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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管的探讨

发布: 2022-12-06 12:00:06   阅读: 次 【   


 
2010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以52令废止了《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工商部门不再审批商品展销会登记,办展的门槛降低,这给我们工商部门监管商品展销会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工商部门应着重研究当前展销会存在的主要问题,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采用必要的监管手段,做好展销会的监管与服务。
  (一)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展销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展示、销售形式,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而在监管中由于其涉及到多个部门,需从立法上对展销会的监管进行规范,建立起全程、无缝隙管理模式。一是更加科学定义法律法规调整的商品展销会范畴。明确举办方、参展商、场地(馆)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消费赔偿的连带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是在县一级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形成以一个部门即工商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展会商品涉及的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

(二)强化市场准入监管,严查违法办展行为。展会所在地的工商机关要加大区域巡查力度,实施网格化监管模式,按照街道(区段)定人、定岗、定责,主要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实行驻场监管。基层工商分局(所)及时根据展销会的有关情况,按照规模和时间的特点,由辖区工商所及有关部门派人驻场,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二是加强巡查。驻场执法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查,查看参展者的经营资格和相关产品证明。建立健全商品购销台账、完善索证索票制度。首先,应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类经营户的督导力度,对涉及到医药、农产品及其他特殊商品的,还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对商品进行查验,防止展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是把好宣传关,对存在虚假和夸大宣传的提前督导纠正,或依法予以查处。四是认真调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工商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在展销会会场设立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点,现场受理、调解消费者申诉举报,快速解决消费纠纷,对损害消费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快健全各项制度,保障事后权益维护。为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对展销会的监管可以实行以下两项制度:一是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即由举办方、参展经营者及出租方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数额的诚信经营保证金至登记机关所在的消费者协会,并根据不同的商品约定不同的退还期限,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消费举报投诉的,全额退还保证金,若在期限内出现质量纠纷,且经鉴定确属商品质量问题的,工商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付标准,从“保证金”中予以支出赔付款,先行赔付给消费者。通过保证金制度,可以促进参展各方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也有利于消费纠纷的解决,切实保障消费权益。二是建立展销会商品抽检查制度。工商部门应根据辖区展销会的规模确定抽检商品的数量、批次、种类,进行质量判定,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报检测信息。同时,要求商家对展会销售的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一旦出售商品有质量纠纷,消费者可以凭信誉卡和相关票据进行退换,从而解决了无消费凭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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