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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创新管理经验做法【4篇】

发布: 2022-07-09 19:30:08   阅读: 次 【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构编制创新管理经验做法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机构编制创新管理经验做法4篇

第一篇: 机构编制创新管理经验做法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服务地方发展大局

江安县课题调研组

机构和编制管理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数额及人员结构的管理。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科学设置机构,准确界定职能,合理分配编制,构建依法履职、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面对新的发展形势,笔者认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一、提升“一个认识”,从新高度审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目标,也是新时期赋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历史使命。为此,我们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认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机构数和编制数的统计,而是配置执政资源的重要手段,做好机构和编制工作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必须“跳出”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管理模式。找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定位,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依法管理、严格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任务的变化,适时依法对机构和编制进行动态调整,注重盘活现量资源,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

二、促进“两个结合”,用新思维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促进“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辨证地理解和科学地处理机构编制管理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两者间的关系。“管理”是“服务”的基础,“服务”是“管理”的最终目的。只重视“管理”,而忽视 “服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失去自我发展的生机活力;片面强调“服务”,而放松“管理”,机构编制工作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就会产生违法违规设机构、增编制的现象。因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要加强管理,严把机构编制“三关”即审核关、审批关、监督关,强化监督查处力度,不滥设机构、乱批编制,确保有效管理;二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克服和纠正机构编制重管理、轻服务或只管理、不服务的现象,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对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重复而产生矛盾的问题,按照政策加以妥善解决,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一些部门人浮于事、超编混岗、结构失调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及时向人事部门通报,采取清理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实行公开、平等的竞争上岗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对部门业务拓展多、工作量大,因人员编制少、人才紧缺而超负荷运转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并按规定程序适当调整增加编制。

(二)促进机构编制工作与其他工作相结合。一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取得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良好局面。二是规范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实行控编与人员调配、组织任免、工资审批三结合。由编制部门定期审核并提供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数额、经费形式和在编人员变化情况,人事、财政部门据此核定工资标准、核拨各项经费。凡未经编制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和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三是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人员、编制检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监察、财政、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认真清理,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充分发挥每一个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从而减少财政支出。

三、加快“三个转变”,以新状态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由单纯业务学习向提高综合素质转变。不论是制定机构改革方案,界定部门职能、职责,还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机构编制,都要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既要熟悉国家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又要熟悉地方发展规划,掌握地方机构编制、实有人员状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程度及其对机构编制的需求量。为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要加强经济、科技、社会科学等知识的学习,了解各部门履职情况及相关工作对人员编制的实际需求,做到科学合理地“三定”;三要注重对地方机构编制演变历程基础资料的积累,对地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现状做到“心中有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由“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机构编制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原则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办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杜绝因人设机构、定编制的现象。同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努力改变“职能部门递请示,编制部门作批复”的被动管理状态,树立超前意识和主动意识,就社会反映、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深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前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根据地方发展的需要,主动就机构改革、编制调整方案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积极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和日常调控机制,在坚持编制总量不超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的变化,坚持机构有破有立、编制有增有减,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配置,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和机构的高效运转。

(三)从“着眼局部”向“立足全局”转变。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今后5年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权责一致,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要立足本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本着机构编制管理“一盘棋”的思路,在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框架内,统筹思考机构编制问题,注重存量的调整,有效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增长,为地方财政减负,为发展减负。在具体工作中,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掌控一定比例(比如占总量5%)的编制存量,在政策范围内灵活应变地处理机构编制事宜,让机构编制管理处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动态均衡状态,积极为本地引进人才和改革分流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在保证“十一五”期间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维护社会稳定”两条底线的基础上,只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法规政策允许,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就应该积极参与争取,主动介入,该控就控,该减就减,该增就增,该办就办,建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机构编制部门在常规工作中,一切围绕“管理和服务”做文章,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大机构编制”观念,着眼于“新思维立新思路、新办法破老除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有快健康发展。

第二篇: 机构编制创新管理经验做法

机构编制管理概述

1、机构编制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机构泛指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及其内部的组织构造,是人们为了履行某种职能所建立的由人、财、物、信息等要素有序组合而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实体单位。编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狭义的编制仅指对组织机构内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分配。本书中的编制采用狭义的概念,特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有关组织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界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

 

2、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对象?

