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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情景预防问题思考建议

发布: 2022-09-12 12:10:05   阅读: 次 【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它伴着私有制的出现和国家公权力的建立而诞生。在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屡有发生,成为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最大障碍。

  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存在使人成为追求物质利益享受的动物,各种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若经济的运行与权利的操作不能保持适当的距离,权钱交易的出现则在所难免,权力分配的正义与财富分配的正义就不可能实现,其导致的最终结果是整个经济基础的瓦解。所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职务犯罪行为不再发生或使之降到最低限度是创造良好经济建设环境的重要手段。所以,各国学者都对此展开了研究。

  早在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就曾从犯罪行为入手考察犯罪原因,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一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新古典学派,其核心观点是:犯罪是行为人权衡犯罪的风险和回报,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和决定的结果。围绕这一思路,情景预防作为一种新的预防手段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所谓情景预防,及时通过情景设计,控制犯罪易于发生的环境,减少犯罪得以实施的机会。它是着眼于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的一种新的预防理念,将其引入职务犯罪预防领域将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巨大推进。

  情景预防是着眼于犯罪行为、犯罪被害人及犯罪机会的预防,对于职务犯罪的情景预防应结合职务犯罪的特征建构适合的情景模式。

  首先,从职务犯罪行为来讲,犯罪行为包括犯罪动机和犯罪过程。从犯罪动机的角度,职务犯罪的动机主要表现为:攀比心理作祟,导致心态失衡;自恃有功,无视法纪;或纯粹出于贪图享乐的肮脏心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其共有的特征是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只不过有的表现的明目张胆,有的则心虚理亏。在这一方面,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无太大差异,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实现某种愿望。从犯罪过程来讲,职务犯罪行为也同样包括策划、实施、完成几个阶段。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而且熟悉与其职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所以在作案时他们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为自己创造便利条件,隐藏证据,开脱罪名。随着科技的进步,现代结算工具的运用更使这种智能犯罪隐蔽化。

  其次,从犯罪机会的角度。职务犯罪的机会主要是两方面因素的结合。一是职务权力存在的本身。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公共权力拥有支配特定财务和他人命运的力量,人的本性是权力的行使者既有不自觉地消极渎职,也有可能有意识的滥用权力,是不规范的行使权力成为可能。当结合另一个因素--社会没有或者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种可能性就转为必然性。因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休止。”当没有了“界限”,通过不正当行使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成本和风险就显得微乎可微,在利益权衡之下,作出怎样的选择可想而知。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行使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力,只能通过授权少部分人代为行使,所以公共权力又存在的必然性,因此,我们仅能从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角度来削减职务犯罪的机会。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分析,职务犯罪预防的情景模式设计可以从减少需要和加强制约两方面入手。

  对物质和精神上享乐的追求使人性的必然,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如焦裕禄一心为公,“物不求于裕随处足,事如能省即心清”,所以从尊重人性的角度,要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必须在物质上给予相应的支持,满足他们生活上的合理需要。而且从另一个角度,在实施了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以来,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均是社会各界的精英分子,与他们的能力与付出相挂钩,他们的所得也应该维持在社会的较高水平。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定的发展阶段,一方面改革开放是活跃于市场的一部分冲浪者先富起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反映在经济上使国家不可能给与国家公职人员很高的俸禄。相比较之下,某些公职人员产生了不平衡心理,认为自己的付出不必他们少,为什么自己的所得与他们的差距如此之大!这是产生腐败动机的主要原因。

  所以满足国家公职人员的合理需要,平衡他们的心理是职务犯罪情景预防的模式设置的立足点。在具体操作上,笔者认为因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工资待遇和福利上维持他们的生活水平在中等偏上层次。首先,它可以保证优秀人才能留在公务员队伍中。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总会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如果国家公务员能给与其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相对可观的收入,则这将是社会上各类人士向往的职业。其次,由于公职人员代表着政府形象,“良好的形象可以带来相应的效益”,这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在政府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良好形象的树立是与经济的支持分不开的。

