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村干部全员走访联系群众制度
发布: 2023-02-04 09:20:02 阅读: 次 【小 中 大】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4]49号)精神和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关制度的通知》(定群办发〔2014〕55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促进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要紧扣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调研主题,开展调查研究。
(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20天,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少于60天,其他党员干部不少于40天。
(三)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专题向县委书面汇报一次走访联系情况,其他党员干部一季度向乡镇党委汇报一次。
(一)乡镇担任实职的领导干部,在原有联系户不脱钩的基础上,按照每年科级1户的标准在所联村内增加联系特困户。每名乡村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不少于20户,务必做到联系群众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利益诉求,谋划发展思路、解决发展难题,疏导群众情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三)建立干部联系服务群众“民心卡”,将联户干部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和农户基本情况、经济状况等内容填写在“民心卡”上。
(四)乡村干部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遍联系户,入户走访情况和群众反映问题要及时记录在“民心卡”和《民情日记》上。
(一)乡镇主要领导每周至少安排1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其他班子成员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乡村干部接访可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参与。
(三)接访下访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公正处理。
第五条乡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八项规定”和县委“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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