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是各类法定组织和机构及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有关组织机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组织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

 

3、机构编制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组织管理的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组织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是基础地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致力于巩固和完善管理体系,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是保证党和国家实施组织管理、政权正常运转的基础。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关系尤为密切,机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基本依据。二是保障地位。广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涵盖了各项体制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编制管理的作用,概括地说:一是保证作用。为党和国家机关建立适应管理活动要求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能分工,优化人员结构,保证整个系统正常、协调、高效运转,为党和国家实现管理目标和任务创造前提条件。二是促进作用。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党和国家的组织管理活动,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对党和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促进其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工作人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三是制约作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监督和制约机关和事业单位随意增人、因人设事、滥设机构等违法违纪行为,从制度管理层面有效避免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4、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特点?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随实践的需要而产生,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1)法制性。邓小平说:“要遵守编制,可以说编制就是法律。”这句话集中强调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性特点。主要体现在:①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增加的机构编制是无效的;②职能、机构、编制一经审批机关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③只有经过审批机关依法批准的机构和编制,才能成为组织、人事部门配备干部、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以及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各单位进行相关监督和检查的标准。

(2)综合性。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各个单位,既管理国家机关,又管理事业单位;既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服务,又为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服务,需要把全局与局部、一般与重点、长远目标与当前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其管理内容、方法等都具有综合性。

(3)动态性。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对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方法,以及自身管理体系和制度等,进行不断调整和变革,因此,机构编制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5、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地方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1)精简的原则。《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精简原则,在机构设置上,横的方面应尽量减少多头管理,避免“部门林立”;纵的方面应尽量减少内部层次,避免“叠床架屋”。在人员编制上,应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和工作量等实际需要加以核定,不配备多余人员和领导职数。

(2)统一的原则。第一,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在职责权限划分上,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定等等。第二,各级政府都需按照工作分工的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这就要求处理好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既要注意适当的工作分工,又要注意发挥整体效应,实现整体效能大于部分效能之和。任何一个机构的设立、职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都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整体效能的发挥,是否有利于统一领导。

(3)效能的原则。行政效能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人员在一定时期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消耗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行政效能是机构编制管理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其目的就是要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益、增进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管理体制。即设置尽可能少的机构,配备尽可能少的人员,去完成更多的行政任务,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机构编制管理的方法是什么?

机构编制管理的方法主要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直接管理是对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微观、具体管理。间接管理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宏观控制、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要求?

(1)集中统一管理。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办发〔2007〕10号)规定:

①“一支笔审批”。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等事项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或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本级或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党委、政府审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审议。

②“一个部门承办”。机构编制事项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③“一个口行文”。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得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同意。

④“条条不得干预”。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各种形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调整职能或提高机构规格。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把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考核的条件,或列入“签订责任书”、“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严格规范管理。

中办、国办厅字〔2007〕2号和粤办发〔2007〕10号文规定:

①省直副厅级以上机构设立和调整的审批权在中央;副省级市副局级、地级市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立和调整的审批权在省;副省级市所辖区机关副处级以上、其他县(市、区)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审批权在市。

②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③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不再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一般不再由党政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主持人)。

④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⑤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3)加强和完善管理。

中央编办发〔2005〕8号文要求:

①强化对职能和机构的管理。完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探索建立“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②建立编制宏观管理的机制。在继续做好日常管理与审批的同时,更加重视宏观管理、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建立管政策、管总量、管结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新机制。

③建立编制动态管理的机制。在控制好编制总规模的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的变化,适时对编制进行调整和优化,善于运用弹性调控手段用好用活现有编制,有减有增,动态调整。

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约束机制。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跟踪督查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约束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探索建立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机构编制约束机制。

8、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所谓精简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能;所谓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二是政府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所谓效能原则是指机构编制工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要做到分工合理和权责一致。

第三篇: 机构编制创新管理经验做法

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创新发展
作者:王国伟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3年第11期

