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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发布: 2022-11-10 15:00:13   阅读: 次 【   

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激发本院干警开展信息、调研、宣传的工作激情,提升本院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的质量和层次,结合《…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职能目标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院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本院在编在职干警在市、省、国家级采用或发表的各类信息、调研、宣传稿件。  

第二条  信息类稿件的奖励标准:   

(一)一般性信息、简讯类信息被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采用,分别奖励50元、100元、200元;综合分析类信息被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采用,分别奖励100元、200元、500元。  

(二)典型经验交流材料被市级、省级、国家级机关采用,分别奖励100元、200元、500元。  

(三)信息材料被市级、省级、国家级领导作出肯定批示的,分别奖励200元、500元、1000元。  

第三条  调研宣传稿件的奖励标准:  

(一)调研、宣传稿件被市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按照稿费的金额给予等额稿费奖励。  

(二)调研、宣传稿件被省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按照稿费的金额给予1.5倍稿费奖励。  

(三)调研、宣传稿件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按照稿费的金额给予2倍稿费奖励。  

(四)调研文章被省法院《法院调研》、《司法统计分析》、《法院纪检监察》、《法院队伍建设》、《四川法院党建》采用但未发放稿费的,每篇奖励200元;被最高法院《司法统计分析》、《法院调研》等刊物采用但未发放稿费的,每篇奖励600元;  

(五)干警参加全省、全国学术论文赛获奖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法院系统应用法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四条 部门的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受到省、国家级表彰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的表彰奖励;个人因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突出被省、国家级机关表彰为优秀或者先进个人的,除表彰机关奖励外,本院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  

第五条 同一稿件多次被采用的,按采用的最高层次计奖,不重复计奖。采用的作品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署名的,按一篇稿件计发奖金,不分别计发奖金。稿件被采用后,作者应及时向办公室、研究室提供刊载的作品、稿费单等复印件。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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