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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对未成年犯帮教工作总结

发布: 2022-11-10 19:10:05   阅读: 次 【   

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近五年来审理各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043件(1337人)。其分别占五年全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人数的9%、9.5%、10%、7.8%、7.9%。几年来,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时有起伏,呈波浪式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虽然从2009年起连续2年持续平稳,但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一、关于近五年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类型仍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从具体罪名看,主要集中于抢劫、故意伤害、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四个罪名。其中抢劫又占总件数的70%以上。其次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2、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占较高比例。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的身份看,外地籍未成年人、无业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占较高比例。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占据较高比例是由于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中农村人口日益增多,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加,但我们也不难发现随着我区公安分局对在校学生抢劫手机等物的犯罪团体打击力度的加强,2010年度本区籍未成人犯罪人数呈明显上升。这也能体现未成人犯罪案件的总数跟公安等机关打击力度的大小有直接关系。  

3、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共同犯罪一般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以上。特别是抢劫等暴力犯罪,大多数有两人以上犯罪。对未成年人参与的贩卖毒品案件中,未成年人一般为从犯,系给上家送货的马仔居多。而从2010年的数据看,我区今年打击了多个未成年人抢劫团伙,其参与犯罪的人员多数系在校学生,犯罪的客体也大部分系在校学生,抢劫的财物均为手机等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但我们也要发现几年来有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帮会,建立未成年人帮会的情况出现,这也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新趋势。  

4、大多数未成年犯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冲动而犯罪。在我庭判决的未成年人罪犯中,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未成年犯的庭审前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一些未成年犯平时表现不错,甚至很老实,但在特殊情况下,他们一时冲动,导致激情犯罪,或者因为所谓的江湖义气,帮助他人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既显示了“90后”未成年犯心理素质较差,缺少与人沟通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也容易导致令人扼腕叹息的结果。这样的孩子一旦进了监狱,就有可能交叉感染,或因为有前科难以被社会接纳,变成一个“真正的坏孩子”。  

二、关于对未成年犯教育、挽救的主要方式  

未成年人作为我们每个家庭的未来,其犯罪总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有普遍的前兆,家庭残缺和家庭教育缺位使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有不良行为时缺少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我区的很多未成年犯在违法犯罪前因父母离异或因为父母双方只顾做生意,疏于对其的管教,缺乏家庭管束,致使其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作为学校、社区等社会组织,也缺乏更多有效的综合治理的方法,难以从源头上遏制住未成年人犯罪。  

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我庭以“三查三见面”为基础,以“谈心式”庭审教育为侧重点,落实帮教、结合回访等工作,切实做好失足少年挽救工作。庭审前做好与少年被告人的父母、所在居(村)委会干部以及所在学校老师、原工作单位领导见面。通过见面调查了解少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历程、家庭教育以及平时表现等情况,为开展庭审教育打下扎实的基础。庭审中,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开展以审判长为中心,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共同参与的“谈心式”的庭审有罪教育。通过庭审教育,努力使少年犯认识到导致自己犯罪的原因以及因犯罪给社会、给家庭、给其本人所带来的危害性,使其在悔罪的基础上醒悟到今后如何重新做人,以积极的态度去接受今后的改造和帮教,为预防失足少年重新犯罪打下良好的基础。  

针对少年犯的身心特点,为更好地适合他们接受审判,我院改制了“圆桌型”少年审判专有法庭。为少年犯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按排了合理的庭审位置,便于他们参与庭审教育。针对我院少年刑事案件异地籍占80%以上的特点,我们与司法部门主动联系,请求他们为那些无经济条件聘请辩护人的少年犯指定辩护人。  

三、关于我院帮教基地的工作经验  

作为法院少年庭的重点工作,未成年人帮教基地自上世纪末成立以来,经历了近十年时间,共帮教本地、异地籍人员共计45人。各帮教人员在帮教结束后均没有出现重新犯罪,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们在外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建设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和体会:  