        机构编制部门只有发扬优良传统,准确把握形势,坚定发展信心,凝心聚力,加压奋进,才能完成好繁重的改革和发展任务,树立有为有位的良好形象。

        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新审视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大会。会议对机构编制工作做了很多战略性部署,为机构编制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凸显了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部门进一步推进改革的重视。从机构编制部门自身来看,体制调整理顺以来,职能不断完善,工作力量明显增强。可以说,当前的机构编制部门和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核心影响力。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机构编制部门和工作的四方面特性:

        (一)上位性。机构编制处于上层建筑的前端,机构编制管理位于行政管理的源头,作为协调、管理和调控所有部门的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一动,其他部门都会跟着动。机构编制工作还是其他工作的“启动器”,党委、政府任何发展战略的实施,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从架构体制机制、配置机构编制开始。可以说,上位性是机构编制部门最重要的属性之一。

        (二)综合性。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对象,涵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和政法各部门及国有经济组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和体制机制,都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来配置和理顺;机构编制部门调控的资源,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各类资源的调整组合和优化配置,都由机构编制部门来承担。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得准不准确、及不及时、到不到位,关系所有部门能否顺畅履职,决定所有工作能否高效运行。从综合程度上讲,是任何部门都不能比的。

第四篇: 机构编制创新管理经验做法

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税务系统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和新的税收管理体制要求,调整职能、设置机构、确定人员编制。改革开放以来,税务系统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重新修订了“三定”方案,为加强税务机关建设,强化行政管理,更好地履行国家税收管理职能奠定了基础。

1.1机构编制管理的含义与原则

1.1.1机构编制管理的含义

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关及部门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垂直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和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监督以及组织经验交流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对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也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的垂直管理。

1.1.2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事关大局,它不仅关系到税务工作的每一个局部和每一道环节,而且关系到税务系统的整体和全局;它不仅关系到当前税收工作能否正常运转,而且关系到税收事业能否长期健康发展。因此,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几项主要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在机构、编制、职能等重大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政策、指标、程序进行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国家和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大方向,而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2)目标管理原则

在机构、编制、职能等方面,上级税务部门主要控制总量和工作目标,而各级税务局要按照工作目标,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划分。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服从税收工作目标实现的需要。

(3)精简高效原则

各级税务局在机构编制管理中,要尽量减少内部管理层次,精简机构、减员增效,努力追求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协调统一原则

税务系统是一个整体,在机构编制管理上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两者有机结合,既考虑局部的精简高效,又考虑整体效能的发挥,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能。

1.2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在现行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及根据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机构改革。无论是小范围的调整、完善,还是在体制、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所做出的较大调整和变革,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机构的撤并和人员的增减,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包括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等内容,应当从

“活力”、“效率”和“积极性”这些目标方向来组织实施。

1.2.1机构管理

机构,通常是指机关、团体或其他工作单位及其内部组织。税务系统的机构是指各级税务局及其内部组织、直属单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特定性。有着某种目标或担负着某职能,这是构成机构的基本条件。机构是为完成和承担某种社会职能而设立的。由于分工不同,承担的职能不同,由此产生出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同的种类组织机构。社会性。组合在一起的人群,在任何机构中,每个人都担负着一定的职务,负有一定的责任,是社会化分工的表现。

系统性。任何机构都有由内在要素组成的结构层次,同时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表现为一定的系统性。

法定性。机构的建立和调整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遵循一定的规则。

必要的活动条件。机构是把人、财、物和信息配合成相对固定的实体单位,同时必须有办公设备、经费等活动条件。

(1)机构管理的内容

机构管理主要是对机构的设置或者调整进行管理,包括机构的性质、名称、地位、级别、规格、规模等。

①机构的性质。机构的性质是由机构的职能所决定的。行使社会行政职能的机构,一般称为行政机构。税务系统是行政执法部门,是承担中央和地方税收职能的政府部门,因而,各级税务机关属于行政单位。税务系统中不行使行政职能而主要从事内部服务|生工作的机构是非行政机构,如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培训中心和科研单位等。

