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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几点思考

发布: 2022-09-27 08:50:42   阅读: 次 【   

    
    罗立政 陈涛 汤勤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在贫困地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情况、发挥作用情况却不尽人意。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应在促进农村经济协会发展并促使其发挥作用方面,起到应有的能动作用,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法规宣传。有些地方,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特色,也有一定规范,但不知道协会为是什么组织,有那些作用,仍是农户分散经营。还有一些地方,组建了协会,也开展了活动,但不知道要到民政部门去登记,所以多年未登记。因此,民政部门一方面要配合经济部门,大力宣传农村经济协会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多宣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会议、标语、墙报专栏、印发宣传提纲等形式,进村入户宣传,让农村基层生产经营者了解协会的作用,了解登记《条例》,自觉到民政部门登记、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降低入门“门槛”。据调查了解,大约有70%的农村经济协会是由于手续繁琐,3万元活动资金难以筹集而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特别是“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一项,对乡镇、村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而言,难度相当大。这一现象表明,《条例》规定的条件,相对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而言,“门槛”过高。因此,应以适当发展需要为宜,出台相应办法,降低“门槛”,放宽政策,根据协会的规范大小,区域范围宽窄分类确定。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县、乡(镇)、村区域内从事同类农、林、牧、水产等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农民、企业和其他人员自愿组成,以促进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各类专业协会。县级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相应的县级政府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组织,乡(镇)、村组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20个以上的会员,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各类协会注册资金的规定:县级协会不少于5000元,乡(镇)级协会不少于3000元,村级协会不少于2000元。允许协会跨行政区域发展会员。县民政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简化登记手续,对边远地区上门服务。登记工作本着“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乡(镇)、村级协会,县民政局应先建档,并进行帮扶服务,使其逐步发展成熟,达到登记条件。乡(镇)民政所(办)要根据当地农业、农村的实际情况通过登记,科学引导协会的发展,使之在数量、种类、结构、布局等方面更加科学合理。对于具备市场潜力市场优势、涉及外向型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领域,重点关注,加快引导建立协会组织。
    三、寻找“能人”带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能否因时组建,或组建后能否正常发挥作用,发起人、负责人至关重要。在条件成熟适宜组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地方,或虽已组建协会而作用发挥不正常的地方,民政部门应主动配合当地委、政府深入基层,寻找、动员当地有一定威信,热心公众事业,有一技之长的“能人”担任发起人、负责人,使之带领群众同奔富路。
四、政策扶持发展。对于大多数贫困地区农村来说,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是新生事物,尚处在起步、萌芽阶段。为促进其健康、蓬勃发展,政策上的扶持、帮助显得尤其重要。各地民政部门应主动牵头,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经费、项目、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帮助、扶持。具体的讲,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支持登记办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分级分类登记。对乡(镇)、村农村经济专业协会免收公告费,登记、发证和年度检查只收取工本费。
    2、加快政府转变职能,实施重点协会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
    3、加大资金和项目扶持力度,对农村经济协会需要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协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解决协会所需的流动资金。
    4、简化手续,按照国家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5、给予用地、用电政策的优惠,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业电价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以保证协会初起前的探索阶段。
    6、要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鼓励其拓展境外市场。组织立项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绿色食品开发、基地建设为主导。
    7、农村经济协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允许探索和创造,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五、赋予参入职能。各级政府在转变自身职能的过程中,要把本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及时赋予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增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吸引力。可赋予的职能大体有以下内容:参与制定当地政府的农业发展项目的立项;参与绿色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参与农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的推荐初审;参与农业产业政策,农产品发展规划,农业立法的调研;组织农产品的标准制定、推广实施、展示展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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