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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发布: 2022-10-30 13:30:10   阅读: 次 【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2010年度及全省“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 5月5日 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预警调控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适用范围  

    1、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全省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2005的1.46吨下降到1.17吨标准煤,降低20%,经统计部门测算,2010年全省需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4.3%的目标,才能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2、本预案适用于2010年上半年和第三季度全省单位GDP能耗降幅不足以支持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4.3%目标情况下,所采取的阶段性措施。   

    二、应急处置原则  

    1、坚持发展协调稳定原则。坚持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和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相协调,在制定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和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各市(地)、行业、企业实际,分类处置,突出重点,努力降低节能降耗应急处置工作所波及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既要使节能降耗目标实现,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事,确保和谐稳定。  

    2、坚持预防为主及适时启动原则。省政府根据“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制定2010年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市(地)、各部门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监督,确保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在7月中旬、10月中旬分别对前一季度的节能形势进行预警分析,当上半年(前三季度)全省节能目标完成年度目标的50%(75%)及以下时;或出现不降反升时;或虽已完成50%(75%)以上,但根据形势分析预测有可能完不成年度节能目标时,适时分级启动本预案,实施阶段性节能降耗工作措施。  

    3、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省政府根据形势分析,决定启动全省和有关地市预案;各地市根据本地市实际情况,可以报省政府同意,提前启动本地市的预案。预案启动后,各市(地)政府(行署)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预案启动实施等级,负责落实阶段性节能降耗工作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应急组织管理  

    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省节能降耗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审核确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预案执行情况;分析预测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收集掌握预案实施后各阶段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应急预案启动方案;负责信息发布;做好政策宣传、预案实施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宣传部:负责2010年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和省节能降耗应急预案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宣传国家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企业节能先进经验,引导全社会增强节能意识;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省节能降耗实施方案信息;对拒不履行节能降耗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媒体曝光。  

    统计局:负责全省节能降耗情况的统计指导、汇总分析工作;负责预案实施后我省能源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物价局:组织实施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单位,收取惩罚性电价工作。  

    省电力公司: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案启动后相关措施的实施,对拒不执行预案的实施对象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机关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负责实施全省机关公用车辆限行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厅、环保厅、质监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对各领域重点用能单位依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合理用能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或限产,对其项目3年内一律不予审批。  

    公安厅:负责维护实施预案时期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工作。  

    信访局:负责预案实施时期到省上访的接待和协助宣传解释工作。  

    财政厅:负责实施预案专项经费落实。  

    住建厅、农委、交通厅等相关部门根据预案实施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预案的实施,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各市(地)、各重点用能单位要相应建立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制定本区域、本单位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启动和落实应急措施。各市(地)、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应急预案报省节能减排办(省发改委)。  

    四、应急预警机制  

    1、定期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省发改委、工信委、统计局定期分析全省及各市(地)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情况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情况。省节能减排办要根据全省能耗水平情况,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汇报全省节能降耗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2、实施节能督查制度。省节能减排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节能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现场检查,并将进展情况汇总报送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对重点市(地)、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督查一次。  

    3、实施节能形势分析会议制度。为确保全年节能降耗任务完成,由省发改、工信、统计等部门参加,7月、10月中旬分别召开节能形势分析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五、应急响应程序  

    1、预案启动。 7月30日 、 10月30日 前,上半年和前三季度节能形势分析会如预测全年节能降耗任务难以完成,省政府或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按等级启动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  

    2、预案实施。省政府或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并确定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召集有关市(地)及有关企业开会,统一思想,明确应急处置任务;加强督察,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到位。  

    由省工信委会同省统计局提出对市(地)或企业实行限产或停产名单,报省政府或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由省住建厅提出各城市照明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管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全省机关减少车辆或停用方案等。  

    3、应急终止。省节能减排办视预案应急处置实施情况和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确认终止应急时机,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省节能减排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继续严密监控节能降耗情况,直至全年节能降耗任务完成。  

    六、预案实施等级  

    实施等级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实施分级控制。  

    一级:全省高能耗的水泥、炼钢、焦炭、化工、铁合金等企业限产7天;当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部分投产或停止投产;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时间或强度缩减30%;全省各级机关公用车辆实施每周按尾号限行一天行驶。  

    二级:全省高能耗的水泥、炼钢、焦炭、化工、铁合金等企业限产15天;对全省高能耗行业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电价按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企业勒令停产。当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停止投产;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时间或强度缩减60%;全省各级机关公用车辆实施单双号行驶。  

    在具体实施时,两个级别的预案将分别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七、保障措施  

    1、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力度。统计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水平情况分析,对能耗水平比去年同期上升的重点用能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并要求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  

    2、强化责任,措施到位。对实行停产、限产的企业,由供水供电等部门实施相应处理,确保连续停产、限产到位;对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或工艺的,由省工信委牵头,并负责落实到位;对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管理的由省住建厅负责;车辆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工作到位。省监察厅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到位。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积极宣传节能降耗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督促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节能降耗工作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及时予以宣传表扬;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落实企业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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