②机构的名称。国家对行政机构的名称总体上有统一的规定。目前,各级税务机构的名称主要有:局,在各地的税务部门及直属机构使用,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副省级城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市(地、州、盟)国家、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级税务局);县(市、区、旗)国家、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级税务局);各级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处,为省级(副省级城市)税务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室,为各级税务局部分内设机构的名称。科,为市地级税务局内设机构的名称。股,为县级税务局内设机构的名称;所(分局),为县级税务局派出机构的名称。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力求规范,机构的名称与该机构的职级相对应,而且要准确、扼要地反映出该机构的工作职能。

③机构的位置。机构的位置主要是指机构在本组织系统内的位置。按照机构管辖的税收业务范围大小,确定机构的层次位置,比如是独立机构,还是内设(派出)机构;按照机构的职责权限,确定机构之间的组织领导关系,如平行关系、主从关系、归口管理关系、代管关系、挂靠关系等。

我国最高税务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④机构的级别和规格。机构的级别系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

行政地位。目前,我国各级税务机构级别主要有:正部级行政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正厅级行政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各省级税务局;副厅级行政机构——副省级城市税务局;处级行政机构——各省级税务局和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市地级税务局;科级行政机构——市地级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县级税务局;县级税务局的税务所(分局)是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派出机构。地级和县级征管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划设立,实行属地管理。

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以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⑤机构的规模。机构的规模即指机构的外在量,包括机构工作人员、内设机构和办公设施的数量等。机构规模的大小与机构级别、规格没有必然联系,主要是由工作量决定的。一般来说,决策机构规模较小,执行机构规模较大。

(2)机构管理的方法

按照管理权限和管理层次的不同,机构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通过制定机构设置或调整的总体方案来管理。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或是对下级机构的管理。设置或调整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机构设置或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具体意见及其理由、方案实施步骤及方法等方面。机构方案一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后,就具有了法定的行政效力,必须贯彻执行。因此,制定机构设置方案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周密和充分的论证。

②通过规定机构设置的限额来管理。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对下级机构的管理。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限额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市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限额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在确定限额内的内设机构设置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设机构;另一类是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地方税务局的机构管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方案,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3)机构设置的程序

设置机构的程序是指各级税务局对一个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更名所应遵循的步骤和顺序。一般程序是:

首先,调查研究拟定方案。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税务机构必须适应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一定时期的税收工作任务的需要。一旦税务机构不能适应这两种需要时,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对税务机构是否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是机构设置调查的起点。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新情况、新问题作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并进行系统分析,确定组织目标,提出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区划有变更或调整,二是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对机构进行调

整。

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必要性,即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对组织目标的实现能够产生积极作用;二是可行性,即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具备机构设置或调整所需的人、财、物等内部条件及必要的外部条件;三是科学性,即对机构设置或调整的方案是经过科学论证、总体权衡的最佳方案。

其次,按照管理权限请示。设置机构必须按照税务系统有关规定的机构审批权限,以书面形式请示。税务系统机构管理权限是:

省级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省级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市地级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方税务局由当地省级政府审批;

副省级城市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级税务局审批,事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市地级税务局内设机年句、派出机构和县级税务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级税务局审批,事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县级税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地级税务局审

批;

各级税务局按总局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的事业单位,比照设置同级行政机构的管理权限报批;

各级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级别,均应参照当地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

执行。

机构设置的请示应写明以下内容:拟设机构的理由或依据;拟设机构的名称、级别、与现有机构的关系;新机构的职能及职责权限;新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的数额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再次,批准机关行文批复。有权审批的税务局接到请示后,应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意见或批复。审批机关的批文要明确表示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对于批准设置的机构,应明确机构名称、性质、级别、人员编制数额、领导职数、内部结构或隶属关系等。机构设置的批文,除主送报批单位外,同时抄送与该机构的建立或工作有关的部门。

第四,组建实施。根据批复组建机构,包括工作人员的调配、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设备等。

