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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

发布: 2022-11-15 15:10:05   阅读: 次 【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承德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制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对乡、村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根据本乡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乡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由专业技术组成的调查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调查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指挥部批准。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行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建立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按县政府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辖区内饲养、养殖小区及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分站委托的工作,同时负责做好责任村散养畜禽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戴、建立防疫档案等工作。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  

村级防疫员、养殖小区、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一)督促指导养殖小区、养殖场(户)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设施、制度及防疫规程;  

(二)督促指导养殖小区、养殖场(户)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按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监测、隔离和规范使用兽药等工作,规模养殖场建立与完善养殖、免疫、检疫档案和用药记录台账;  

(三)督促检查养殖小区、养殖场(户)严格遵守进出场畜禽的报检和畜禽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等制度,并对动物检疫员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四)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并督促整改,对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五)及时通报动物防疫技术信息,帮助解决动物防疫技术难题,指导使用先进实用技术。  

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社区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四)未建立社区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二)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第十九条 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二)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不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等问题的。
  第二十条 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及蔓延的,应追究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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