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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 2022-11-29 11:50:08   阅读: 次 【   

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

玉龙县委办公室  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龙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入

推进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加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一)各乡镇、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民事纠纷。

(三)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

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二)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

争议纠纷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三)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涉及重大、复

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

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四)制作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载有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加盖调解机关印章的行政调解书。

(五)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乡镇、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每月统计汇总,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开展行政

调解工作的情况并建立行政调解案件台账。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报。

(二)公开运行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和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宣传制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

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建立完善行政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相关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玉龙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      任:木志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和永宏(县政府办主任)

和耀泉(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长)

副  主  任:黎建瑞(县社管综治办主任)

罗丽娟(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尹  宏(县住建局局长)

和建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春潮(县发改局局长)

元正武(县农业局局长)

 石顺林(县水利局局长)

            赵国忠(县环保局长)

和锡斌(县林业局局长)

            李银葆(县教育局局长)

和廷罡(县人保局局长)

和国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和建全(县卫生局局长)

杨振清(县工信局局长)

高亦和(县民政局局长)

和亮东(县司法局局长)

赵树森(县文广局局长)

杨志明(县公安局副局长)

和光煌(县民宗局局长)

和劲松(县移民局局长)

周耀光(县财政局局长)

唐丽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金学林(县计生局局长)

和志强(县审计局局长)

李马超(县安监局局长)

文钲刚(县统计局局长)

李文宏(县旅游局局长)

和春暖(县驻昆办主任)

张继文(南口工业园办主任)

和振东(玉龙山办事处主任)

和献忠(县扶贫办主任)

木崇祖(县粮食局局长)

唐耀昆(县知识产权局局长)

和丽花(县招商局局长)

和振洪(县畜牧局局长)

和国祥(县国税局局长)

和尚军(县地税局局长)

和丽娟(县质监局局长)

车文松(县工商局副局长)

和金星(黄山镇镇长)

和光荣(白沙镇镇长)

和丽伟(拉市镇镇长)

和经权(石鼓镇镇长)

郭照铨(巨甸镇镇长)

郭亚春(奉科镇镇长)

杨四安(鸣音镇镇长)

李江涛(太安乡乡长)

景灿春(九河乡乡长)

王世逵(龙蟠乡乡长)

赵国军(石头乡乡长)

张毅成(黎明乡乡长)

余永康(鲁甸乡乡长)

王  松(塔城乡乡长)

和志兴(宝山乡乡长)

和万华(大具乡乡长)

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人员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抽调,并聘请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办案能手

充实到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办公室。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劳资争议、交通营运、医患纠纷、移民搬迁、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

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专业调解委员会及专门调解室与调节协调中心的衔接配合;负责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负责协调跨地区、跨行业以

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处。同时,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加强调解资源和力量整合,推动县级工作平台与相关部门调解平台的有效对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如有人

员变动,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乡镇、村(居)两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整合信访、司法、公安、民政、计生等力量,建立矛

盾联合调处机制;负责跨村(居)、跨部门、跨领域的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处工作。

在村(居)委会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驻村(居)委会民警、群众工作室、综治维稳工作站等力量,直接负责一般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等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与驻乡镇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

,村(居)委会调解室与基层人民调解和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县公安局、

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食

品药品监督局、县工商局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领域和部门要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室、接待室,并根据本部门及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

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制定方案,确保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充分运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行政

机关内部。对发生在本乡镇、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要把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人民政府将

于年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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