1.2.2人员编制管理

人员编制是指为完成组织的功能,经政府编制部门或上级部门核准的机关或单位内部人员数量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这一定义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人员编制体现了一种制度性的约束。所谓“编”,就是人员的编配;“制”,即限定。因此,任何一种人员编制,都应当是经被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其二,人员编制是一个机关或单位的人数定额。这有两层含义,一是这个机关或单位本身的设置应当是符合有关法规;二是这个机关和单位内部的人员数量受着一种规则或准则的限制。其三,人员编制还体现了人员比例结构。不仅要限定一个单位的人员数量,而且这种数量还要按一定的结构编配起来,如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征收人员数、后勤服务人员数等的配置,.使内部各类人员比例合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总指标到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再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分解核定到各市地、县级国家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方案分解核定到各市地、县级地方税务局。

税务系统人员编制主要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种。

(1)人员编制管理的内容

人员编制管理主要是控制人员编制的总量和人员编制的比例结构。

控制人员编制总量,就是由政府编制部门或系统上级部门核定给一个机关或单位的人数定额。在人员编制的核定中,编制部门一般是根据职能配置、国家经济状况为依据来核定各部门的编制数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以某年底的税收收入、企业纳税户、个体纳税户,土地面积、人口数量、乡镇个数等6项主要指标为依据,按权值系数测算各省的编制人数。各省级税务局一般是以各地某年份的实有人数及工商税收收入、企业纳税户、个体纳税户等因素为依据,并根据现有实际人数进行平衡调整,适当增减,再核定所属各级税务局的编制数。

控制人员编制的比例结构,就是在人员编制总量的范围内的结构编配,主要是对单位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数或专业人员数做出规定。随着人员编制管理的不断规范化和细化,税务系统还对机关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25%、征收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5%等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内部各类人员的比例更趋合理。

有关机构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的配备规定,将在职位分类中予以说

明。

(2)人员编制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编制工作与机构管理实行同样的管理体制。

①编制核定权限。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编制核定权限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员编制,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下达;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下达;

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的人员编制,由所在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方案,报总局审核后下达;

市地、县级国家税务局的人员编制,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下达,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级税务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计划一般应包括部门编制数、缺编数、拟增人数以及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所需的资格条件等内容。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实行编制总额下的计划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增加编制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②工作程序。

首先,资料审查。各级税务局人事部门在办理人员编制调整事项时,需提供或审查下列材料:因行政区划调整需增设、调整机构并增加编制的,须有下级税务局请示(附当地政府有关区划调整文件)。因征管改革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须有下级税务局调整的决议(申请中须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要有本局党组关于编制调整的决议。

其次,提出编制调整建议。各级税务局人事部门在编制核定方面应为党组

当好参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再次,办理批复或请示。凡是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编制调整,根据党组的决议,及时办理批复手续;凡是属于上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编制调整,根据局党组的决议,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

第四,资料归档。人员编制方面的资料是永久性的文书档案,应及时归档,长久保存。

1.2.3职能管理

税务系统的职能管理,主要指各级税务局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税务局的要求,对税务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进行合理划分和必要调整的管理行为。职能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体制的变化,必然带来机构职能的调整。

(1)职能管理的内容

税务系统的职能管理,主要是对各级税务局及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管理范围、职责范围做出界定。在制定“三定”方案或调整机构时一般对主要职能与机构设置相匹配地进行明确划分。

(2)职能管理的步骤

首先,进行职能分解。就是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分解成为可以衡量、比较、判断的具体工作任务。

其次,进行职能整合。将已经分解的职能,重新组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再次,进行协调。对工作职能上有相关关系、工作中容易产生矛盾的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进行协调,这是理顺税务系统各部门、单位之间职责分工的有效手段,是职能管理中经常使用的方法。

(3)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1998年6月国办“三定”方案规定)

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政策;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协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

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和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负责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

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考评和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2.4公务员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它在公务员管理体制中处于中心地位,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公务员的权力,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统一管理。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各级政府设置的综合管理机构,一类是政府各部门设置的部门执行机构,无论是综合管理机构还是部门执行机构,它们都设在国家行政系统之内。从公务员管理机构与行政系统的关系来看,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属于部内制。这两类机构由于法律地位、权限等的差别,其职能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公务员综合管理机构包括国家人事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制定管理法规并指导实施,对公务员事务进行宏观管理,它具有决策、协调、监督、执行等多种功能,全面管理公务员事务,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同时,它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对同级政府各个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而不像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那样仅限于对本部门的公务员管理。

