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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四篇】

发布: 2022-05-12 12:30:04   阅读: 次 【   

进步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jìn bù,指人或者事物向上或向前发展。引申为适合时代要求,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4篇

【篇1】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

****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构建和谐****,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以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长效机制为重要手段,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和谐***,努力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实现“文明和谐的富强****”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促进团结的原则。把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教育***,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作为活动的主要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开展活动。

(二)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民族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广大干部群众民族团结意识。

(三)坚持激励为主的原则。创建活动重在引进社会各界重视、关心、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通过每年一次的表彰先进、典型引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各民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小组必须真实反映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并保存好工作痕迹和档案资料。

(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标准量化,办法公开,程序公开,奖惩公开。

三、实施范围

****全体干部群众

四、实施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

1、将***和***纳入支部党建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成立**协调小组,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有专人负责***工作具体事项。

3、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

1、做到制度上墙。

2、建立协调、处理涉及***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氛围。

1、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每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2、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3、近年来未发生影响较大的涉及***的***,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4、每年6月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活动。

5、规范使用****用率、准确率规范率达95%以上。

(四)***工作基础数据和资料准确详实。

1、*****做到对***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

2、有********花名册。

3、有****特困****花名册和被救助****花名册。

(五)积极为****办实事、做好事。

1、积极主动为****排忧解难,每年为****办2件实事、好事。

2、开展帮扶结对活动。积极开展对****的结对帮扶送温暖活动,有具体的帮扶计划,落实联系人,进行定期走访慰问,解决实际困难。

3、尊重***风俗习惯,积极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

(六)创建****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篇2】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

幼儿园开展创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系列活动

为确保2020年区创建成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引导广大幼儿树立正确的民族观、祖国观和历史观,根据《区教育局建成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实施方案》精神,我园紧紧围绕“两个共同”主题和“三个离不开”思想,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系列活动。

活动中,园长组织全体教职工召开了学习宣传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专题会议,通过LED电子显示屏,钉钉群等途径向全体师幼及家长广泛宣传民族团结相关知识,开展了教师“民族团结进步”演讲比赛及幼儿主题教育活动。

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系列活动,实现民族团结教育全覆盖,形成人人参与民族团结创建、人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人人争做民族团结模范的良好氛围。

“家校共育,立德树人—家庭教育公开课”---“面对‘手机儿童’”展播推广工作简报

为推动家庭教育深入开展,充分利用网络更有效更精准助力家长了解科学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 教育部关工委与中国教育电视台共同推出“家校共育立德树人——家庭教育公开课”,邀请家庭教育领域知名专家教授为家长群体在线答疑解惑。我园积极响应号召,及时在班级家长群宣传推广此次活动,让家长了解更科学、更专业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形成家园合力,更好地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7月10日展播的家庭教育公开课---媒介素养与儿童手机使用习惯,主要针对家庭教育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如父母如何与孩子沟通,如何处理孩子玩手机、孩子习惯养成等问题。旨在帮助家长引导幼儿正确地利用手机,建立良好的手机使用习惯,形成正确的信息素养,让手机更好地服务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我园400位家长积极参与收看了此次展播活动,家长朋友通过观看视频,充分认识到了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让家长学到了非常实用的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手机使用习惯,也拉近了家长与老师之间的距离,有效地增强了家园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篇3】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

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推荐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企业规模企业少数民族人数

企业少数民族领导人数

企业性质

企业总人数企业领导班子人数企业经营项目企业厂址


姓名

职务手机号码职务手机号码职务手机号码

区负责人
办公电话姓名
企业负责人
办公电话姓名
企业联络员
办公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区县民宗办盖章)

推荐理由及创建工作规划:


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推荐表


高校名称
高校性质少数民族学生人数

少数民族老师人数

学生总人数老师总人数
高校院系数



高校班级数
高校校址姓名办公电话姓名

职务手机号码职务手机号码职务手机号码

教工委负责人
高校负责人
办公电话姓名
高校联络员
办公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教工委盖章)


【篇4】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
(第三号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

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各民族生活更加美好,民族团结和谐局面更加巩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七条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九条示范区规划和建设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的测评指标,建立考评体系。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快综合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改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民生扶持项目,推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新型城镇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生态旅游村、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建设。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民族地区传统特色产业。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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