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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不能成监督死角

发布: 2023-01-02 10:10:07   阅读: 次 【   

根据诉讼主体的不同,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只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从原理上来说,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审判监督,既包括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  

  近日笔者对本地近两年的自诉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多数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裁判结果也不通告   

   

人民检察院,致使这一环节的审判监督几乎名存实亡。尽管自诉案件其复杂性和危害性一般没有公诉案件那么严重,但它与公诉案件一样,其核心问题是要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有违法现象发生,又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必然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会激化矛盾,酿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程序等外,还存在人民法院认为自诉案件情节轻微不需要监督或检察院不愿监督的情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应把对自诉案件的监督看成是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从全面落实审判监督职能出发,确定检察机关的权力及具体的监督程序。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并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存在监督的空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这应该理解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包括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该通知人民检察院,至于人民检察派不派员出庭,由检察院自己决定,人民法院不能在开庭时不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据情决定是否派员出席自诉案件的开庭审理,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自诉刑事案件的决定或裁定,应主动送交检察机关。对出现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判决、裁定出现偏轻、偏重问题的,检察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对确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要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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