部门执行机构是设在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如各级税务局的人事处、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各级税务局的人事部门受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税务局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执行机构管理的主要是本机关的公务员,主要承担执行功能,负责承办本机关公务员的管理业务。对本单位公务员的录用权、考核权、奖惩权、升降权、任免权、辞退权等管理权限,一般由部门执行机构具体执行。

1.3职位分类

公务员分类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分类情况可归为两种类型:一是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资历、学历)和身份(如官职地位的高低、所得薪俸的多少)。品位分类适合于工作经常变动、工作效果不易量化的岗位。二是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职位分类适合于工作比较固定、工作量相对饱满并且容易量化的岗位。英国是实行品位分类的典型国家。职位分类起源于美国,也是典型的职位分类的国家。

我国古代官员是属品位分类的管理,因此品位分类对我国人事管理影响较大。我国实国家公务员制度,采用职位分类制度。但不是全盘引进,而是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新型人事分类制度。这是一种综合型的人事分类制度,兼具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者的优点,它代表了人事分类制度的发展方向。我国当前推行这项制度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分类工作经验以及传统管理模式等因素影响,职位分类的工作及其作用还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像美国就有专门的《职位分类法》以及人事分类机构,职位分类工作比较成熟、科学。我们在今后的人事分类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深化,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为实现科学化、法制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职位分类是公务员制度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通过职能分解、职位设置、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任务、职责、权利和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达到以事设职、以职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职位分类,必须在完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和职能配置方案,即完成“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1.3.1职位分类的含义

职位分类,就是将职位的各种工作按照其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人员的条件加以分类整理,制定职级规范,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1.3.2职位分类的内容及工作程序

(1)开展职位调查

调查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位本身的情况,包括工作内容、责任、职权、所需资格等;一类是职位所属机构的情况,包括机关权限、部门权限、工作流程等。调查的重点是要弄清每个职位、每项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等。

调查方法。填写《职位调查表》,列出各岗位所有工作任务、责任、职权、工作流程、与相邻岗位的联系、本职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等等。该项工作可以由担任原职位的人员分别填写,也可以单位集中完成。

调查的目的。一是将各税务局原有情况与“三定”方案规定的机构职能和工作任务相对照,看职能是否完善;二是看原有的职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能是否有交叉、重叠;三是将个单位的所有职能分解成一项项具体工作,便于分析各项工作之间的相互联系,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打下基础。

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进行的分类,分类的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要强调客观性,避免主观意志,要防止按现有人员的素质能力条件来划分工作项目和认定所需资格条件的现象。否则,既失去了职位分类工作的严肃性,造成职位分类与实际操作分离的状况,又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目标考核,产生“鞭打快牛”的局面。

(2)进行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是指在对税务机关的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数额确定每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位设置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和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是职务、责任、职权的集合体。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

①确定职位职责。对分解后的工作职能进行认真分析,对比评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的额度重新优化组合,确定职位的设置数量,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职责。

②确定职位职级。把工作种类或性质相同,责任轻重、技术程度和所需资格充分相似的职位定为相同的职级。各级税务局职级设置的比例和层次应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确定。职级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机构规格设置职位和搞变相升格。

③确定职位名称。职位的名称必须简明、规范,体现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在层次。

为了直观、完整地反映职位设置结构,各级税务局在完成职位设置后,应制定本部门的职位设置结构图,标明职位名称、职位层次及职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3)编制职位说明书

为了客观、准确、规范地反映各职位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和任职所需资格条件,职位设置完成后,须编制职级规范,即填写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的填写范围包括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①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和填写要求。职位名称,指每一职位的规范化称谓,由各单位人部门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性质统一制定。填写时应力求简明规范,并反映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及所在层次;

职位代码,指每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工作项目,是指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任务。各项任务应按照主次顺序填写,还应列出上级临时交办事项;

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和权限;

