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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浅议及其启示

发布: 2022-10-21 14:00:14   阅读: 次 【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亟待完善。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特地方。尽管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工伤保险;改革
 
    一、德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
 
    众所周知,德国是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其建立的标志是1848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一直都处于较为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被各国政府认为是成功的典范。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和职业伤害,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德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工伤保险,对缓解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建立,保障社会的稳定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德国的工伤保险的管理是一个层次分明、管理完善的一个体系,由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同业联合公会、各行业同业公会构成。同业公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委员会对工伤保险金的征集、保管、投资运营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德国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同业公会,德国工伤保险的工伤范围包括三大类:工伤事故;通勤事故;职业病。德国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金;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基金运营收益;滞纳金;罚金。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金。德国工伤保险的管理可以概括为:国家立法、政府放权、行业分类、同业公会主管的管理体制。
 
    二、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特色
 
    (一)预防为主的保险政策
 
    预防为主是德国工伤保险的最主要特色。首先,德国《社会法典》中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去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工伤职工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其次,德国工伤保险法也规定了“预防优先”的原则,德国同业公也制定、颁布了130多个规程与规定,涉及到劳动保护的各个方面。再次,德国认为预防政策可以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赔偿和康复的经费以及伤残待遇支出,这是降低制度运行成本的最好策略。其加大对工伤预防的支持力度,投入是逐年增加。
 
    (二)治疗与康复为主的保险政策
 
    以治疗和康复为主是德国工伤保险的又一特色。德国工伤保险法的原则之一是注重康复。从2004年德国工商业同业公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治疗与康复的重要性。同业公会认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对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治疗,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毕竟“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2004年德国工伤同业公会在工商治疗与康复方面共支出26亿欧元,约占同期工伤保险支出的27.7%。德国的治疗和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首先,德国对工伤职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德国的同业公会有170个检查中心,检查中心的医生不是治疗医生,仅负责健康检查。其次,德国对联合公会下属劳动保护研究所每年出资1500万马克专门对工伤事故后康复治疗、职业病相关的课题进行研究。再次,德国对工伤职工提供职业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帮助,给工伤职工提供专业的康复运动,多角度帮助工伤职工更好的融入社会。
 
    (三)完善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这种经济模式吸纳了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优点,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管的过死,而要将个人的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以保证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德国的工伤保险是属于福利性的保险,其待遇项目较多,受保范围也比较广泛。主要包括:雇主发给的工资(前6周)、经办机构发放的工资(6周以后)、医疗期间的待遇、参加培训和就业指导期间的待遇、年金待遇、遗属年金、幸存者津贴、护理补贴以及其他。参保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职工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和就业时间长短、再就业等无关,只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的变化进行调整可以公平地享受待遇。
 
    三、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启示
 
    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和利益结构重大调整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进而为进一步加快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而努力。
 
    (一)发挥预防为主在工伤事故中的作用
 
    预防能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轻工伤康复和补偿的压力,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这是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经过120多年的实践而得出的有力结论。当然,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水平还比较低,把工伤补偿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而且对工伤职工来说,救治及工伤津贴也是当务之急,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必要手段。但从长远看,树立积极的工伤保险理念,抓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伤害,更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也有利于减少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制。虽然我们在部分城市对工伤保险的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制,但大多数城市的费率只有数十个,而德国各行业共计有700多个费率,可见差别还是很大的。二是基金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直接投入。
 
    (二)注重工伤保险的治疗与康复政策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说,工伤康复实质上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是较高层面上的社会保障,也是建立工伤保险的重要目的之一。从德国高度重视工伤康复工作的经验看,工伤康复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有优越的经济效益。德国提出工伤康复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的理念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工伤职工通过工伤康复特别是职业康复,能够生活自理甚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对个人以及工伤职工的投入都会有很大益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则更应该注重对工伤康复工作的关注,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现阶段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工伤康复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治疗与康复制度。
 
    (三)加大工伤保险宣传和培训力度
 
    工伤事故的发生除了与工作环境、工伤防护设备等外部条件有关之外,还与企业、职工自身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有关。企业管理层、职工对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应当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加大对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将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常识纳入到普及法律法规的内容当中,尤其是中小、高危企业的职工以及农民工进行定期的生产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广泛宣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提高职工自身的安全意识,使劳动者掌握安全有效的生产技能和防护方法;与此同时,要提高企业管理层对工伤职工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让其自觉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增添工伤防护设备,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自觉守法”,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曹信邦,刘伟忠,杨文健.社会保障学[M].科学出版社,2007.
    2、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3、付德团.德国工伤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保障,2008(5).
    4、刘静.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J].厦门大学学报,2007(6).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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