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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消防大队2010年4月份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 2022-10-07 18:20:42   阅读: 次 【   

**县公安消防大队2010年4月份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云防安字〔2009〕16号)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消防局“12.8”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西双版纳州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清明节、泼水节防火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抽查人员分组情况及工作职责

大队成立2个检查组,第一组由大队长管海波(责任人)带队,成员为聂剑星;第二组由教导员卢开忠(责任人)带队,成员为刘卫军;主要负责开展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同时在4月份加强对新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中小学校舍的消防安全检查,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消防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联合工商、公安、文化部门建立网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监督抽查范围

1.不少于辖区总数三分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不少于辖区总数三分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3.全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院),博物馆、纪念馆(含展览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4.清明节、泼水节涉庆、涉会场所;

5.党政机关要害部门、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通信和供电部门、工厂、城中村、农村等;

6.旅游景区景点;

7.中小学校舍、社会福利机构;

8.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三、监督检查及错时制抽查数量

每个检查组每周监督检查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大队值班领导和值班干部除完成每周正常监督检查的2家单位外,还须完成本周错时监督检查不得少于1次,抽查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的任务;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错时抽查的频次和被检单位的数量。

四、监督检查时间

4月1日至30日。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18时,每个组正常开展检查;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2时,对夜间营业场所开展错时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项目进行抽查时,除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设备、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防排烟机房等必须逐项检查外,其他项目应当按照建筑物层数、建筑面积确定合理比例和数量进行抽查;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当检查单位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整改火灾隐患、对职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等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

群众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消防监督员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检查;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依法处理。

大队参加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被指派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按照专项治理范围、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参加联合检查的,应当检查单位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情况,并抽查消防设施运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情况。发现问题需要责令改正的,应由大队依法填写发法律文书

大队按照县公安局的工作部署,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进行消防安全现场保卫的,派驻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每天定时对消防设施运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进行抽查。

消防监督员依指令实施错时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重点检查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违章锁闭或遮挡安全出口行为;

(二)应急照明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三)消防灭火设施运行状况以及配置的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位,是否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值班人员是否在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巡查检查,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六)是否违反规定设立员工集体宿舍或住宿等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大队监督检查人员要督促各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资料供查验:

(1)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张贴于消防控制室或醒目的地方;

(2)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各项防火检查、值班记录、培训教育等台帐记录;

(4)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5)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记录;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7)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8)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组要严格执法,认真完成抽查指令。

(四)《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填写严格总队法律文书指南上有关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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