所需知识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

转任和升迁方向,指本职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升迁、转任的职位方

向(包括非领导职位),以及应由何职位的工作人员升迁、转任到本职位;

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应达到的基本标准,能够量化的要尽可能量化

说明。

②职位说明书的审定。职位说明书填写完成后,由其职位的直接领导、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是否确切、规范;职务项目是否列出全部工作任务,工作量是否饱满,各职位之间的职责有无交叉、重叠;工作概述是否明确了本职位的工作要求,有无降低标准;转任和升迁方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达到的工作标准是否切合实际,能否保证工作圆满完成。最后,由本部门相应会议审定。职位说明书经审定后,由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和职务升降与任免的依据。

(4)职位归级

职位归级,就是将分类职位归人适当的职级,根据法律规范进行科学管理。其具体步骤是,首先确定每位公务员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然后确定公务员的级别。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实行横向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2个职务序列,纵向分为12个职务和15个级别的职位分类体系。

①确定各级领导职务。我国公务员的领导职务,仍然沿用了现行的名称。从副科长到总理共10个等次,公务员领导职务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各级政府机关各部门的领导职务。税务系统的领导职务属后一类。

②确定各级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共8个等次。设置非领导职务的目的,一是适应家行政机关某些职位特点的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有些职位责任较大,特别是有些职位上的公务员在其分管的业务方面对其管理对象有较大的检查、监督、管理权,但其在本机关又不负领导责任。根据这一需要,设置某些领导职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是必要的。二是解决国家行政机关不设专业技术职务,但有些职务确需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才能担任的矛盾。三是有利于克服“官本位”现象,在不增加领导职数的前提下,解决上述两类人员的待遇,体现责酬相符的原则,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四是有利减少行政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率。

③确定公务员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每位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经历来确定。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它既借鉴了国外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经验,又适合我国的国情。从各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情况看,公务员都是有级别的,不过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有的强调公务员所在的职位因素,而忽视公务员的自身条件,依职位的级别来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有的则强调公务员的身份、学历、经历等自身条件,而忽视公务员所在职位的因素。我国公务员的分级制度,既考虑了公务员的自身条件,又考虑了公务员所在职位的情况,同时也参考了我国历史上实行过的行政级别制度。设置级别的目的,一是适应职位分类的需要,二是确定公务员报酬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职级共分15级,每个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如下表

各级税务局的职位分类工作方案,要报上级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能分解是否科学、职位设置是否合理及职位说明书是否完整准确等。上级税务局人事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职位调整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具体意见。下级税务局要根据上级意见,对本局设置的职位和编制的职位说明书进行认真的调整和修改,然后报上级税务局审批后实施。

1.3.3公务员职务序列与职位设置的有关规定

(1)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税务局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税务系统领导职务的设置规定为:

省级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若干人、纪检组长1人、总经济师1人、总会计师1人;

市地级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3人、纪检组长1人、总经济师1人、总会计师1人;

县级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3人、纪检组长1人。

内设和直属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进行,其

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设置一职;4—7人的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设一正

二副。

(2)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是指在各级税务局中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在各级税务局中,非领导职务设置最高不能超过本级领导职务层次,如市地税务局最高只能设到调研员。

①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名称和规格。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从高到低依次是: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8类。省级税务局机关最高可设置巡视员,正厅级;副省级税务局机关最高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市地级税务局机关最高可设置调研员,正处级。

②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省级税务局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省级国家税务局巡视员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掌握;助理巡视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个。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l/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巡视员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掌握;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市地级税务局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县级税务局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科员、办事员的职数,不受比例限额,按条件设置。

③非领导职务设置及管理。

省以下税务系统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工作,由各级税务局向上一级税务局报批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上级税务局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及比例限额审批,各级税务局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非领导职务管理要同职位管理相结合。在没有相应职位空缺时,不能晋升非领导职务。如工作需要增设或变更职位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应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批。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必须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不占限额比例的人员确定非领导职务的,要填写《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批表》,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归入本人档案。

担任非领导职务,不得同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和拟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可以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享受与同级行政领导相同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专指占比例限额的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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