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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 2022-10-20 17:30:11   阅读: 次 【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域名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多有发生,且有多种表现形式,现有的、广义上的域名法能规制部分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但尚有部分行为不能得到规制,文章就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域名;傍名牌;法律规制
 
    一、引言
 
    名牌是一个多义项名词,在不同的使用场合有不同的内涵。名牌即知名品牌,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的品牌。品牌的所有人只有采取独具风格的营销和广告宣传、提高和保障商品品质等,才能使其品牌逐渐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认知,才能使其品牌逐渐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因此,某一品牌之所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该品牌的所有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多年辛勤培育的结果。由于名牌商品的质量好、市场前景广阔、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的认知度高,因而知名品牌能够为其所有人带来丰厚的利润。
 
    傍名牌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依附、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现象的通称。就其法律意义而言,傍名牌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依附、攀附他人的知名品牌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傍名牌行为的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傍名牌行为做出不同的分类。根据傍名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傍名牌行为分为单一性傍名牌行为和复合性傍名牌行为,将单一性傍名牌行为分为通过商标傍名牌的行为、通过企业字号(或者商号,下同)傍名牌的行为、通过域名傍名牌的行为、通过外观设计傍名牌的行为等。
 
    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或者作为域名使用,或者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域名以及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以下统称为企业标识)注册为域名或者作为域名使用的傍名牌行为。本文就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表现形式
 
    (一)域名的属性
 
    域名是指一组用于识别经营者(operators,使用者)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的文字和符号,即因特网地址(internet addresses)。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和万维网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英文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构成并非都是像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一样具有机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创作高度很低的仅翻印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同时,域名可以标识或者反映商品的质量、来源或者提供者,发挥标识功能,并具有国际性、永久性、唯一性等特征,可以看作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由于在类别域名.com或.com、.cn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该商业性组织的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企业标识相同或非常近似,其在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时就会使人们以为该域名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该企业标识及其权利人有关联,从而造成商业上的混淆。该企业标识所具有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信息会激发人们对该相同或非常近似域名的原始信任感。当消费者需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等信息时,就极有可能访问该域名网站,这就无形增加了域名持有人网站的点击率和访问次数,域名持有人将获得企业标识权利人通过努力才获得的信誉所体现的部分商业价值,现实或潜在地损害了企业标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从本质上讲,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影响了企业标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依法对其进行规制。
 
    (二)通过注册、使用域名傍名牌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行为人所傍企业标识及其与企业标识是相同或相似以及其著名与否,可以将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十二种表现形式:将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域名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域名使用。
 
    三、域名法对利用域名傍名牌行为的规制状况
 
    广义的域名法是指调整域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域名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与域名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域名有关的国际条约等。狭义的域名法是指域名法法典。本文中所使用的域名法是广义上的域名法。我国尚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法》,目前调整域名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性规范文件主要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注册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以及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其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根据《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已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域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人民法院判令域名注册和使用人停止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该域名或者由其注册使用该域名。
 
    根据《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认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项条件:第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第二,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形;第三,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第四,被告具有恶意。要求被告具有恶意,说明我国法律在域名领域对民事权益提供保护是谨慎的,即只有在被告具有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故意的情况下,商标等权利人才可能将其专有权利延伸至域名领域。所谓“恶意”,即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依然为之。由于“明知”不易证明,因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规定若干情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这些情形者,就推定其明知而为或具有恶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五条参考前述意见,列举了认定恶意的四种主要情形: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第四,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这些情形都是根据某些客观行为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推定,这样规定,一方面对原告举证具有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也使法院对恶意的判定有了客观标准。
 
    根据《域名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故,如果行为人利用域名明知该域名与名牌相同或类似仍实施傍名牌行为,可适用本办法。
 
    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人注册和使用域名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已注册的域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域名法能够规制的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
 
    域名法能够规制的利用域名傍名牌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二种:将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使用;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损害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使用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损害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损害该字号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使用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损害该字号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损害该域名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使用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近似的域名,损害该域名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损害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损害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域名法尚不能规制的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
 
    域名法尚不能规制的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八种情况: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但不损害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使用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但不损害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但不损害该字号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使用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但不损害该字号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但不损害该域名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使用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但不损害该域名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但不损害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但不损害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规制利用域名傍名牌行为的建议
 
    我国规制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本文将在参照现有法规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提出规制利用域名傍名牌行为的如下建议:
 
    第一,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实施商标、商号、域名的一体化策略,以获得对企业的标识(商标权、商号权和域名权等)等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法律保护,这样既充分利用本企业已有的商誉,又防止他人搭便车。
 
    第二,以“禁止欺骗及误导公众原则”及“禁止混淆的原则”为指导,明确域名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有条件地适用“在先权”原则。域名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信息,在当今信息能够实现迅速传播的时代,这种信息一旦公开,很快就会成为全世界公知的信息。因此在解决这类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理利益。但切忌矫枉过正,将商标等企业标识的权利绝对化。否则,可能在是恶意的域名抢注者之外,殃及善意的域名注册人。这种结果不仅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而且直接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三,完善域名权的确权程序制度。在建立商标全国全球联网检索体系、域名全球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商标与域名注册登记的交叉检索制度。从而在程序上避免两权冲突的商标或域名取得注册或登记的情况。
 
    综上所述,随着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的权利冲突已对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能够克服法律的滞后性,适应信息时代新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市场,形成一种正当的、有规则的市场竞争秩序,是我国法学界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程永顺.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J].知识产权,2001(1).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林双华.论知识产权的竞争法保护机制及其完善[J].科技与法律,2002(4).
    4、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5、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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