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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制订可行的初查计划

发布: 2022-08-30 14:30:10   阅读: 次 【   

      初查,即立案前的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第二节对此作了规定,人民检

察院对于案件线索认为需要初查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初查。如果初查工作不扎实,仓促立案就容易导致案件质量不高乃至撤案,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卷中难觅初查计划,即使有,内容也非常简单。分析其中缘由,主要是办案人员对此不太重视。笔者认为,初查计划如同作战方案,是整个办案过程的总纲,也是侦查员对一个案件的总体设想和安排。一份好的初查计划,对整个初查活动的完成、决定是否立案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可以使初查活动依法程序化,防止盲目性、无序性、随意性。

第二,有利于侦查人员增强素质,增强责任心,提高线索成案率。第三,为领导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容易掌握初查活动进展情况,指挥起来

得心应手。第四,有利于合理调配人、财、物的使用和其他相应措施的适用,为初查活动提供保障。第五,有利于减少初查活动中出现的弊病

,起到一定的内部制约作用。第六,有利于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检察机关的声誉。

     那么如何制订初查计划呢?制订一份可行的初查计划,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全面研究所有线索内容,以确定初查切入点

和突破口,对初查诸多事宜进行预测。笔者认为,它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查的事由及依据。其中包括线索的来源、主要内容,对线索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阐明是否有初查价值,

表明是否可能有涉嫌的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依据。

  二、初查的任务、方向、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等。检察机关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大多

数都是以人立案,先人后事,所以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就是初查的任务。因而在分析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应首先明确初查任务,即需要查哪方

面的犯罪事实,包括案件线索中所涉及的内容,也包括经具体分析后所涉及的其他犯罪事实。此外,还要注意挖掘有价值的其他犯罪线索。明

确方向后,就需要制定每一个所涉及到犯罪事实的具体初查范围、方法和步骤,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去制订初查方案。如对贪污类的线索

进行初查,就应从三方面制订:一是向线索提供者了解与线索有关的具体情况;二是秘密查账;三是外围调查,向知情人及业务往来客户了解

情况,争取获得一定的证据。

    三、初查的重点和突破口的选择。职务犯罪案件千差万别、各有特点,因所涉嫌的罪名和手段不同,对线索进行初查

时选择的重点、切入点也应不同。如贪污类线索应以查账为重点;受贿案件应以是否收取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利为重点。当然需要查清其主体

资格。在突破口的选择上,应了解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条件、社会关系等情节,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线索,选择初查方向

、确定要进行调查的关键人员。

    四、初查人员的配置和时间、任务的安排。根据案件需要合理调配警力,各个基层院的侦查部门都应分为若干办案小

组,每个小组由一名负主要责任的检察官和一到两名助手组成。各办案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配合,要有一盘棋的观念,在合理配置人员

的情况下,争取高效率地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有效完成初查任务。

  五、后勤保障。对案件的初查要有必要的人、财、物的保障,根据轻重缓急,提前作出计划、安排,防止浪费。
    六、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初查活动一般是秘密进行。一旦泄露初查计划,将会出现难以挽回的结果,影响以后的初

查活动乃至立案侦查工作,所以制订初查计划时要列明初查活动中应注意的细节问题,提醒有关人员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纪律、防

止泄密。

  需要指出,初查虽然只是立案前的一个环节,但有时对案件却起着决定作用。在制订和实施初查计划的过程中,要随

着初查的深入和情况的变化,注意及时地对初查计划进行修正和补充。由于初查计划是一种预测判断和思维推理,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还需要注意发挥集体的智慧来完善,避免个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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