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文范文网>心得体会 > 工作体会 >

意见建议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 2022-11-10 11:50:34   阅读: 次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结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严格编制核定、预算管理和按标准配置,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制度,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包括机关工作用车、县领导用车、接待用车、老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

上述党政机关的特种用车和其他未占编车辆,以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辆,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清理登记工作,一并汇总上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车治理办公室)。

四、治理内客

(一)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编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出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价格和排气量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三)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四)摊派款项购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融资租赁方式配置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五)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六)公车私用、私驾。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或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6月15日)。

各部门各乡镇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治理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阶段(截至7月底)。

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中旬)。各单位对本单位配备使用的所有车辆进行梳理、登记,填报“中央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7)”、“公车治理中央导数Excel模板”、和“浙江省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5)”,经单位人事和车辆管理部门审查、单位领导审定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其中“中央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7)”和“浙江省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5)”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再以纸质形式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于6月中旬前统一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单位车辆清理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并对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处理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应将各单位上报的治理单位基本信息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集中录入“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并于6月底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书面报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中旬)。县公车治理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信息,对各单位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单位自查和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核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7月底)。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认定违规的车辆作出处理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严格纠正落实。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应于 810日前 ,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违规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三)重新定编阶段(截至9月底)。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重新核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于8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审定后,报省纪委备案,并通过“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重点检查阶段(截止11月中旬)。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部门各乡镇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专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拖延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重查;对敷衍了事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从严作出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于11月底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五)建章立制阶段(截止至12月底)。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日常管理制度,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

一是严格配备审批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新核定的编制数和配备标准配备和购置公务用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购置审批与公示制度,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违规责任,力求做到全县公务用车配备和购置管理的规范有序、透明有效和监督有力。二是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费用定额单车核算制度。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每辆公务用车的经费支出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促使单位规范管理。三是强化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和里程登记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 1210日前 报送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六、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中央两个《办法》和《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关于重新核定市县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浙控字[200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车辆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辆。

对超标车辆的认定,在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中央、省和县原有配备标准;在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中央两个《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之后省和县里出台新《办法》的,按新《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认定。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超标配置车辆,能调剂使用的,首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如确需继续留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省财政厅批准、省纪委备案。

对超编配置或以摊派款项等形式擅自配备的车辆,一律收缴,并根据部门的年度公务用车配置更新计划,跨部门进行调剂使用、或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县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县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将根据中央违规车辆处理办法及省违规车辆处理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准配备越野车(SUV)。特殊原因确需配备的,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日常乘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省和县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中央两个《办法》和本方案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县公车治理领导小组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牵头,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事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编办等部门参加的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县党政机关所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要参照中央、省和县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车辆管理办法,规范公车管理。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县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治理工作中敷衍了事、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强化日常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把专项治理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加强和改进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为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