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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发布: 2022-07-28 09:40:10   阅读: 次 【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二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

分则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评选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条、安全管理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令法规,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管理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管理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第五条、安全管理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六条、对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项目部和职能部门不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扣除所有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班组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施工队不按项目部下达的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实施,违章施工的,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施工队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现场管理人员不按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上报、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班组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管理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管理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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