又严格把关,大家畅所欲言,阐述观点,发表意见,充分酝酿。三是投票表决。对于任命的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宣布计票结果,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当选,对赞成票低于半数者不予任命。当选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向被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被任命干部面对国徽进行宣誓,以增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述职评议,跟踪监督,切实抓好干部任后的长效监督

对于任命干部加强监督是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人大任命干部的勤政廉政,依法办事,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有针对性地选择5名左右“一府两院”干部到会述职,并进行评议。评议前,专门组织力量对拟述职的干部进行多方的调查了解,形成书面材料。待他们到会述职后,由人大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宣读调查材料,调查材料既肯定述职干部的主要成绩,又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述职后,与会常委还要对述职干部按测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综合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进行无记名测评。对于评议意见,由人大有关工作部门跟踪落实,督促他们整改,从而达到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目的。今年,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拓宽范围,对1名副县长和1名县法院副院长进行了述职评议,并将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一、坚持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是根本

党和人大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体,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这一形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和人民意志,也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基本要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其中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是最本质的要求,是选拔任用高素质领导干部的重要保障。因此,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两者是完全一致的,目的都是为国家选贤任能。在具体干部任免工作中,县委充分发扬民主,诚心诚意地听取人大的意见,如坚持干部考察专门征求人大意见制度、人大主要领导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等,做好人事安排方案的酝酿、考察和确定,把人选准、选好;
切实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依法行使干部任免权,对出现个别未通过的干部任免事项,能够实事求是查找原因,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县人大党组对县委推荐提请的任免方案认真审议,既确保贯彻县委意图,又依法办事。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的任免人选,积极审议,把好任免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基础

制度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载体,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离开了科学规范、严格缜密的制度,就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人大工作本身具有重法律、重制度、重程序的特点,这一特点也在县人大依法任免干部工作中充分体现了出来。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加强制度规范。2003年4月22日县人大常委第十三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对干部任免工作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范,为依法任免干部提供制度保证。如明确规定“在县人大常委会议召开前十天,提请机关应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保证人大常委会有充裕的审议时间;
如任命、撤销和免去职务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举手方式表决,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力。2004年2月20日又通过了补充规定,增加了任前法律考试的程序,规定“考试合格方可按任命程序提交常委会审议任命”,从制度上严把用人关。

三、扩大民主是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保证

民主是形成科学用人决策的重要保证,也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有效手段。扩大民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行大范围民主推荐、多角度立体考察、任前公示、任用票决等程序,进一步扩大民主。县人大常委会更注重发挥民主主渠道的作用,注重倾听人民群众对拟任干部和被任命干部的反映,注重让人民群众参与任免干部的过程,在任免干部过程中充分反映民意,从而使人大任命的干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群众认可度和信任度也逐步得到提高。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新平台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新机制,也为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提供新平台。近年来,我县在开展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探索,2003年11月,我县拿出7个正职岗位全面实行公推竞岗。在具体的操作中大胆创新。一是科学地设置任职条件和资格,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年龄”;
二是采取“两轮三步”推荐。第一轮第一步组织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对报名符合条件的139名干部进行推荐;
第二步组织在相关单位进行推荐,按1:7的比例产生下一轮推荐名单。第二轮组织县四套班子在职领导对49名人选再进行民主推荐,按1:3的比例确定21名进入下一轮驻点调研的人选。三是首次采用了驻点调研、演讲答辩的方法,为参与竞争的干部提供了充分展示自身才干的舞台。四是测评形式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在民意测评时,扩大了范围,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邀请了方方面面的代表对各位人选的表现进行测评。在这工作过程中,考虑到中层正职公推竞岗将是一个明显趋势,同时又都需要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在任用前的各个环节,邀请县人大参与,在“两轮三步”推荐时,请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民主推荐;
在驻点调研、演讲答辩时,请县人大的领导作评委进行打分,在扩大民主的同时,更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地了解干部的德才素质。

虽然,我县在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法律规定、全县三个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着模糊认识。虽然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但在人们的头脑中仍存在着依法任免只是法律规定必走程序的一种模糊认识。个别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存在一定的依赖思想,缺乏积极参政、勇于表达自己意愿的意识和经验。

二、干部任前知情审议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手段上,人大没有开展必要的任前调查审议,组织部门的介绍也有一定的局限,容易造成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德才情况了解认识不够;
在时间上,虽然规定了必须提前十天将干部任免的相关材料送达,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干部任免的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首先,目前干部任前公示只是对拟提拔干部,而需人大任命的交流换岗和法检两院法律职务人员未进行公示,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二是任前法律考试刚刚实施,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考试还只采取开卷形式,效果难以保证。考试对象范围不广,还未将选举任命的干部纳入进来。三是只是开展任前承诺,没有要求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施政演讲。四是《干部任用条例》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人大的相关办法也做了类似规定,但没有进行细化,如两次提请的时间和要求等。

四、干部任后监督没有形成合力。目前人大对任后干部监督形式多样,但还没有将评议测评情况作为县委对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刚性不足、效果不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和对策:

一、进一步做好人大的任前知情审议

从法律角度讲,“一府两院”的领导干部必须向它的任免机关——人大负责,人大就应当清楚地了解拟任命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这是法律责任所在。因此,组织部门与人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充分落实人大常委会的任前知情权。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工作中,要进一步主动征求人大的意见,尤其要认真做好在会上介绍拟任人选考察情况这个环节,要详细介绍拟任人选的主要表现及优缺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力求原汁原味、客观准确。同时,人大也要开展一些专项调查工作,掌握拟任干部执行法律法规、勤政、廉政等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可以在不违反中组部关于 “人大不能直接考察干部”规定的前提下,探索试行以组织部门为主、人大适当参与配合,共同考察拟任人选的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程序

首先,进一步扩大任前公示的范围。对领导干部,凡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在电视台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拟任审判员、审委会委员、检察员、检委会委员等法律职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在电视台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二是规范任前法律考试制度。要制订和完善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题库和命题、考务、考场纪律、阅卷等制度,加强考试的严肃性。在考试形式上,由开卷考试逐步向闭卷考试过渡,同时积极探索对选举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试工作,维护考试制度的统一性。三是进行拟任人员任前施政演讲。对任前承诺进行深化,将任后三个月内提交施政报告移到任前,要求领导干部拟任前对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施政演讲,对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工作实际、存在问题与不足和任职后的工作打算、努力方向进行自我介绍、自我表述,使与会常委增加直观、全面了解拟任命干部的思想与工作情况和机会,为常委会正确行使任免权提供依据。四是积极探索对未获通过的人选第二次提请推荐同一职务所需时间和要求的明确规定,进一步维护人大任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进一步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工作

一是以述职评议为重点,运用综合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依法任用干部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找准切入点,针对群众普遍关心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述职评议,将千人评议机关结果纳入述职评议活动的内容。在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真实全面地反映干部实绩,有效地杜绝虚报浮夸和“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等不正之风。要着力在整改上下功夫,把依法监督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促进评议对象勤政廉洁、依法行政;
二是出台刚性措施。县人大常委会与县委加强沟通,出台制度,将人大常委会评议测评情况作为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明确规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30%,为不称职,必须进行组织调整。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启动罢免、撤职等手段,使监督更具实效性。三是加强与县委的协调,形成全县领导干部队伍管理监督的合力。县委组织部要主动与县人大常委会沟通情况,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入全县干部监督信息员队伍,及时掌握有关领导干部队伍的动态;
对人大任命干部进行提醒、诫勉谈话时,请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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