1、院党组重视和选准适合帮教工作开展的优秀企业,是基地帮教成功的保证。帮教基地从酝酿、筹建工作开始,院党组就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最开始用了近两年的时间,先后联系了辖区十几家企业。在对基地企业考察、协商过程中,我们既重视企业领导对于我们开展对缓刑少年犯帮教探索工作的意义认识与对法院这项工作的支持,注重企业本身社会责任心的考察;另外,我们又十分重视对企业内部管理、员工整体素质等方面的考察。由于开展这项工作的双重要求,当初在选择基地企业的过程中,确实碰到了不少钉子。最终,在法院与企业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我们选择了XXX实业有限公司和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作为基地创建的第一批试点企业。并在多年的实践中增加了XX鞋业有限公司、市XX火轮烟具有限公司等。实践证明,正是由于这两家企业整体素质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有利地保证了基地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2、选准对象,狠抓宣判前的悔罪教育等工作,是基地帮教成功的基础。大家都知道,主观恶性小、确有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的二大基本要件。从基地已帮教告的45例少年犯罪案件来看,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是主要的犯罪形式。多盗窃犯,均系“顺手牵羊”性质,犯罪金额均较小,有未成年人本身经济状况差、见钱眼开等原因,主观恶性小;抢劫犯中,虽一定的主观恶性,但多数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一般系从犯。由于外地籍少年犯,庭审前“三查三见面”工作开展难度大,要把握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这二个要件,只能依靠庭审,言下之意就是一定要很好地利用庭审这个机会,对少年犯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从而摸清其底细,搞清楚导致犯罪的原因,特别是要搞清楚其是否真正有悔改表现这个关键问题。通过详尽的庭审,尤其是庭审中的法制教育,这多名对象都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既给今后帮教打下了基础,同时又是悔罪表现的一次真实体现。另外,通过庭审,在少年犯心目中要初步建立起一种既威严、神圣,又可亲、可近的法官形象,以取得他们的信任感,为今后施教打下基础。  

虽然少年犯帮教基地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外地籍未成年人,但我们在审判实际中,考虑到18---25周岁甚至年龄更大一些的外地籍青年犯,他们在世界观、人生观上仍然有许多不成熟因素,对这些年龄段的罪犯,宣告缓刑后不实施帮教,仍然不利于对他们的思想改造。于是我们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我们将帮教基地接受对象扩大到青年,有选择性地宣告一小部分文化素质高、主观恶性小、确有悔改、帮教前途的青少年犯,送入基地帮教,一方面进行这一年龄段的帮教试点,另一方面,也为这些青年发挥他们在某些方面的特长创造客观条件。多年前我们就一例成功的典型,一名哈工大电脑专业毕业,作为市引进人才,工作后不久就犯盗窃罪(盗窃电脑1台)的陕西籍青少年犯,宣告缓刑后送入学校公司帮教。该对象在基地接受帮教中,工作积极,最近专门为公司研制了一套非触式考勤卡电脑系统,为基地企业作出了贡献。  

3、经常性的回访与较为系统性的法制教育相结合的悔罪教育,是基地帮教的关键。由于是外地籍少年犯,大多数只身一人在温,无亲无故,作为法院方的帮教责任人,需要担当起法官和长者的双重角色。一名少年犯宣告缓刑后送入基地,生活、工作上都有了妥善的安排,他们与基地企业的其他员工同工同酬,有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这是帮教工作开展的物质基础。另外,少年犯在较为固定的场所工作、学习、生活,有利于通过基地帮教责任人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但是,帮教工作真正的内涵在于如何转变这些失足少年的思想观念。而这项工作,我们人民法官责无旁贷。通过经常性的回访,采用个别谈心的方式,在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教育他们遵纪守法的同时,我们十分重视掌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用一些典型的失足少年迷途知返案例,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帮助他们树立起改过的信心和决心。使他们在牢牢记住深刻教训的前提下,明白人民法官及其他帮教人员的这种“牧羊人的心愿”。通过经常性的回访又能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调整帮教方案,使帮教工作有的放矢,富有针对性。  

回访性的悔罪教育,是继庭审悔罪教育的一种很好的延伸,为预防少年犯重新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如何真正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如何帮助他们走过未成年人思维、人生观上的不成熟期,做到警钟长鸣,仅靠这种形式是不够的。例如,在2010年新帮教的一名帮教对象的帮教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名少年犯,在为期二年的帮教期内,在基地的前几个月思想稳定,工作积极,但之后临近年关,因为思乡心切,发现他又老毛病重犯,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分子进行交往,而且呈现出一种绝足的江湖哥儿们义气,滑落到了犯罪的边缘。经办法官发现后多次电话联系该名帮教人员与其谈心,并与企业沟通做好安抚工作,最后使其能继续安心工作到工厂放假。但是,在回顾总结中,我们注意到了帮教工作中的缺陷,我们感觉到了这些文化素质较低且法制意识非常淡薄的失足少年,自我预防能力十分缺乏。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开设了帮教基地法制课堂,通过定期的法律知识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律知识强化培训,给帮教对象较为系统地讲解《刑法学》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学科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出台了《帮教基地悔罪教育暂行规定》,将悔罪教育划分为宣判前、帮教期间、考核验收三个阶段,规定了悔罪教育的责任分工和悔罪教育的内容,将法律知识考核纳入帮教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并将悔罪教育纳入年度一次的帮教责任座谈会的座谈、研究内容。虽然这项工作刚刚起步,但我们坚信,只要我们不断努力,这项工作必将对提高帮教对象和基地企业全体员工的法制意识,预防犯罪,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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