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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小区日常监管包保责任书

发布: 2022-06-14 18:30:11   阅读: 次 【   

为加强我市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疫病防控力度,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和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当在 2011年5月1日前 达到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米 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 1000米 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米 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米 ;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米 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米 以上。  

  2、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米 、深 0.3米 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米 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米 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 3000米 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需承担下列责任  

1、积极配合并服从监管。  

包保责任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负责实施日常监管;
包保对象应积极配合、无条件服从包保责任人的监管。  

2、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大量发病或死亡时,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认为传染病时,要在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落实检疫申报制度。  

(1)动物出栏时,持动物免疫证(大中畜一头一证),到当地检疫工作站设立的报检点报检。  

(2)出售、运输供屠宰或者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三天报检;
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提前十五天报检;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外,还应当在起运三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随报随检。  

(3)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4、落实定期消毒制度。  

定期对畜舍内外和周边环境进行消毒,有条件的要在圈舍空栏时进行封闭熏蒸消毒,垫草垫料要定期收集烧毁,动物的排泄物要定期收集堆积发酵。  

5、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  

(1)病死动物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有条件的要用焚烧炉烧毁,无条件的要进行深埋,深埋盖土在 1.5米 以上并夯实,处理场所周边环境和用具,用药物喷洒消毒。  

(3)地点应选择距离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米 以上;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米 以上。  

三、包保责任人应负的职责  

1、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与包保对象保持联系和沟通,监督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饲养、销售。  

2、要及时掌握包保对象畜禽的进出栏情况,并监督其按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3、要监督、指导包保对象制定好畜禽疫病,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程序;
并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免疫,确保免疫质量。  

4、要监督、指导包保对象按照消毒规程按时按质消毒,按照相关规定佩带动物标识、做好发病畜禽诊疗。  

5、要监督、指导包保对象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  

6、要监督、指导包保对象做好畜禽的进出栏、隔离、免疫、检疫、消毒、监测、发病、用药、诊疗、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四、责任处理及附注  

1、养殖场(小区)、包保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应尽的责任和职责,如有违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2、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包保责任人、养殖场(小区)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梅河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_________养殖场(小区)  

包保责任人签字:             法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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