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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 2022-11-08 15:20:09   阅读: 次 【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初查是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个重要阶段。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智能化、多样性、隐蔽性的增强,加之程序法对侦查工作的要求趋于超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初查,作为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其工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在职务犯罪日益复杂的今天,初查制度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作用。

   一、建立初查制度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采取“初查”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1、案件特殊属性决定初查的必要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模式一般是由事到人,而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模式往往是由人到事。当前,由于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举报线索多数出自举报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只有借助初查程序对大量的举报线索进行筛选和过滤,从中找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才能避免无的放矢、打击不力、浪费司法资源的被动局面。

  2、案件主体决定初查的必要性。检察机关负责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主体一般负责、主管或者经手某些公务性工作,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检察机关不只是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能,而且也承担保护因举报失实的被举报人合法权益,本着对案件事实负责的理念、本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负责的态度,对受理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认真初查确认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意义重大。同时,“初查”制度对稳定区域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3、“十二小时”规定决定初查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较高的文化水平,作案也往往手段隐秘、高明。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职务犯罪特点,如果不通过初查程序,在法律规定的12小时内很难攻克讯问对象。因此,初查制度的存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4、不立案答复制度决定初查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不经过初查,仅凭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就做出不立案决定,在答复署名举报人不仅难以让人信服,也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检察机关在答复署名举报人时,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附随大量的书证材料和证人证言,这一切都取决于初查制度。  

  二、初查制度的现实困境

1、初查对办案效能的制约。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侦查的起点是立案,只有在立案以后的侦查取证手段才能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初查制度内容上对侦查的前置与形式上无法被合法化的矛盾,是初查现实困境之一。

2、初查的权利保障缺陷。初查手段同其他侦查手段一样,对公民权利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如果对侦查权的运用不加以规制,极有可能被滥用。我国职务犯罪的初查制度对侦查人员初查行为的规制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防御权存在较多的漏洞和忽略,此为初查现实困境之二。

3、初查的监督制约缺陷。权力是需要制约的,对初查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和内部监督,加上初查的“秘密”性,使得对初查权力的制约显得疲软。

三、加强初查工作的建议

初查是自侦工作中最基础、最前沿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是自侦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鉴于当前关于初查立法的不完善、实践中做法的不规范以及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初查工作从立法、加强线索评估、增强初查谋略、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提高初查质量,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平稳地发展。

  1、明确法律规定完善初查制度

通过司法解释或工作规则的形式作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对初查的规定,使刑诉法上的初查制度增加现实可操作性,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提供法律依据。初查是立案的准备阶段,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章节中增加初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线索,认为需要初步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开展初查。初查中,可以进行一般的常规调查,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又如初查的期限问题,可在司法解释中针对不同类案件及不同线索作出不同期限的规定;再如初查方案的制定及方案内容的要求,初查终结的标准问题等,都应有具体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2、加强线索评估提高成案率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初查线索内容有虚有实,质量参差不齐,能否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进行重点初查,是检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办案水平的有力尺度。初查人员在接到案件线索后,首先,应正确分析、判断举报线索的可靠性:一般地说,署名举报、联名举报和出于义愤心理而举报的,可靠性较强,而以假名、匿名举报或出于报复泄愤而举报的,可靠性相对较弱,应冷静分析,慎重查处。其次,应初步判断举报线索的可查性:对举报线索来源真实性大的,如虽属匿名举报,但知晓详情,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知情人等反映较详细的,应优先查处;对能找到相关人证、书证、物证、涉及范围小、调查时间短,有利于保密的,也要优先查处。避免盲目初查,认真透彻的分析线索,评估线索的可靠性和可查性,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3、制订周密计划增强谋略性

  细致分析研究案件线索后,应制订周密的初查计划,明确初查的方向和范围、安排初查的步骤和方法、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作好应对的准备。在制订初查计划中,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基本情况;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等;其它需要查明的事项。对于渎职侵权案件,初查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初查对象所在单位、行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查对象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业务情况。

  在制订初查计划的同时,应选准初查的主攻方向。根据案件线索的不同情况,应选取事实比较清楚、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把握较大、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进行重点突破。一般地,对于被举报人是领导干部的,应当选择证人、下属和其亲属等关键证人为突破口,以牵制被举报人;对于被举报人属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应以知情人、证人为突破口,先初查从犯的作案事实,在获取证据后,再转而查处主犯;对举报线索中提供有书证、物证的,应选查帐、封帐或查财物为突破口,顺藤摸瓜,锁定犯罪嫌疑人。

  在执行初查计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要及时调整初查的方向和目的。要灵活运用初查对策,在尽可能不惊动被查对象的情况下,及时获取有力证据,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机率。要适时采用技侦手段,形成牢固稳定的证据,为将来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善于发现和利用涉案人员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也是突破案件的一个可用手段。

   4、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打牢坚实基础

目前,职务犯罪日趋科技化、知识化,这就需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多方面的综合知识。首先,要求要求办案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同职务犯罪斗争到底的信心和勇气。其次,要求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并有意识的加强知识储备,对财务、金融、计算机以及涉案行业的业务知识都要有所涉猎,提高知识层次。再次,要求办案人员善于察微析疑,提高甄别线索的水平;习惯缜密思考,提高制定周密计划的水平;培养侦查意识和谋略思想,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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