  市场中的弄潮儿获得的高收入是以高风险为代价的,国家给与公职人员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就是要求他们能尽心尽力的做好人民的公仆,如果不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同样应当承担风险,这就必须建立一项有效的制度,将他们的职务行为与自身利益结合起来,达到相互制约的情境。为此目的,我们可以效仿国外廉政指数较高的国家的做法,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在保证其生活所需的前提下,将其收入的一部分存入指定账户,到退休时,在廉洁上没有不良记录,就可以一次发放给他,如果有不廉洁纪录,则全数没收。这种机制完全可以在我国推广。首先,它在公职人员的内心产生自制,若自己为了眼前的某些利益未坚持原则,那么自己以后可能获得的相当一部分收入也将打水漂。在利益权衡之下,公职人员会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其次,可以杜绝“58、59”岁现象的发生,因为相当一笔廉洁保证金可以使公职人员在退休后过上富足的生活,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再次,这一制度的建立,使那些想通过贿赂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的分子增加了贿赂成本,若想“收买”某位官员,则必须给出至少多于廉洁保证金的利益才有可能成功。如果这一制度能够切实推行,必将大大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但是,我们也要杜绝国家官员追求奢靡生活的作风。国家官员所拥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谋取利益,如果这些公仆的生活水平远远高于人民,那么将会与民众脱节,不能深入了解人民的需要。而且长期处于甚至纸醉金迷的环境中,在诸多的诱惑和刺激下人的本性难免变质 ,所以在经济上一方面要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制约,这就需要变革我国现有的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我国实施的是收入申报制度,申报的主体并没有包括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而且,所界定的“收入”在操作上并无实际意义,因为申报的范围内的任何一项收入,如工资、奖金、津贴等都是有案可查的,事实上也是公开的,这里所说的财产申报与收入申报有所区别。首先,申报的主体包括政府的每一位公务员,因为廉洁行使权力是对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要求,而不应因其级别不同有所差别;其次,其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一般的工资收入也包括收入以外的各种所得,如合法继承、赠予、投资收益等;再次,达到一定数额的支出也应予以申报,限制官员寻求高消费、高享乐,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公务人员为了仕途上的目的,进行权钱交易,通过制约经济达到制约行为的目的。

  在加强监督和制约方面 ,无非是民主和公开的两种途径,民主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要求,公开则来自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最有效的警察”这一格言,但如何落实是问题的关键。笔者在此提几点建议:

  1、 内部民主、公开。独权为权钱交易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温床,预防职务犯罪的情景设计要从打破一人执掌大权的局面开始。加强权力行使的民主性、透明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采取多数人决定制,让权力的运作在一小部分人内部公开。第一,它可以抑制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因为在公共财产的使用上,以集体审批制度代替首长负责制,有多数人盖章决定公款的使用权,则个人暗中支配公共财物的行为难以发生。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集体也可以成为实施挪用公款罪行的主体。首先我们承认有这样的可能性,但是显然集体犯罪的几率要比单个人犯罪要小的多,而且,我们也要辅助以审计监督制度,将定期审计与随时审计相结合,及时发现集体挪用公款的行为,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第二,它会增加贿赂犯罪的成本,若有不法分子想通过贿赂扭曲国家公务人员的正常管理活动,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必须向所有有权盖章决定的官员“进贡”,这将是一笔相当大的开支。在利益衡量之下,可能更多的事会放弃这种“折本”交易。

  2、 外部民主,公开。a 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推进政治民主化。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充分体现民意的干部任免和监督体制,使选民的意志在干部的选拔任免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具体操作可以以年度为单位,将干部一年中的工作、品行、财产等情况制定城乡席的资料向原选区的选民公开,并由其民主评议,评议较差的干部应责令其停职检查;对于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经原选区若干名选民或代表联名,可撤销其领导职务。这一措施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国家公务人员的素质水平处于相对较高的层次,另一方面,加强了干部与民众的联系,有助于干部树立“公仆”意识,不仅要对上级负责,更要对人民负责。b设立检举揭发基金,奖励检举揭发职务犯罪的公民或法人。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工程,要利用民众的力量。给予检举揭发的人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他们对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基金的发放上,要点面结合,只要举报经核查属实就应该给予奖励,使在群众中造成一定的声势和影响。同时,对于那些检举揭发高级公务人员,或案情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的人,要给予重大奖励,并辅以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表扬。使人们形成内心确念,举报职务犯罪行为是光荣的,使国家极力提倡的。c加强新闻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新闻独立和新闻自由对于揭露和抑制职务犯罪有独特而巨大的作用。在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不怕内部通报,就怕新闻曝光”,这种心态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新闻监督的某种警示作用。我国要加强新闻立法,赋予新闻给予检举揭发的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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