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发布: 2022-08-02 13:30:10 阅读: 次 【小 中 大】
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调动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⒈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
⒉年度工作目标或任期工作目标;
⒊年度承诺目标或任期承诺目标。
第四条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⒈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评议大会。乡镇党委书记向到会人员述职,接受到会人员的询问和民主测评。
⒉随机考核。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成考核组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⒊目标考核。对年度目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⒋综合评价。区(市)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根据测评、随机考核的结果,对乡镇党委书记综合表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承诺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第五条对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其中,民主测评比例占,目标考核结果占,区(市)县委综合评价占。
第六条考核等次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确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奖励;任期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委自行制定。
第八条任职不满一届,因正常调动离职的,应进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任职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市)县委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由本人引咎辞职或区(市)县委责令辞职。
第十条乡镇党委书记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低于的,由本人提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党员有权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一条任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应向党员、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年薪制。
第十四条乡镇党委书记奖励经费由区(市)县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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