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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的用人规定

发布: 2022-08-26 10:10:07   阅读: 次 【   

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的用人规定

一、 目的:为配合公司推行绩效管理的需要,对公司及部门的用人管理提供依据,特制订此规定:

二、 针对部门员工:

1、  公司现有各岗位人员由其所在的部门经理与其签定了《岗位说明书》,并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界定,部门经理依据员工《岗位说明书》的责任大小以及所承担的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对部门绩效指标进行分解,同时下达岗位绩效指标;

2、 在实施绩效管理后,部门经理在三个月之内(即2006年     元月1日至3月30日)如发现对所属部门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上不能胜任当前岗位,或与绩效目标所要求的标准相差太大,部门经理可以申请将该员工退回公司办公室;

3、 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退回到公司的员工进行评定,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补助给该员工生活费,该员工即属于待岗状态;

4、公司规定员工待岗时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内该员工可通过向公司申请调到其他部门的相关岗位任职(但必须得到该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的同意),任职后即进行任职状态;如在三个月之内没有申请到其他岗位,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

三、针对部门经理:

1、 由总经理授权将公司各部门经理所担当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写入《职位说明书》书中,并由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签定责任书;

2、 在实施绩效管理后,如果部门经理的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不能胜任当前职位,或与绩效目标所要求的标准相差太大,公司将对其能力鉴定;

3、 三个月内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领导将与其进行深入地、多次地面谈,帮助其提高管理能力及改进绩效的能力,若三个月后仍无法胜任职位,公司撤消该经理职位,同时该部门经理处于待岗状态,待岗时限为一个月,待岗期间公司只发给其生活费;

4、处于待岗状态的部门经理,若在一个月之内无法申请到公司内合适的岗位或申请的岗位未得到公司同意,一个月后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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